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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案 殺童真兇判18年
2011/12/14 14:50:10瀏覽403|回應3|推薦6

江國慶案 殺童真兇判18年

只憑血掌印和自白 許榮洲定罪

【綜合報導】一九九六年九月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五歲女童遭性侵殺害,軍方逮捕營區士兵江國慶,屈打成招逼他寫下自白書認罪,隔年槍決,時隔十四年後,去年監察院重啟調查,懷疑真兇是江國慶的同袍許榮洲,台北地院昨根據案發現場的血掌印照片、許的自白,認定許才是兇手,依殺害幼童罪判他十八年徒刑。

目前在押的許榮洲因自認會被判有罪,昨拒絕出庭聆判。律師陳益軒昨代他聆判說:「判決出乎意料!只靠自白及掌紋照片就判有罪,許榮洲恐是第二個江國慶,一定會上訴。」謝姓女童家屬昨無法聯繫,法官開庭時曾通知謝家人,但家屬拒出庭回憶傷痛往事。

案發後曾認犯案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中午,五歲謝姓女童全裸、腸子掉落體外且下體出血,陳屍空作部福利社後方,軍方逮捕上兵江國慶後連續三十七小時疲勞偵訊、電擊刑求,江被迫簽下認罪自白書隔年即遭槍決。
江父十餘年來持續陳情,去年五月監察院糾正國防部官員刑求逼供江國慶,台北地檢署重啟偵辦女童案,逮捕江的同袍許榮洲,許兩度自白犯案,被認定是真兇,起訴求刑二十年。其實許榮洲早在女童命案隔年,就因犯下台中大中保齡球館女童性侵案被逮,當時他就曾自白犯下此案,只是軍方未理會仍槍決江。

5次自白無刑求

合議庭認定,一九九七年間許三度向軍方自白犯案,今年一月在北檢、北院又承認女童「被我弄死」、「手伸進去(下體),血噴出來、腸子跑出來。」此次審理許雖翻供否認涉案,但審酌許五次自白均未被刑求、誘導,且他能說出女童「內褲和外褲一起被脫掉」、「衣服藏在垃圾桶底部」等外界不知的細節,自白內容雖逐次卸責,但主要事實如用手指插入女童下體、另隻手摀住女童嘴巴防止其呼叫、從廁所氣窗把屍體丟出及清洗現場等,連女童穿著等關鍵證詞都與案發現場相符,因此採信自白內容,認定許是真兇。

有良知酌以減判

至於當年案發現場木條上留下兇手血掌印,即便木條已遺失,法官仍據血掌印照片比對發現與許掌紋相符,另精神鑑定報告也指,許雖有輕微智能障礙,但仍有理解問題、自主回答能力,且不致被誘導而自白犯罪。
法官綜合相關證據後,考量許因有固著型戀童症,還曾因嫖妓時被妓女恥笑,才產生不正常心態專挑女童犯案,雖然此次審理否認犯案,但早在命案隔年就曾自白犯罪,顯見其仍有良知與後悔之心,酌減判他十八年。
至於許用手指插入女童下體,依修正前《刑法》規定,另犯強制猥褻罪,但因超過追訴時效,未被檢方起訴。

「確定是許做的」

承審審判長林庚棟表示:「女童真的死得很慘很可憐,辦這件全國矚目案內心壓力很大,畢竟輿論都質疑許榮洲會不會是江國慶第二,但看過所有卷證我很確定證據不是五五波,就是許做的。」至於許另被疑涉台中竹竿性侵女童案,因竹竿上只有女童的血並無男性體液,檢方查無許涉案跡證。
許榮洲父親昨未接手機不知其回應。曾調查本案的監委馬以工說,法官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作為判決基礎,令人欣慰。特偵組、國防部均尊重判決結果。

許榮洲殺人事件簿

1996/09/12  空軍作戰司令部福利社餐廳廁所發生謝姓女童被性侵殺害案,許榮洲坦承犯案,但軍方認定兇手是江國慶
1997/05/04  許因性侵另名女童被判刑8年半
1997/08/13  江國慶遭判死刑定讞且槍決
2003/04/02  許再因性侵2名女童被判刑4年
2010/05/12  監察院糾正軍方錯殺江
2010/10/13 命案現場血掌紋重新鑑定後確認與許相符
2011/01/28  許自白殺害謝姓女童遭羈押
2011/02/01 馬英九總統赴江家道歉
2011/05/24 台北地檢署起訴許
2011/09/13  軍事法院再審改判江無罪
2011/11/29  國防部核發冤獄補償金1億318萬5000元給江母
2011/12/12  台北地院依殺人罪判許18年徒刑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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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案偵審大事記 2013-04-02 11:38 新聞速報 【中央社】
2013/04/02 14:39
民國85年空軍營區女童遭性侵殺害案,檢方民國100年重啟調查,認定涉案者是當年士兵許榮洲而非遭軍方槍決的江國慶。許榮洲一審被判刑18年,二審今天改判他無罪。

 以下是全案大事記:

