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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6 07:21:37瀏覽12|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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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17日電)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申佩璜今天表示,有學者以「以南沙隸台說取代南沙固有說」為題投書報社,他認為有思慮未及之處,應該再斟酌。 學者在文中表示,「太平島與南沙確實是我國領土,但絕非我國之固有領土」,並提出「以南沙隸台說」,認為南沙隸台說不僅有公認的歷史根據,且有成熟說帖乃至於對外聲言的基礎,「當使我國更能在南沙主權論戰中取得制高點」。 申佩璜表示,他感佩該名學者肯定包括總統馬英九訪視太平島在內等政府各項維護主權作為,也感佩對南沙群島主權屬於中華民國的堅持。然而,該學者認為政府爾後應以「我接收日本於二戰期間武力竊占、嗣併入高雄州高雄市之新南群島」為主張南沙群島主權的主要論據,不論在歷史、憲法及談判實務等面向,均似有思慮未及之處,實值再予斟酌。 申佩璜指出,以歷史而論,先民於西漢年間(西元前206年至西元25年)已發現、使用及命名南海諸島。歷代政府在南海留下綿亙經年的經略紀錄,遠早於其他聲索方,包括清朝乾隆28年(1763年)刊行的官書「泉州府志」記載康熙年間(不晚於1721年)的廣東副將吳陞管轄南海諸島,使「地方寧謐」,以及清朝乾隆32年(1767年)出版的地圖「大清萬年一統天下圖」,明確將萬里長沙、萬里石塘(古代對南海諸島的舊稱)納入版圖等。 他指出,依據18世紀前在歐洲通行的國際法,一國倘能對「無主地」進行發現、先占,即取得當地的領土主權,無需其他配套條件,「故我方須主張南海諸島屬我固有領土,方能取得發現及先占權利。」 申佩璜表示,再以憲法而論,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增修條文第1條及大法官會議之第328號解釋,若欲將南海諸島排除於中華民國「固有領土」範圍外,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經公告半年後,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之程序。「我國既未依前述規定變更領土,則政府必須恪遵憲法,堅守南海諸島為固有領土之主張,否則即屬違憲。」 他表示,除歷史及法理外,也須將其他聲索方主張論述納入考量。在國際談判場合,各方無不全力鞏固自身主張,並攻擊對手的論述弱點,以期為自身獲取最大程度的利益。而在當前南海六個聲索方中,越南依據「固有領土說」,主張西沙及南沙群島的主權,若中華民國放棄「南沙群島屬我固有領土」的立場,自我限縮至「二戰後自日方取得作為台灣附屬島嶼之新南群島主權」,越方可順勢主張「中華民國非法繼受遭日本以武力竊占之越南固有領土」,而要求中華民國歸還太平島等島礁,反使我方主張進退失據。 申佩璜說,其實,政府為維護中華民國在南海的主權及權益,除堅守既有立場外,也經常諮詢國內歷史及法律學者意見,藉以充實論述內容,如外交部於去年7月7日發布的「中華民國對南海問題之立場聲明」,即納入「日本竊據新南群島且併入高雄市」的史實,並強調「民國41年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及同日簽署的『中日和約』及其他相關國際法律文件,已確認原由日本占領的南海島礁均應回歸中華民國」。 他表示,基於尊重歷史、恪遵憲法,以及為日後談判預留張本等考量,中華民國政府必須堅守「南海諸島為我固有領土」的立場,再輔以對我方有利的歷史及法理證據,方能為國家爭取最大之利益,盼有識之士共鑒之。105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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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散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