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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令對陸配十七大歧視(包括政策 .法律期是與行政壓迫) - 2007-09-09
(1)另訂兩岸人民關係條挒,把大陸配偶排出在國籍法.移民法之外,外籍配偶五年可申請歸化在台定居,陸配卻要八年(團聚兩年.依親居留四年.長期居留兩年),才可申請定居
(2)陸配在團聚兩年期間不得工作,取得依親居留後仍須符合法令規範(配偶65歲以上.中度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平均所得低於所得標準者.家報核發領有保護另者)
(3)居留數額限制(審議中/依親每年名額限制為11,090.長期7,220.定居5,360)申請定居時尚需繳付財力證明(新台幣410780以上一年存款證明)
(4)強制陸配按指紋與生物辨識(兩岸人民關係條列第10-1)(大法官解釋令字603號解釋,強制規範人民按捺指紋規定,違憲)
(5)限制陸配繼承財產額度上限新台幣200萬元(兩岸人民關係條例67條)
(6)限制採認陸配學歷與職業證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2條)
(7)限制陸配訴訟權利規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18條)
(8)操弄敵視意識,預設立場.視陸配均為假結婚或可能犯罪來台
(9)由陸委會.國安局.調查局.內政部.移民署等機關聯合審查居留與定居申請案件,以政治干涉婚因(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33條)
(10)喪偶既終止婚姻關係若無婚生子女既強制遣返出境(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14條)
(11)面談無標準,一切居以面談官自由裁定.獨裁.沒人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40-1)
(12)大陸地區人民非在台設籍滿十年,不得任公職或組織政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1)
(13)處理兩岸人民往來相關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之規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95-3)
(14)對大陸地區人民觸犯不予許可事項,撤銷或廢除入境許可,可不附理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實行細則第72條)
(15)醜化兩岸婚姻污名陸配為大陸妹
(16)大陸配偶持工作證工作,其薪資需欲扣百分之十所得稅
(17)無時不用欺壓的行政手段打擊陸配,動輒強制遣返,測銷婚姻(婚姻本是基本人權,適用民法,假結婚,適用刑法,兩者法律依據不同,判決效力不同, 行政機關無權撤銷人民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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