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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意願」,常識在哪裡?
2010/09/02 12:09:44瀏覽2908|回應39|推薦15

雖然性侵6歲兒童的罪犯被輕判的新聞出來時就有這感觸,但總覺得這不是自己領域,怕說錯話,沒寫。但性侵3歲兒童的罪犯也可能被輕判的新聞緊接而來時,真的覺得非寫不可了,也顧不得就專業來說,自己的看法是否「外行可笑」。

這兩起案件的焦點都是兩個字﹕意願。我的第一反應是﹕「意願」的遊戲規則,適用於兒童嗎?別說兒童在事發時並未表達「願意」的「意願」,即便兒童表達了「願意」的「意願」,難道性侵就無罪,或罪輕了?

兒童是天真無邪,也是無知的。還記得那件「滑稽」的案子嗎?一位國小女生在教室公開拉下一位國小男生的褲子,要為他口交,大家大驚失色。結果是,她在家裡就是這樣為她父親做的。請問,這位國小女生在幫她父親口交時,亦即,被她父親性侵時(這點應該不會有異議吧),她的「意願」如何?她「願意」嗎?

答案是﹕毫無疑問,她的「意願」是「願意」。這麼說來,她父親就無罪,或罪輕了?

這位國小女生甚至有可能在一個「私下」的場合如此對待一位成年「叔叔」,這位「叔叔」也很可能就此接受她「服務」。如此,國小女生不但有「意願」,而且「主動」,請問,這位性侵者的「叔叔」,是否就無罪?

國小女生的案子說明兩件事﹕一、兒童無知;二、因為兒童無知,再加上其他原因(太年幼不得參與性行為、太體弱無反抗力等),所以,「意願」的遊戲規則完全不適用於兒童,即便兒童(因為無知)是興高采烈地「自願」被人性侵,性侵者也是「強制性交」,而且因為性侵了「太年幼不得參與性行為」的兒童,處罰要更重。「意願」不是重點,「年齡」才是。

其實,這條原則已經由現有的法律呈現了,那條所謂「與14歲以下青少年發生性行為」的法條,就是這個意思。單身成人之間的性行為,即便是一對多,只要是「雙方自願」,皆無罪,但這條「單身且雙方自願」的遊戲規則顯然不適用於「14歲以下」的青少年,即便是「單身」,即便是「雙方自願」,只要與未滿14歲的青少年有染,就有罪,「意願」的遊戲規則,不適用於14歲以下的孩子。

連「14歲以下」都不適用了,更何況6歲、3歲?這是常識。

讓我驚訝的是﹕為什麼沒有人提到﹕「『意願』的遊戲規則,不適用於所有14歲以下的兒童」?常識哪裡去了?TVBS李濤節目的「名嘴」陳鳳馨,堪稱相當出色,她為什麼只強調要請「兒童心理專家」來證明兒童即使沒有說「不願意」,也是「沒有意願」的,而不是直截了當就說﹕「『意願』的遊戲規則,不適用於所有14歲以下的孩子」?

我相信,人類的所有法律都是為人的「意願」服務的,如果法條在某種情況下違反了符合公義原則的社會道德常識輿論,亦即「意願」,這法條就有問題。況且,臺灣的法條是可以被「解釋」的,這就是為什麼同一宗罪,能一審輕、二審重、三審又輕的緣故 ---- 是不同的法官對法條作了不同的「解釋」。

「『意願』的遊戲規則,不適用於所有14歲以下的孩子」,這是社會的倫常,也是所謂的「立法精神」,法官要懂得這一點,社會也要記得這一點。

我是法律外行,「法律見解」可能很可笑,但我相信「法律為人的意願服務」,所以從常識角度作判斷。在女童被性侵的案件中,法官的責任不是拘泥於法條,而是把法條「解釋」得符合「社會的意願」,如此簡單而已。

10.09.01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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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gzhl2005&aid=437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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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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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七次比性侵一次多關二十天,這就是你主張處罰一律從重的結果
2010/09/05 14:03

Desertfox:

法律的目的在於刑其無刑, 那對於性侵未成年人的惡性犯罪, 處罰一律從重, 不就是天經地義的事嗎?

=====

那很好呀。  這個對六歲女童的案子一律處罰從重,判他九年十一個月。  刑法227條說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一個工人不滿妻子不理他,對她的六歲女兒下手,沒有採用強暴威脅的方法,性侵她兩次。  Desertfox法官為了表示這個情形比前者更可惡,判被告九年十一個月多十天。

第三個案子類似,不過這個工人性侵了七次。  Desertfox法官為了表示這個情形最可惡,判被告九年十一個月多二十天。

性侵七次比性侵一次多關二十天,這就是你主張處罰一律從重的結果。


e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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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5 08:28
其實作者無須煩惱是否外行/不專業.
 
特別提醒一下:
從相關的新聞報導來看,因為此案先前的法官的確都是判定的確有違反女童意願,
而是到了這位法官,才用那種光怪陸離的觀點認定沒有違反意願,進而採用了刑罰較輕的法條.
 
此案問題釋出在該法官的自由心證,但並非所有法官都是這樣的.
 
如果有人跳出來說前面那幾位判定有違反意願的法官,都跟作者乃至普羅大眾一樣沒有法學素養/對法律外行,那只會讓我恥笑.
 
