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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0 15:08:40瀏覽241|回應0|推薦2 | |
〔自由時報記者唐在馨/台中報導〕無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料的場所,是在建築技術規則中列為「B3類」的飲酒店,國民黨議員李中、洪嘉鴻昨天質疑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完全符合上述規則」,詢問市長胡志強:「你查不查?」 胡志強對此表示,基於他第一時間的判斷,民眾到超商買個酒精飲料、再加個茶葉蛋來吃,跟「飲酒店」的認定標準一樣嗎?他看是不太一樣,但是不是該查?合不合標準?應由經發局認定;而經發局長黃晴曉則說,「超商屬於零售店,不算飲酒店」。 不打烊 議員質疑公安問題 李中指出,市府在阿拉大火發生後,大力取締飲酒店,有的業者是「一整條街都被斷水、斷電」,而在此情況下,已出現一種「變相飲酒店」,值得公權力注意。 李中說,台中市多家超商,全家及統一超商系統都有,都進行改裝,加設吧台、桌椅,消費者到超商,買了酒,再在超商內買小菜、零食,就可在超商內喝酒、聊天,他說,一般業者還有營業時間,超商可是號稱「二十四小時不打烊」,有沒有公共安全等問題,市府要深思。 李中說,在建築技術規則中,現在被取締的飲酒店屬於B3類,而超商則屬於G3類,G3類可設在住宅區,所以超商遍布於台中市的住宅區內,但看看飲酒店的界定「無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料的場所」,超商算不算也符合飲酒店的標準? 胡志強:由經發局認定 李中直接詢問胡志強「你查不查?」胡志強表示站在「非專業立場」,他看來飲酒店及超商不太一樣,但還是要由經發局認定。 胡志強的說法,引來民進黨議員黃國書直斥:「應該要講清楚,市長怎麼可以不在第一時間說清楚呢?」他說,飲酒店被取締、餐廳卻沒有被取締,為什麼?營業的主要目的及次要目的不同,餐廳主要是賣菜、飲料是輔,而飲酒店則主要是提供酒精性飲料,換言之,超商的主要目的,就絕對不是要提供酒類飲料給客人,「這怎麼能算飲酒店?」 市府經發局、都發局則表示,目前依各種法令,超商「不算飲酒店」,所以不會列入稽查項目,但如果有佔用騎樓等問題,會加強注意;但李中則強調,這已成為一種潛在的社會問題,大家在台中沒有地方飲酒聚會,全部跑去超商,可能衍生的問題,值得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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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