 --民國85年9月12日,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5歲女童遭性侵殺害案。

 --85年11月1日,軍事檢察官認定性侵殺害女童的嫌犯是士兵江國慶,依強姦殺人罪起訴。

 --86年8月13日,江國慶遭軍方速審後槍決。

 --99年5月12日,監察院認定國防部涉非法取供,且漠視全案另一嫌疑人許榮洲,糾正國防部。

 --99年5月19日,法務部長曾勇夫要求台北地檢署偵辦軍方處理江國慶案是否涉及刑求;台中地檢署偵辦性侵殺害女童部分;全案重啟調查。

 --100年5月24日,台北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許榮洲;另就前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等人涉及不當取供部分,給予不起訴處分。

 --100年12月12日,台北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處許榮洲有期徒刑18年。

 --102年4月2日,台灣高等法院改判許榮洲無罪,全案可上訴。10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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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逆轉!空軍女童姦殺案 二審判許榮洲無罪
2013/04/02 14:37
2013-04-02 10:56 新聞速報 【中時電子報/綜合報導】
謝姓女童遭姦殺命案,江國慶遭冤殺後,另一嫌疑犯許榮洲,一審遭判18年徒刑,但是二審今天宣判,卻全案大逆轉,台灣高等法院以「全案缺乏直接證據」,改判許無罪,全案仍可上訴,並當庭將許榮洲停押責付。許榮洲就由律師陪同,搭計程車返家。

這起案件發生在民國85年間,五歲謝姓女童被發現陳屍在空軍作戰司令部福利餐廳廁所外水溝旁,法醫解剖驗屍,證實女童先被悶死後,遭鈍器插入下體造成撕裂傷。十月四日,空軍以上兵江國慶自白宣布破案,江國慶在審理時翻供,指遭刑求才坦承犯案,初審被依強姦殺人罪判處死刑,隔年三月,國防部覆審,以證據不足及江國慶被刑求,撤銷判決發回更審,但空軍作戰司令部仍交由前次相同的三位軍法官審理。

事實上,就在江國慶有罪定讞前兩個月,許榮洲在八十六年五月間趁著當兵休假時間,犯下台中大中保齡球館性侵女童案,遭收押並「自首」是他和友人性侵並殺害謝姓女童。當時許嫌能清楚描繪犯案現場、犯案細節,對於性侵動作、血跡潑濺高度、女童所穿衣服,都能清楚描述,但之後又全盤翻供,稱「是別人告訴我江國慶如何性侵女童」。由於相關細節從未披露,也讓檢方認為他涉嫌重大。

軍方最後仍判處江國慶死刑定讞,並在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火速執行槍決。

監察院歷經七年調查,認定是軍方非法取供,懷疑真凶是許榮洲,函請法務部重啟調查。經過專案小組密集召開專案會議,就案發時間曾在空總服役的士官兵逐一清查,並會同刑事局鑑識中心檢視當年軍方所有扣案證物後,將案發現場留存之指、掌紋,與當年營區士官兵採集之指、掌紋重新鑑定比對後,發現當年案發廁所窗戶橫隔木板上擦拭血痕下方所遺留之掌紋,與許榮洲相符。

台北地院一審合議庭認定已遭槍決的江國慶確非真凶,許榮洲自白與事實相符,另外案發廁所氣窗橫隔木條上的掌紋確為許留下,考量他有輕度智障,依殺人罪將許榮洲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不過今天二審結果出爐,台灣高等法院大逆轉改判許榮洲無罪,整起案件再掀波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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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第二
2011/12/14 14:59

律師憂心「恐成江國慶第二」

但律師陳佑仲質疑:「合議庭雖依現有證據做出判決,沒有枉法裁判的問題,但只憑照片比對就認定掌紋帶血,有點冒險,無法百分之百確保許榮洲不會成為江國慶第二。」律師莊秀銘則肯定判決說:「北檢、北院盡力探求真相,比當年軍方辦案嚴謹多了。」
判決指出,一九九六年,軍方在案發廁所窗戶木條採到一個不完整的右手掌紋,分為手掌上緣、拇指球兩部分,當時技術無法驗出誰的掌紋,檢方重新偵辦後,由調查局、刑事局比對發現與許榮洲掌紋有十二個相符處,至於血跡檢驗則遭遇難題。

關鍵木條竟遺失

由於該木條當年被軍方卸下當成證物,後來卻遺失,只留下木條被噴上試劑呈現明顯紫色的照片,檢察官只好複製與原木條材質相同的杉木並塗上水泥漆,然後由法醫研究所分別用男子汗液、血液及不同稀釋程度的血液在木條壓上掌紋,再噴上相同試劑,結果汗液幾乎沒有顏色反應,血液則呈現跟照片類似的紫色。合議庭採信檢方以此實驗的鑑定證據,推論受害女童血液與許榮洲掌紋重疊。
合議庭並綜合許榮洲的自白,據此推定「許榮洲行兇後把女童從木條縫隙推出窗外時,留下血掌印」,並非上廁所怕滑倒順手扶了木條。
記者丁牧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