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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頭
2012/07/28 20:42
台中市環保局:台端於101年5月4日以電子郵件反映本局人員於上班時間謀愉(意指摸魚)及在外面做懷事請煙(意指在外面做壞事抽煙)一案,茲答復如下:

因台端未具體告知時間、地點及人員等相關資料,致本局無從查明處置。至於員工的勤惰管理,本局採取不定時抽查,且不定期稽核人員在勤服務品質,對於本局執行不周全之處會再加強宣導。

感謝您的建議,爾後若有相同情事發生,協請將疏失人員姓名、時間、地點提供本局知悉(本局全體員工皆佩戴識別證)。 Email:a0920886004@yahoo.com.tw

阿毅
2012/06/25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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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賴
2012/03/03 00:27

議員 您好:

 

目前台北市及新北市皆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動物保護警察,由各分局編制兩名員警受訓課程及法規,平時以原勤務為主,若轄區發生虐待動物案件時,則受予受訓員警專責任務處理,既然台北市及新北市都能夠成功推動,台中市沒有理由做不到,希望議員若支持,能夠運用總質詢一點時間向市長來提出。

相關看法:
為何有成立動保警察的必要?
一. 動物保護員並無具有警察執行力的權力,在虐待動物案件發生時,動物保護員並無強制搜查蒐證的權力,皆必須請轄區派出所員警到場協助,而其員警也非都具有動物保護法觀念,若能針對有意願且具愛心的員警受訓動物保護法,有其未來針對虐待動物案件發生時來有其介入調查及處理,對未來處理類似案件將有其更大的助益。

二. 台北市目前針對動保警察的編製方式:
依據台北市政府函覆:此類涉及刑事之案件,警察機關責無旁貸,各警分局現規劃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辦理(該刑警平時尙需辦理其他刑案)並接受動物保護法相關訓練。本處動物保護檢查員除主動受理民眾報案,進行行政調查、行政處分外,如案情構成刑事要件時移送警察機關偵辦,當然警方亦得受理主動偵辦如一般刑案然,故動保處與警察局皆應主動受理,應合作調查、蒐證及裁罰。在本市如發現虐待動物等案件,請電8791-3064(24小時受理專線),即派員前往處理並同步聯絡各轄區分局派遣動保警察一同調查處理。

 

註:因無帳號無法觀看回復,煩請email回復!謝謝您! 


阿海
2011/12/04 11:33
懇請 規勸阻卻之:“淺短的策略∙∙∙”
懇請 敬告奉勸對方與案件相關之人士,務必崇法務實,依法處理,如此才不至於失去民主法治之真諦。
Question:聽聞得知,“淺短的策略∙∙∙”是語出於劉邦友日記之內容記載。
請教一下劉煌源與劉明賢,這句話代表什麼意義呢?
Question:“劇本”
請教一下劉煌源、劉明賢與邱文甫,到底是有哪些人參與劇本事件呢?
請教一下劉明賢、邱文甫與林柏青,到底是有哪些人參與“那一場戰役”呢?
Question:
東莒島與西莒島相隔約3000公尺海面,請教一下邱文甫,要怎樣才能“晚上偷溜出去縱火”呢?
“台灣的法院只剩下建築物而已。”
請教一下邱文甫,到底是誰害你瀆職呢?
Question:
聽聞得知,逮捕到林柏青的公文是後來又補發的,請教一下邱文甫,這代表什麼意思呢?
請教一下邱文甫,到底有哪些人參與“食物中毒事件”呢?到底是誰害你“殺人滅口再滅口”呢?
Question:“謀殺親夫”
聽起來就是邱文甫的技術高超,玩得巧、玩得妙,不但達到封口的效果,而且達到陷害第三者之目的。〔“邱文甫在上,XXX在下。”〕
Question:邱文甫可以說是彭玉英女士的“私人檢察官”了。
請教一下彭玉英女士,為了救人一命,有須要危害第三者的生存嗎?

敬請要求案件相關之人士,終止一切的侵擾與毀謗。
敬請要求邱文甫、彭玉英女士〔& 彭明珠〕、蔡麗珠女士〔& 劉貞櫻〕、邱淑娥女士〔“生產技術”〕、劉明賢、林柏青〔“沒有身分證的那一個”〕、蕭智仁〔“食物中毒事件”〕、江幸恬〔“目標江幸恬”〕、簡達諒先生、簡清文、簡秀愉〔“為了xxxxx”〕、黃悅敏〔“強姦黃悅敏”〕、劉煌源、劉永慶、許志雄等與案件相關之人士,終止一切的侵擾與毀謗。
〔使用同一個衛星頻道,侵擾或毀謗本人之做為。〕

避煞而已。
“Over” only。Good luck. Bye-bye.
備註:本人當時為某電子公司之中班技術員。本人並非對方之家族成員,亦非仁寶集團之員工,勿須被捲入對方家族內部的恩怨情仇與爾虞我詐之中。


阿海
2011/12/4

阿海
2011/12/04 11:32
懇請 議員要求對方終止此一台灣侵擾事件

您好:

懇請 規勸阻卻之: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的情形,並且有危及敝人之 job and living之現實問題,懇請規勸阻卻之,要求對方終止一切侵擾與毀謗,“Over” only。Help,please。
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部分:
〔公法上之義務,見聞事實之訴訟第三人。〕
備註〔“歸納”〕:
1.星期六大約將近AM 4:00,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
2.星期日早上鄰居為血手印報警處理。
3.星期一大約將近AM 7:00,逮捕到兇嫌。

“非法公開庭” :
邱文甫公開之意思表示:“所有的人已經指控你是主謀了”、“主謀才是真正的兇手”、“淺短的策略是微罪不足舉,已經不存在了。主謀才有殺害劉邦友的動機”、為了維護司法尊嚴,只是規勸投案”、“法律就是這樣”∙∙∙∙∙
前提:聽聞之事實,伊是“一發不可收拾”、“扛死人”、“再補一熗”之官員。
反詰問:
“司法人員第一名錄取之人”:
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所定,執行其職務。
“一發不可收拾”:顧名思義,就是舉熗擊發,射向被害人,造成後續的滅口屠殺現場人員之狀況。
“淺短的策略”:根據對方之說詞,是因為外島事件,邱文甫犯了瀆職罪行,為了遂行“淺短的策略”,案發當天的“那一場戰役”就顯得是勢在必行。
“所有的人已經指控你是主謀了”:本人一直都是工廠的勞工,與對方之所有人員向來就是不相往來。若非劉宅官邸血案,邱文甫有可能每天在與本人周旋案情嗎?
反詰問:
案發前:既然案發前有“貪污腐敗”的情形,那麼誰有往來,誰交往密切,還看不出來嗎?
實行“淺短的策略∙∙∙”:既然邱文甫要實行“淺短的策略”,有可能事先告知林柏青嗎?
案發後:既然是一句“誰啊”害林柏青被逮捕,又為何會發生“食物中毒事件”呢?邱文甫與蕭智仁究竟是何等的親密關係,邱文甫非幫助他公然毀謗本人不可呢?

江恩槐 0976038039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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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8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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