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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意願」,常識在哪裡?
2010/09/02 12:09:44瀏覽2912|回應39|推薦15

雖然性侵6歲兒童的罪犯被輕判的新聞出來時就有這感觸,但總覺得這不是自己領域,怕說錯話,沒寫。但性侵3歲兒童的罪犯也可能被輕判的新聞緊接而來時,真的覺得非寫不可了,也顧不得就專業來說,自己的看法是否「外行可笑」。

這兩起案件的焦點都是兩個字﹕意願。我的第一反應是﹕「意願」的遊戲規則,適用於兒童嗎?別說兒童在事發時並未表達「願意」的「意願」,即便兒童表達了「願意」的「意願」,難道性侵就無罪,或罪輕了?

兒童是天真無邪,也是無知的。還記得那件「滑稽」的案子嗎?一位國小女生在教室公開拉下一位國小男生的褲子,要為他口交,大家大驚失色。結果是,她在家裡就是這樣為她父親做的。請問,這位國小女生在幫她父親口交時,亦即,被她父親性侵時(這點應該不會有異議吧),她的「意願」如何?她「願意」嗎?

答案是﹕毫無疑問,她的「意願」是「願意」。這麼說來,她父親就無罪,或罪輕了?

這位國小女生甚至有可能在一個「私下」的場合如此對待一位成年「叔叔」,這位「叔叔」也很可能就此接受她「服務」。如此,國小女生不但有「意願」,而且「主動」,請問,這位性侵者的「叔叔」,是否就無罪?

國小女生的案子說明兩件事﹕一、兒童無知;二、因為兒童無知,再加上其他原因(太年幼不得參與性行為、太體弱無反抗力等),所以,「意願」的遊戲規則完全不適用於兒童,即便兒童(因為無知)是興高采烈地「自願」被人性侵,性侵者也是「強制性交」,而且因為性侵了「太年幼不得參與性行為」的兒童,處罰要更重。「意願」不是重點,「年齡」才是。

其實,這條原則已經由現有的法律呈現了,那條所謂「與14歲以下青少年發生性行為」的法條,就是這個意思。單身成人之間的性行為,即便是一對多,只要是「雙方自願」,皆無罪,但這條「單身且雙方自願」的遊戲規則顯然不適用於「14歲以下」的青少年,即便是「單身」,即便是「雙方自願」,只要與未滿14歲的青少年有染,就有罪,「意願」的遊戲規則,不適用於14歲以下的孩子。

連「14歲以下」都不適用了,更何況6歲、3歲?這是常識。

讓我驚訝的是﹕為什麼沒有人提到﹕「『意願』的遊戲規則,不適用於所有14歲以下的兒童」?常識哪裡去了?TVBS李濤節目的「名嘴」陳鳳馨,堪稱相當出色,她為什麼只強調要請「兒童心理專家」來證明兒童即使沒有說「不願意」,也是「沒有意願」的,而不是直截了當就說﹕「『意願』的遊戲規則,不適用於所有14歲以下的孩子」?

我相信,人類的所有法律都是為人的「意願」服務的,如果法條在某種情況下違反了符合公義原則的社會道德常識輿論,亦即「意願」,這法條就有問題。況且,臺灣的法條是可以被「解釋」的,這就是為什麼同一宗罪,能一審輕、二審重、三審又輕的緣故 ---- 是不同的法官對法條作了不同的「解釋」。

「『意願』的遊戲規則,不適用於所有14歲以下的孩子」,這是社會的倫常,也是所謂的「立法精神」,法官要懂得這一點,社會也要記得這一點。

我是法律外行,「法律見解」可能很可笑,但我相信「法律為人的意願服務」,所以從常識角度作判斷。在女童被性侵的案件中,法官的責任不是拘泥於法條,而是把法條「解釋」得符合「社會的意願」,如此簡單而已。

10.09.01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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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gzhl2005&aid=437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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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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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直接更好的方法
2010/09/02 14:45

