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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看守所爆發人犯掉包脫逃案件,是否成立刑法脫逃罪?
2010/03/17 09:09:14瀏覽1118|回應0|推薦2

煙毒犯掉包落跑 檢發布通緝
新聞來源:TVBS電子報
台北看守所爆發人犯掉包案件,羅姓煙毒犯交保後逃跑,下落不明,
北所確認嫌犯縱放後,除了通知警方,並且將調查結果移送板橋地檢
署偵辦,檢方也立即發布通緝,讓境管人員以及警方抓人。人犯掉包
落跑,重創司法機關形象,法務部除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也要檢方
盡速傳喚,當初幫忙籌保釋金的嫌犯舅舅。

小小一張口卡,照片中的羅姓煙毒犯,只靠著記住另一名林姓嫌犯基
本資料和犯案經過,騙過監所人員出庭,最後還交保落跑,司法機關
形象重創,北所除了通知警方,也把整個調查經過,全案移送板橋地
檢署,檢方第一時間,發布通緝。

拿出二人照片比一比,因為製造毒品被判刑八年的羅世宏,和因為竊
盜罪通緝入獄的林賢源,五官乍看之下的確很相似,不過二個人身高
差了十公分,其實不難分辨。

當初因為在宜蘭冬山製造安非他命,羅姓嫌犯和同夥一起被警方查獲
,壓制在地上全都不敢動,因為起初五十公斤市價超過一億的毒品,
也讓自己被判重罪。

如今因為法院的提押票上面沒照片,法官辨識人犯不容易,再加上負
責看管人犯的監所人員,本應該發現異狀,卻完全沒發現,煙毒犯瞞
天過海落跑,法務部除了追究相關人員失職責任,也要求檢方,盡速
將羅姓嫌犯舅舅傳喚到案。

洪嘉鴻議員認應成立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規定係歸類於刑法偽造文書罪之章節中,
由於自行偽造公文書或私文書之行為,與提出虛偽資料供公務員登載
於公文書之行為,其主客觀之違法範疇不同,因此立法者特別另行規
定。

、台北看守所(下稱北所)發生人犯遭「掉包」,所涉及之層面不僅僅
是人犯多次觸犯刑法罪責,更包含北所管理人員失職之嚴重問題及漏
洞。遭北所拘禁之涉及毒品案的重罪被告羅嫌與竊盜案的輕罪被告林嫌舍
友串通以交換身分之方式,使羅嫌於林嫌開庭應訊當日假冒林嫌身
分,通過北所管理員第一道身分核對之關卡,致北所管理員為確認人
別身分無誤之錯誤登載,已完成第一次犯行;甚而於送到台灣板橋地
方法院出庭應訊時,羅嫌亦因能順利回答法官對林嫌竊盜案之審
問,而於庭訊後以三萬元交保開溜,羅嫌於此使法院所有之庭訊筆錄
及相關文件均為錯誤之登載,其主客觀上顯然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
資料於公文書上之故意,因此第二次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罪。二罪應分別判刑。

、至於與羅嫌串通交換身分之林嫌,亦因此有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
之罪責,也應負起二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林嫌意在助人,也同樣
須判刑,奉勸諸君莫當"爛好人"。
按「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八章脫逃罪第一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
綜上,觀諸本案件應非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脫逃罪。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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