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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案補償1.03億 誰當凱子付錢?
2011/11/01 11:53:43瀏覽367|回應4|推薦5

江國慶案,無論政府賠多少錢,都是人民血汗錢,
台灣有二千多萬人, 政府都應該服務,
當然要問:為什麼? 合理嗎?

一.是否依法?
二 .法令合理嗎

 表面合法, 卻不合理,
其生前遭羈押三百一十四天,依法每日為三千至五千元 卻每日補償五千元。是最高標準

江國慶是士兵, 軍中最低階級, 上有士官, 士官長, 軍官....
如他是最高標準,那所有人,都必須是最高標準!
那法律規定有何意義?
此顯然違背法理與立法要旨!

故意曲解與玩法, 反正不要自己出錢.

而法條明定, 餘命以年算,以天賠,相差365倍,更是荒唐!

刑度之輕重,當以個案而論, 豈能砍頭式假平等?

例如公路限速,百公里誤差十公里, 能換算為公尺嗎?

對照刑法,得易科罰金期限六月以下, 顯然嚴謹合理得多,

立法初,就針對本案量身而做,
司法院新聞稿,足以證明自己的荒唐!

而看立法過程, 此案是民主進步黨 黃淑英立委所提,
而她還不是司法委員會,
換言之,內行委員都沒提此案,
而由在野黨的外行提,
擺明是鬧劇, 而竟然通過,
可見兩黨,其實同流合污.

江國慶案補償1.03億 創冤賠紀錄
回覆此篇 刪除  2011/10/28 19:03
 
國防部軍法司指出,江國慶被執行死刑,依法需參考當時國民平均壽命資料計算其餘命,每日補償五千元。
經計算結果其餘命為五十五點六四歲,等於兩萬零三百廿三日。
其生前遭羈押三百一十四天,依法每日為三千至五千元,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合議庭決定,每日補償五千元。
兩者加總計算,共應補償新台幣一億零三百一十八萬五千元。

 
 鴻海十三跳
指撫恤金豐厚,跳一次樓,好過十年工,可獲10萬至25萬人民幣,
其中孫丹勇,甚至獲得36萬人民幣,每年再獲3萬人民幣,
工人們流傳著「一跳保全家」,「要死,就死在富士康」。


昨天晚上,阿土伯說他在鴻海股東會,向郭台銘討一個情,讓鴻海多配發0.5元股息,
因為在鴻海連十三跳的時候,他請人傳話,一定要停止對跳樓員工的撫恤金,
因為高撫恤金,讓某些可能原本重病的人,會想進入鴻海兩個月後,為親人留一點撫卹金。

這就是一種道德風險,蒙格也提到過類似的觀念,制度絕不能讓人可以輕易詐欺,
因為凡是可以詐欺的事,就會有人去做。
不能詐欺的制度,雖然看起來很殘酷,員工因病跳樓過世,公司卻完全不給予撫卹,
但是唯有這樣,才能避免詐欺、道德風險,不能鼓勵詐欺,只好犧牲一些溫情。

(郭台銘崇善如流, 取消額外撫卹金,
宣布加薪ㄧ倍, 更轟動世界, 創造記錄!)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AF%8C%E5%A3%AB%E5%BA%B7%E5%9C%8B%E9%9A%9B

11/5/25(三) 司法法制委員會排定審議刑事補償法,黃淑英委員提出質詢如下:
A. 江國慶遭違法取供案:
B. 刑事補償法:

司 法 院 新 聞 稿
發稿日期:100年6 月13 日 發稿單位:刑事廳

三、建立公平的補償法制

(一)基於補償正義及合理補償原則,明定補償金額之決定標準。另為避免補償失當或浮濫,增訂補償請求之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者,得分別情節不予或酌減補償金額之決定標準。

2.補償金額之決定標準

依死刑、拘束人身自由性質的刑罰、保安處分及強制處分、財產刑的執行,所致被害人權利受侵害程度輕重,而異其補償金額的決定標準。另配合刑法第41條、第42條之1修正,增訂易服社會勞動之補償標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之補償,依其執行折算的日數,以新臺幣750元以上1500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死刑執行的補償,除其羈押依規定補償外,並應按受刑人執行死刑當年度國人平均餘命計算受刑人餘命,以新臺幣5000元折算一日支付撫慰金。但其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1000萬元。以江國慶為例,江被槍決時是廿一歲,當年平均年齡71歲,估算江的餘命為50年,可以獲賠9125萬元;加上江生前曾被羈押34天,最高可獲償157萬元;總計獲賠金額達9282萬元。

3.酌減補償金額之決定標準

補償請求的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時,就其個案情節,依社會一般觀念,認為每日支付3000元到5000元的補償金顯然過高時,受理補償事件機關可以在1000元到2999元的範圍內酌定補償金額,避免補償失當或浮濫。

( 不分類不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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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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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案求償陳肇敏 被轟「玩假的」
2012/09/25 10:44
2012年09月25日 《蘋果》

司改會演行動劇(大圖)諷刺國防部雖向陳肇敏(小圖,資料照片)求償,但最後仍得由國庫支付。田裕華攝
【張欽、王枌華╱台北報導】遭刑求枉死的空軍前士兵江國慶,去年獲平反後,國防部賠償江家一億餘元,國防部再向空軍前司令陳肇敏等人求償,台北地院昨首度開庭,因軍方辯護人訴狀內容過於簡單遭法官指摘,司改會也擔憂國防部打假球讓全民埋單賠償金,考慮以納稅義務人身分參加訴訟。

