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兒童「意願」,常識在哪裡?
2010/09/02 12:09:44瀏覽2909|回應39|推薦15

雖然性侵6歲兒童的罪犯被輕判的新聞出來時就有這感觸,但總覺得這不是自己領域,怕說錯話,沒寫。但性侵3歲兒童的罪犯也可能被輕判的新聞緊接而來時,真的覺得非寫不可了,也顧不得就專業來說,自己的看法是否「外行可笑」。

這兩起案件的焦點都是兩個字﹕意願。我的第一反應是﹕「意願」的遊戲規則,適用於兒童嗎?別說兒童在事發時並未表達「願意」的「意願」,即便兒童表達了「願意」的「意願」,難道性侵就無罪,或罪輕了?

兒童是天真無邪,也是無知的。還記得那件「滑稽」的案子嗎?一位國小女生在教室公開拉下一位國小男生的褲子,要為他口交,大家大驚失色。結果是,她在家裡就是這樣為她父親做的。請問,這位國小女生在幫她父親口交時,亦即,被她父親性侵時(這點應該不會有異議吧),她的「意願」如何?她「願意」嗎?

答案是﹕毫無疑問,她的「意願」是「願意」。這麼說來,她父親就無罪,或罪輕了?

這位國小女生甚至有可能在一個「私下」的場合如此對待一位成年「叔叔」,這位「叔叔」也很可能就此接受她「服務」。如此,國小女生不但有「意願」,而且「主動」,請問,這位性侵者的「叔叔」,是否就無罪?

國小女生的案子說明兩件事﹕一、兒童無知;二、因為兒童無知,再加上其他原因(太年幼不得參與性行為、太體弱無反抗力等),所以,「意願」的遊戲規則完全不適用於兒童,即便兒童(因為無知)是興高采烈地「自願」被人性侵,性侵者也是「強制性交」,而且因為性侵了「太年幼不得參與性行為」的兒童,處罰要更重。「意願」不是重點,「年齡」才是。

其實,這條原則已經由現有的法律呈現了,那條所謂「與14歲以下青少年發生性行為」的法條,就是這個意思。單身成人之間的性行為,即便是一對多,只要是「雙方自願」,皆無罪,但這條「單身且雙方自願」的遊戲規則顯然不適用於「14歲以下」的青少年,即便是「單身」,即便是「雙方自願」,只要與未滿14歲的青少年有染,就有罪,「意願」的遊戲規則,不適用於14歲以下的孩子。

連「14歲以下」都不適用了,更何況6歲、3歲?這是常識。

讓我驚訝的是﹕為什麼沒有人提到﹕「『意願』的遊戲規則,不適用於所有14歲以下的兒童」?常識哪裡去了?TVBS李濤節目的「名嘴」陳鳳馨,堪稱相當出色,她為什麼只強調要請「兒童心理專家」來證明兒童即使沒有說「不願意」,也是「沒有意願」的,而不是直截了當就說﹕「『意願』的遊戲規則,不適用於所有14歲以下的孩子」?

我相信,人類的所有法律都是為人的「意願」服務的,如果法條在某種情況下違反了符合公義原則的社會道德常識輿論,亦即「意願」,這法條就有問題。況且,臺灣的法條是可以被「解釋」的,這就是為什麼同一宗罪,能一審輕、二審重、三審又輕的緣故 ---- 是不同的法官對法條作了不同的「解釋」。

「『意願』的遊戲規則,不適用於所有14歲以下的孩子」,這是社會的倫常,也是所謂的「立法精神」,法官要懂得這一點,社會也要記得這一點。

我是法律外行,「法律見解」可能很可笑,但我相信「法律為人的意願服務」,所以從常識角度作判斷。在女童被性侵的案件中,法官的責任不是拘泥於法條,而是把法條「解釋」得符合「社會的意願」,如此簡單而已。

10.09.01

( 時事評論政治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gzhl2005&aid=4375977

 回應文章 頁/共 4 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路過 下馬晃晃的
等級:6
留言加入好友
毋枉毋縱
2010/09/04 06:18
司法的真諦  就在於"毋枉毋縱"
既要懲治壞人  也要保護好人  不冤枉好人  這個法律才有意義
台灣現在  在這個方面的司法水準  實在太差了
自然問題一堆  無法達到一個比較基本的公理正義的標準
法律漏洞太多了  不修法是不行的了 

路人Juno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每個譴責法官的人都得回答這個問題
2010/09/04 02:38

Da格子:

兩歲女童﹐尤其是在時過境遷之後﹐會記得被性侵的時間嗎﹖

因為女童記得的性侵時間﹐與醫師時後“判斷”的時間有出入﹐法官因而判疑犯無罪﹐這真是荒謬﹐沒有天理的一件事。

=====

這裡的一個問題。 如果妳認為一個兩歲女童不能記住被性侵的時間,那麼她能不能記住誰對她動手腳?