更直接更好的方法,請要求立委或推動公投修改第227條,加上紅色那一行,或甚至更多行。  有關數字可以討論更改。

第二百二十七條(未成年人)【告訴乃論】
  對於未滿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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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有沒有意願不是重點,被告是否用了違反其意願的方法才是第二百二十一條的重點
2010/09/02 14:26

兒童有沒有意願不是重點,被告是否用了違反其意願的方法才是第二百二十一條的重點。  第二百二十一條不成立,第二百二十二條就不會成立。  你可以告訴一個女童"我給你一顆糖,你讓叔叔脫你衣服好不好。"   她沒有意願,但你並沒有用違反女童意願的方法,因此第221條不成立。

不喜歡他們的判決?  請要求立委或推動公投做下面兩件事之一:

  • 修改刑法第221條將和未滿十四歲男女猥褻性交用"或"和違反對方意願連起來。
  • 修改刑法第222條,和未滿十四歲男女猥褻性交時不需要以第221條為前提(違反對方意願)。

現在想一想我覺得第二種方法應該比較合適。 用第一種方法的話和未滿十四歲男女猥褻性交時並沒有加重刑罰,而第二種有。  但是這樣做就和第227條衝突。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告訴乃論】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

第二百二十七條(未成年人)【告訴乃論】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路人
222或227條?
2010/09/02 14:09
到底要用221/222條判還是227條判? 227條認定小朋友沒有行為能力,所以不管"願意"或"不願意"都要罰。這個案子是符合227條的,法官如果引用227條爭議比較少。222條跟227條有點衝突,既然227條認定小朋友沒有行為能力,用221條去主張小朋友能不能性自主很奇怪,222條就更奇怪。我們可以針對這些問題去做釐清和修法,讓小朋友得到更好的保護。

shangy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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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了被害人的意願而與之性交的行為本身不就是強制的行為嗎?
2010/09/02 13:57

強制性交罪---依法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要能證明被告有強制的行為,不管是否違背了被害人的意願

違背了被害人的意願而與之性交的行為本身不就是強制的行為嗎? 

一勞永逸, 省下口水, 何不修法, 與14歲以下性交即構成強制性交罪.


路人
意願與否根本不是重點
2010/09/02 13:55

事情的本質根本不是"意願"這件事,刑法221條基本上就是所謂的強姦罪,既是強姦,當然是違反意願。

既然法官是用221條判被告罪行,問題就來了,被害人又是14歲以下小朋友,所以刑法222條便適用於此,必須加重罪行,至少7年。

問題吵得沸沸揚揚,但是重點在於14歲以下,而不是意願不意願的問題,希望大家不要被媒體牽著鼻子走。


徐百川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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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2 13:41
強制性交罪---依法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要能證明被告有強制的行為,不管是否違背了被害人的意願

注意到沒判強制性交罪的問題在哪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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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歲、六歲甚至八歲、十歳的小孩,有性意識嗎?尤其三歲、六歲的小孩,是有幾個會有自己被性侵的自覺?即使知道自己受到性侵害,有幾個敢對大人表露抵抗的態度?性侵犯的大人需要用到強制的行為嗎?

你的腦袋是有自主能力思考的人腦,還是只循程式運作的電腦?



Shadowsheu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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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再去看一次判決書及引用的法條,不要光看媒體報導!
2010/09/02 12:48

與14歲以下性交罪---依法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就是明定有罪,視為違反意願

強制性交罪---依法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要能證明被告有強制的行為,不管是否違背了被害人的意願

注意到沒判強制性交罪的問題在哪了嗎?

重點在被告的強制行為要有證據力支持 不論是恐嚇綑綁催眠等等法條內規範到的行為都可以

這幾個判決都出現同樣的問題點---檢方沒有提出足夠證明被告強制行為的證據,

因此法官依法不能判決強制性交,否則最高法院一樣會駁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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