江家獲國賠億元
國防部去年賠償江家一億零三百萬餘元後,先假扣押陳肇敏等人財產,今年四月再對陳及曹嘉生(時任軍法室主任)、黃瑞鵬(江案承辦檢察官)、柯仲慶、何祖耀、李植仁(空軍前反情報人員)等六人求償一千四百七十四萬餘元。
陳肇敏等人昨未出庭,均委請律師撇清責任,陳主張僅指示部屬合法處理,柯仲慶等部屬則稱「依指示處理」,不從會被辦抗命罪,曹嘉生等軍事檢察官則主張刑求與其無關。

國防部追討消極
法官對於國防部訴狀太簡單,又說不清對被告的請求權及法律依據,要求一個月內陳報詳細資料再開庭。
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昨帶觀察團在法院上演行動劇,由莊林勳、劉秉郎帶頭拿巧克力金幣到「國庫」,諷刺軍方消極追償,可能讓民眾埋單。林批評,國防部態度太消極、打假球,很難確保民事賠償,已考慮參加訴訟。國防部回應,「案件不可能玩假的。」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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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方:江案求償對象 非最終決定
2011/12/14 16:35
軍方:江案求償對象 非最終決定
聯合新聞網 - 2011年11月29日
國防部對遭錯殺的士兵江國慶補償金案相關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軍方今天說,未來是否會增加或減少求償對象目前都未定,現在並非最終決定,還未決定求償的對象就是這些人 ...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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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長文 認為司法院不可信認
2011/12/14 15:53

天堂不撤守-期待司法院真誠啟動冤獄追償機制

2011-12-05 01:22 中國時報 【陳長文】 空軍士兵江國慶十四年前因姦殺女童罪被處決,今年九月軍事法院改判無罪,並啟動賠償機制。國防部日昨宣布,依刑事補償法所支付的賠償金一億三一八萬五千元,將向國防部前部長陳肇敏等八名涉及構成冤獄的軍官求償,並已對八人提出假扣押聲請。國防部積極作為,當然不能說不是一種新法時代的嶄新進步。但在非軍事審判的一般司法體系,司法院是否也已全面啟動進步作為呢?

 誠然,司法人員是人不是神。因此,司法失誤應是司法運作上所內含的風險,本質上是一種國家機器失靈,但是國家仍然不能放棄透過「司法」來落實正義。至於人民因這種司法本身所潛藏的風險所生損害,則視是否「超越一般應忍受範圍的特別犧牲」標準加以補償。

 另方面,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從刑案偵審源頭,根本地避免冤獄發生。而其中,重要機制之一,就是要讓司法人員為自己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負上連帶責任。否則,缺乏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促使司法人員謹慎勿製造冤獄,將長期製造了三重不正義。

 第一,對人民不正義,為什麼個別司法人員的個人失職,要全民埋單?第二,對冤獄受害者不正義,冤獄補償究其實質,只是「替代式的補償」,並不能因此換回受冤者青春名譽。當受冤者因司法人員怠惰失職,付出青春流逝、家庭破壞等不可回復的傷害,這位怠惰失職的司法人員卻可逍遙(冤獄賠償)法外,不受追償的懲罰?第三,將變相鼓勵不正義,造成更大的冤獄。試想,司法人員失職怠惰造成冤獄卻不需負起任何責任,那麼對於少部分漫不經心、荒怠職務的司法人員,不啻是一種變相的鼓勵。

 由此可知,冤賠追償機制,對於維護司法正義有至關緊要的約束力量。事實上,不論是今年九月一日之前的冤獄賠償法,抑或是現今的刑事補償法,這個重要的求償機制始終都是存在的,欠缺的只是落實執行。

 新法時代伊始,軍事審判體系已有幡然作為,我們除了持續監督並要求司法院也要確實啟動一般司法體系的冤賠追償機制外,仍有幾點配套或可提醒供參:

 首先就是時效問題。刑事補償法第卅四條規定,補償經費由國庫負擔,但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補償事件者,補償機關於補償後,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該公務員求償。求償權自支付補償金之日算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換言之,求償只有短期時效二年,如果司法院不及時監督所屬注意,「二年」一溜煙就過去了,屆時又將造成另一個怠忽失職,形成司法沉痾、官官相護的惡性循環。

 再者,則是求償審查委員會的組成及其決議門檻。為了提昇求償審查委員會決議之公信力,去年三月司法院已修正了冤獄賠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增訂院長應遴聘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且不得少於委員成員二分之一之規定。(新法)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亦延續了此項進步修正,這是應予肯定的。但是「求償審查委員會開會時,其決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規定,實在令人失望。畢竟,求償要件已只限縮在執法者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有對其追償的問題了,如再加上這個認定決議的高門檻,會不會變成是虛晃一招,根本架空冤賠追償機制的精神?應該嚴肅釐清。

 此外,雖然國防部已經有了好的開始,但是,畢竟約束怠惰失職司法人員的求償權,這柄「尚方寶劍」已躺在劍匣中一躺五十年,今日全新啟封,這也顯示「官官相護」文化在司法界沉痾之深。因此,為了要引進社會對求償審查委員會審查品質的重視,形成一股外部監督改革的力量,筆者鄭重請求司法院等相關司法單位,應該儘速建立機制,即時公開求償審查委員會的審查過程及會議記錄,供社會大眾審閱,以回應民眾知的權利,並確保落實司法改革。(作者為律師,法學教授)


天涯孤鴻···花窗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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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當凱子
2011/11/07 23:47

執法單位的錯誤讓老百姓買單

老百姓最倒霉

政府做錯什麼老百姓都得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