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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1 11:53:43瀏覽381|回應4|推薦5 | |
江國慶案,無論政府賠多少錢,都是人民血汗錢, 一.是否依法? 表面合法, 卻不合理, 江國慶是士兵, 軍中最低階級, 上有士官, 士官長, 軍官.... 故意曲解與玩法, 反正不要自己出錢. 而法條明定, 餘命以年算,以天賠,相差365倍,更是荒唐! 刑度之輕重,當以個案而論, 豈能砍頭式假平等? 例如公路限速,百公里誤差十公里, 能換算為公尺嗎? 對照刑法,得易科罰金期限六月以下, 顯然嚴謹合理得多, 立法初,就針對本案量身而做, 而看立法過程, 此案是民主進步黨 黃淑英立委所提, 江國慶案補償1.03億 創冤賠紀錄
這就是一種道德風險,蒙格也提到過類似的觀念,制度絕不能讓人可以輕易詐欺, (郭台銘崇善如流, 取消額外撫卹金,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AF%8C%E5%A3%AB%E5%BA%B7%E5%9C%8B%E9%9A%9B 11/5/25(三) 司法法制委員會排定審議刑事補償法,黃淑英委員提出質詢如下: 司 法 院 新 聞 稿 三、建立公平的補償法制 (一)基於補償正義及合理補償原則,明定補償金額之決定標準。另為避免補償失當或浮濫,增訂補償請求之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者,得分別情節不予或酌減補償金額之決定標準。 2.補償金額之決定標準 依死刑、拘束人身自由性質的刑罰、保安處分及強制處分、財產刑的執行,所致被害人權利受侵害程度輕重,而異其補償金額的決定標準。另配合刑法第41條、第42條之1修正,增訂易服社會勞動之補償標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之補償,依其執行折算的日數,以新臺幣750元以上1500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死刑執行的補償,除其羈押依規定補償外,並應按受刑人執行死刑當年度國人平均餘命計算受刑人餘命,以新臺幣5000元折算一日支付撫慰金。但其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1000萬元。以江國慶為例,江被槍決時是廿一歲,當年平均年齡71歲,估算江的餘命為50年,可以獲賠9125萬元;加上江生前曾被羈押34天,最高可獲償157萬元;總計獲賠金額達9282萬元。 3.酌減補償金額之決定標準 補償請求的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時,就其個案情節,依社會一般觀念,認為每日支付3000元到5000元的補償金顯然過高時,受理補償事件機關可以在1000元到2999元的範圍內酌定補償金額,避免補償失當或浮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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