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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01 16:22:55瀏覽12|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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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簡述: 日前全國船聯會公開反對關稅法第二十條之一開放海運承攬運送業申報海運進出口貨物艙單,海運承攬運送公會昨(十二)日發表嚴正聲明強調,海攬業申報分艙單係基本權利適法性無庸置疑,盼供應鏈合作夥伴以台灣經濟發展為重,勿因個別行業之偏私,加深台灣海空港業務邊緣化,應著眼未來,支持台灣物流加值服務業之發展,以共同開發市場和提昇進出口及轉口貨運量。 海攬公會表示,全國船聯會對於運送人身份之見解恐有訛誤,依我國海運承攬運送業的法源結構,本已具備無船公共運送人之身份,如民法第六六三條「承攬運送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得自行運送物品。如自行運送,其權利義務,與運送人同。」;又民法第六六四條「承攬運送人填發提單於委託人者,視為承攬人自己運送。」。 即使中國大陸海運條例亦明定無船承運業,足見我國海運承攬業不論是在其定義或實務面,與無船公共運送人(NVOCC)並無二致,舉網路訂飯店交易成功世皆然,其理甚明,無庸置疑。 海運承攬運送業同受「航業法」管理,另依據「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第十六條亦有「海運承攬運送業應將所經營之集運費率及向託運人或受貨人所收之手續費、服務費報請航政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相關規定;財政部另訂頒「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皆有針對承攬業如係違反關務法規、私運、虛報貨物等情節之規範與罰則,絕無船聯會所稱未符合公平正義之情事。 聲明指出,國際貿易模式日趨複雜,而真正能夠提供複合式運送的承攬運送業已成為運輸的主流,全球貨物運輸業界眾所周知,除大宗散裝、油輪業務外,貨主大抵已不再直接洽詢船公司託運,船舶運送業亦深諳此一潮流趨勢,因此船舶運送業均紛紛另設承攬運送子公司即可證明,遑論併櫃貨物原本即為承攬業者掌握之貨源,身為併櫃貨物的實際運送人,申報傳輸分艙單是基本權利;MCC多國貨櫃物集併之市場操作,取決於效率與成本,海運承好康攬運送業者在相關配套未臻完備及對進口貨物遲未開放,致成本暴增之情況下,仍努力於將海外貨物帶回台灣集併,目前貨量絕對遠超出船聯會報載所稱;部份船舶運送業為不在其掌握之下的貨源反對海運承攬運送業者申報分艙單,迄今仍拒絕配合海關註記分號,並執意收取轉口貨物之D/OFee,對承攬運送業者設下重重阻礙,造成本國承攬運送業者經營轉口業務越趨困難,外國承攬運送業者在評估台灣各種效率及成本過後,更無意將在新加坡及香港的轉口貨物轉來台灣,如此倒果為因,抗拒國家發展轉口業務的作法,實在是匪夷所思。 況公聽會起源係行政機關針對各項重大議題,邀請民意代表或學者專家及一般大眾進行座談,以廣泛蒐集各方意見,主要目的為集思廣益及促成行政議題之謀合;雖為法規增訂歷程的一部份,但未有所謂「公聽會決議」之說法,關稅法第二十條之一的具體結論實為立法院一○三年八月一日三讀通過之內容「運輸工具載運之貨物由經海關核准登記之承攬業承攬運送者,其貨物艙單得由該業者向海關申報;其轉運、轉口相關事宜,亦得由該業者向海關辦理。」,另附帶決議內容「有關承攬業得申報貨物艙單部分,其中空運貨物艙單、海運快遞貨物艙單及海運轉口貨物艙單先予開放承攬業申報,至海運進口貨物艙單及海運出口貨物艙單部分,請財政部及交通部於二年內完成相關配套法規修正後,再予實施。」全國船聯會顯然引用失據,海攬公會亦特別強調說明,以正視聽。 海攬公會再次呼籲,全球經濟已走向自由開放,台灣產業結構必需加速調整,跨境障礙應該盡快消除;如船聯會所言,全球海運市場慘淡,為能在激烈及嚴苛的環境下維持競爭力,各家航運業者應在經營管理及航線佈局上採取靈活彈性之策略,而非持續內耗或因一己之私阻斷台灣發展航運物流之生機。 AA66993CB185EAC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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