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09/02 12:09:44瀏覽2909|回應39|推薦15 | |
雖然性侵6歲兒童的罪犯被輕判的新聞出來時就有這感觸,但總覺得這不是自己領域,怕說錯話,沒寫。但性侵3歲兒童的罪犯也可能被輕判的新聞緊接而來時,真的覺得非寫不可了,也顧不得就專業來說,自己的看法是否「外行可笑」。 這兩起案件的焦點都是兩個字﹕意願。我的第一反應是﹕「意願」的遊戲規則,適用於兒童嗎?別說兒童在事發時並未表達「願意」的「意願」,即便兒童表達了「願意」的「意願」,難道性侵就無罪,或罪輕了? 兒童是天真無邪,也是無知的。還記得那件「滑稽」的案子嗎?一位國小女生在教室公開拉下一位國小男生的褲子,要為他口交,大家大驚失色。結果是,她在家裡就是這樣為她父親做的。請問,這位國小女生在幫她父親口交時,亦即,被她父親性侵時(這點應該不會有異議吧),她的「意願」如何?她「願意」嗎? 答案是﹕毫無疑問,她的「意願」是「願意」。這麼說來,她父親就無罪,或罪輕了? 這位國小女生甚至有可能在一個「私下」的場合如此對待一位成年「叔叔」,這位「叔叔」也很可能就此接受她「服務」。如此,國小女生不但有「意願」,而且「主動」,請問,這位性侵者的「叔叔」,是否就無罪? 國小女生的案子說明兩件事﹕一、兒童無知;二、因為兒童無知,再加上其他原因(太年幼不得參與性行為、太體弱無反抗力等),所以,「意願」的遊戲規則完全不適用於兒童,即便兒童(因為無知)是興高采烈地「自願」被人性侵,性侵者也是「強制性交」,而且因為性侵了「太年幼不得參與性行為」的兒童,處罰要更重。「意願」不是重點,「年齡」才是。 其實,這條原則已經由現有的法律呈現了,那條所謂「與14歲以下青少年發生性行為」的法條,就是這個意思。單身成人之間的性行為,即便是一對多,只要是「雙方自願」,皆無罪,但這條「單身且雙方自願」的遊戲規則顯然不適用於「14歲以下」的青少年,即便是「單身」,即便是「雙方自願」,只要與未滿14歲的青少年有染,就有罪,「意願」的遊戲規則,不適用於14歲以下的孩子。 連「14歲以下」都不適用了,更何況6歲、3歲?這是常識。 讓我驚訝的是﹕為什麼沒有人提到﹕「『意願』的遊戲規則,不適用於所有14歲以下的兒童」?常識哪裡去了?TVBS李濤節目的「名嘴」陳鳳馨,堪稱相當出色,她為什麼只強調要請「兒童心理專家」來證明兒童即使沒有說「不願意」,也是「沒有意願」的,而不是直截了當就說﹕「『意願』的遊戲規則,不適用於所有14歲以下的孩子」? 我相信,人類的所有法律都是為人的「意願」服務的,如果法條在某種情況下違反了符合公義原則的社會道德常識輿論,亦即「意願」,這法條就有問題。況且,臺灣的法條是可以被「解釋」的,這就是為什麼同一宗罪,能一審輕、二審重、三審又輕的緣故 ---- 是不同的法官對法條作了不同的「解釋」。 「『意願』的遊戲規則,不適用於所有14歲以下的孩子」,這是社會的倫常,也是所謂的「立法精神」,法官要懂得這一點,社會也要記得這一點。 我是法律外行,「法律見解」可能很可笑,但我相信「法律為人的意願服務」,所以從常識角度作判斷。在女童被性侵的案件中,法官的責任不是拘泥於法條,而是把法條「解釋」得符合「社會的意願」,如此簡單而已。 10.09.01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