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 您好:
目前台北市及新北市皆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動物保護警察,由各分局編制兩名員警受訓課程及法規,平時以原勤務為主,若轄區發生虐待動物案件時,則受予受訓員警專責任務處理,既然台北市及新北市都能夠成功推動,台中市沒有理由做不到,希望議員若支持,能夠運用總質詢一點時間向市長來提出。
相關看法:
為何有成立動保警察的必要?
一. 動物保護員並無具有警察執行力的權力,在虐待動物案件發生時,動物保護員並無強制搜查蒐證的權力,皆必須請轄區派出所員警到場協助,而其員警也非都具有動物保護法觀念,若能針對有意願且具愛心的員警受訓動物保護法,有其未來針對虐待動物案件發生時來有其介入調查及處理,對未來處理類似案件將有其更大的助益。
二. 台北市目前針對動保警察的編製方式:
依據台北市政府函覆:此類涉及刑事之案件,警察機關責無旁貸,各警分局現規劃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辦理(該刑警平時尙需辦理其他刑案)並接受動物保護法相關訓練。本處動物保護檢查員除主動受理民眾報案,進行行政調查、行政處分外,如案情構成刑事要件時移送警察機關偵辦,當然警方亦得受理主動偵辦如一般刑案然,故動保處與警察局皆應主動受理,應合作調查、蒐證及裁罰。在本市如發現虐待動物等案件,請電8791-3064(24小時受理專線),即派員前往處理並同步聯絡各轄區分局派遣動保警察一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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