明明是伯伯對她毛手毛腳,她說是叔叔,妳要法官怎麼辦?

這就回到台灣司法的一個根本問題。  民眾希望法官"寧願放過壞人而不可冤枉一個好人",還是"寧願冤枉好人也不能放走一個壞人"?

每個譴責法官的人都得回答這個問題。


看雲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法律應該改
2010/09/04 01:17

沒有讀原來的新聞,但覺得法律應該保護未成年人。尤其青春期以前的未成年人,對所有性事根本懵懂不知,利用他們的人很可能毀了這些小孩一輩子。法律應該對這些侵害者加重其刑。


路過 下馬晃晃的
等級:6
留言加入好友
台灣司法掛掉了
2010/09/03 12:13

ㄞ  台灣司法掛掉了  沒救了  台灣政府 司改 攏是假的啦


路人Juno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請讀刑法第221條
2010/09/03 01:59
蘇信:

沒有說『不』就是願意?

那啞吧呢?

我可是看不懂他的手語的!

=====

問題不在對方是否願意,是在你有沒有用違反對方意願,請讀刑法第221條。

除非你下FM2或把對方灌醉,否則邏輯上"對方沒有抵抗沒有說不"就代表你沒有違反對方意願。


路人Juno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這個時候法官可能必須以過去判例為量刑參考
2010/09/03 01:36

掌櫃滴:

如今這個受害者,是 3 歲的小朋友,照道理講,

如果《少一歲,多關一年》,應該處以最重本刑10年,

14 跟 16 歲,不過相差兩年,最輕本刑,卻多了三年。 )

如此一來,大家都無話可說!

可是這些法官,不知道腦子哪邊出了問題?

竟然才處以 3 年多的有期徒刑!

=====

刑法沒有提到受害者年齡越小懲罰越重,法官就沒有這樣判的理由,這個時候法官可能必須以過去判例為量刑參考。

另一個問題是檢察官求刑越重,法官判刑越重,就必須有更強的證據。  在這個三歲孩子的案中,我們沒看到判決書,不知道有哪些證據。  看看有誰能找到判決書提供在這裡。 


X-ray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最後一句,似乎有點問題
2010/09/02 23:04

在女童被性侵的案件中,法官的責任不是拘泥於法條,而是把法條「解釋」得符合「社會的意願」,如此簡單而已。

==========================================

在女童被性侵的案件中,法官的作法不是拘泥於法條,而是把法條「解釋」得符合「自己的意願」才是


蘇信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沒有說『不』就是願意?
2010/09/02 20:11

沒有說『不』就是願意?

那啞吧呢?

我可是看不懂他的手語的!


掌櫃滴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其實重點不在意願…
2010/09/02 17:00

依法論法,法條適用的問題罷了!

首先!

不論適用刑法 222 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七年以上)

或者適用刑法 227 條的《與幼男幼女為性交罪》 ( 3~10年)

都不是太大的問題!

問題在於,《為何輕判》!

依照刑法,與《未滿 16 歲》的小朋友,

一旦有性交的行為,即便是《兩情相願》也是觸法的行為!

也就是說,法律有保護《小朋友》的特殊考量!

而且,未滿 16 歲 與 未滿 14 歲,同樣的行為,卻是不同的《處罰》

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小朋友有性交的行為:可處七年以下

但是與 未滿 14 歲的小朋友,有性交的行為:可處 3~ 10年!

可見得,立法的精神以及理由是,《受害年紀越小,處罰越重》!

如今這個受害者,是 3 歲的小朋友,照道理講,

如果《少一歲,多關一年》,應該處以最重本刑10年,

14 跟 16 歲,不過相差兩年,最輕本刑,卻多了三年。 )

如此一來,大家都無話可說!

可是這些法官,不知道腦子哪邊出了問題?

竟然才處以 3 年多的有期徒刑!

真的是欠罵!


北美隱士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內布拉斯加州的法理情和台灣的情理法
2010/09/02 14:52

http://blog.udn.com/NorthAmerica/4359191

最近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輕判高雄甲仙某圖書館性侵六歲女童之嫌疑犯三年二個月,引起了目前已達十七萬人的網路聯署,要求將三位法官解職。 檢察官依處罰較重的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求刑,但法官認為第 222 條的前提是第 221 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證人證詞並不能說明嫌疑犯違反女童意願,因此不能依第 221 條而改以處罰較輕的第 227 條判刑。 這種想法當然不能令大部分民眾服氣,因為六歲女童在猥褻方面不可能自願,但是法官的判決書必須依法辦事。 刑法第一條說「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既然第 221 條明白寫了違反其意願為要件,法官判決時就必須考慮有沒有證據顯示違反女童意願,而不能靠常識。

台灣總是說「情理法」,而美國則把法放在情和理之前,因此法律有不足的地方時,台灣民眾罵的是法官和法院,但美國則盡快修補法律漏洞,這是兩國國情大不同之處。

頁/共 4 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