所以,根本不用浪費時間跟那種忙著搞文字遊戲的路人瞎攪和了.

desertf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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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juno; 又碰見你了!
2010/09/05 07:35
既有今日之言, 何以當初? 那有點像是腦筋繞了一大圈之後, 總算回到一個堅固點, 不是嗎?法律的目的在於刑其無刑, 那對於性侵未成年人的惡性犯罪, 處罰一律從重, 不就是天經地義的事嗎? 法官會缺少這起碼的邏輯思考嗎? 所以說本案的法官不是輕縱是什麼? 她必須為這樣的判決負責.難道只有男性法官會犯錯, 女法官都是完美無缺? 如其然那這位莊法官應該繼續再為自己辯護, 好澄清她的thought process; 但為什麼不再辯解呢?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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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裏法官不是以被害六歲女童的意願來考慮
2010/09/05 00:00

休眠者:

我不清楚全案細節, 雖然對判決結果覺得不合理, 但不會單單因為結果就怪責法官,

不過, 對於無行為能力者, 以其"意願" 為判決依據, 不要說與常識不合, 就與法律也是矛盾的, 邏輯上, 既然無行為能力, 怎麽可以以其意願來討論此案呢?  法官當然錯的離譜了.

======

又公訴意旨認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惟被
    告辯稱案發時甲女並無反抗,其並無以暴力使甲女就範,而
    證人陳翠芳於本院審判時亦證述:我看見被告與甲女時,甲
    女並無抵抗被告之動作,且無喊叫或哭泣等語
(院卷220 、
    221 頁),核與被告所述相合;參以案發時甲女係坐在被告
    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甲女有意掙脫被告,被
    告應難以在未脫去甲女運動褲情形下,順利將右手伸入甲女
    褲內而為本件犯行,可見被告辯稱未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
    反甲女意願之方法為本案性交,尚非無據

這裏法官不是以被害六歲女童的意願來考慮,而是以被告未掙扎喊叫抵抗這一點(被告和證人都同意)得到被告未以強暴脅迫等違反甲女意願的方法。

在被告未將受害者灌醉或使用迷藥的情形下:

被告使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 "六歲受害人會掙扎喊叫"。

"六歲受害人沒有掙扎喊叫" ===> 被告沒有使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Yo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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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意願為判決依據真的很離譜
2010/09/04 18:24

如果該案是因為罪疑而輕判,  請法官寫出較合理的輕判的原因及範圍, 不要用 幼童的" 意願", 因為無行為能力的人, 即使當時被騙說願意, 也不可做為當成法律上的效力, 因為她是無行為能力,  對於一個法律上的無行為能力的人, 來討論其意願, 甚至以其意願來判決,  不要告訴我們說這是合法的.

我不清楚全案細節, 雖然對判決結果覺得不合理, 但不會單單因為結果就怪責法官,

不過, 對於無行為能力者, 以其"意願" 為判決依據, 不要說與常識不合, 就與法律也是矛盾的, 邏輯上, 既然無行為能力, 怎麽可以以其意願來討論此案呢?  法官當然錯的離譜了.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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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疑惟輕
2010/09/04 16:48

Da格子:

但是面對性侵的人﹐孩子只需記得一張臉﹐不容易弄混。但是如果事發當時孩子驚嚇到﹐或是事後因害怕選擇不指認﹐也有可能在事後無法指認出性侵人。還有﹐即使是大人﹐在指認罪犯時也可能犯錯。

我不在乎大人是否會指認罪犯搞錯,我質疑妳的地方是一個兩歲的孩子的指控是否能被法院接受。

有DNA證據最好,沒有DNA有照片影片也好。  這些都沒有,兩三個證人也行。  連證人也沒有,醫師診斷書確定兩歲孩子遭到性侵,但是誰做的只憑這個兩歲孩子決定?

我認為沒有天理﹐因為法官是以孩子與醫生判斷的時間不同而釋放當事人。這個理由太薄弱了。

第 158-3 條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
罪疑惟輕

http://en.wikipedia.org/wiki/In_dubio_pro_reo

檢查官應該還提出了其它證據﹐法官應該一併考量

我的看法是這個檢察官請兩歲兒童作證,本來就該打。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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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謝你一聲
2010/09/04 14:33

To: Eric

先謝你一聲推薦好書。

為了感謝你,我祝福你不會遇上我設想的冤枉事。


Eric
My friend....
2010/09/04 14:28

Dear Juno:

如果你抽得出空,介紹你看一本書,--- 太上感應篇

這書是免費的,佛陀教育基金會可以網上申請:

http://www.budaedu.org/activities/

願  平安     ^_^...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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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
2010/09/04 12:38

eric:

這樣不知能否回答牠提的問題.....

既然知道是伯伯犯了罪刑,那就判伯伯應得的罪責

這就是法官應該要這樣辦

不能理解的是,怎會提出這樣的問題,還要別人回答....

=====

所以下次一個兩歲女童被一個穿白衣的人性侵,她看到你穿白衣,說就是你。

恭喜,你怎樣被判十年的你都不知道,台灣也沒有哪個法官敢不判你十年。


eric
法官應該要這樣辦
2010/09/04 12:30

這裡的一個問題。 如果妳認為一個兩歲女童不能記住被性侵的時間,那麼她能不能記住誰對她動手腳?

明明是伯伯對她毛手毛腳,她說是叔叔,妳要法官怎麼辦?

這就回到台灣司法的一個根本問題。  民眾希望法官"寧願放過壞人而不可冤枉一個好人",還是"寧願冤枉好人也不能放走一個壞人"?

每個譴責法官的人都得回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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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不知能否回答牠提的問題.....

既然知道是伯伯犯了罪刑,那就判伯伯應得的罪責

這就是法官應該要這樣辦

不能理解的是,怎會提出這樣的問題,還要別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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