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馬英九:退休願意放棄領取18趴優存
ETtoday – 2013年1月30日 上午10:47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總統馬英九30日上午邀集行政院、立法院、考試院3院長,說明年金改革方案。馬也做出承諾,未來退休後,有關公務人員18%優存利息,願意放棄領取。
馬英九指出,政府有決心也有具體的改革方法,並強調年金一定不會倒。馬表示,在今天第一階段後公布,政府會加強溝通、廣納民意,盡量求其妥善,雖然無法一次到位,但會採漸進式方法,並在4月將送交立院修法。
馬英九還說,今天政府的用心,可以變成民眾的安心,改革光靠政府不夠,必需自助加互助,不但是自己的年金,更是子孫的年金,以及不會倒的年金,也許未來領的錢會減少,但在政府掛保證下,未來至少可以放心30年。
如果馬英九宣布
『卸任之後不領取”卸任禮遇”(如下)』
才有資格談”改革”與”歷史定位”
不是嗎?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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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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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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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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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9 年 09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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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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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禮遇卸任總統、副總統,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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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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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
八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七百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幣六
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五百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
四、供應保健醫療。
五、供應安全護衛八人至十二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前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
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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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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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副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十八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
四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
幣三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
減。
四、供應保健醫療。
五、供應安全護衛四人至八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卸任副總統已依政務人
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者,其退職金仍依原規定辦理,不適用前
項第二款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
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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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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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總統、副總統之禮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之:
一、再任有給公職。
二、犯內亂、外患罪,經一審判決有罪。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移居國外定居。
卸任總統、副總統犯貪污罪經一審判決有罪者,供應安全護衛二人或三人
,不適用第二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禮遇規定;若經判決有罪確定,停止
供應安全護衛。
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停止禮遇者,若經判決無罪確定,恢復禮遇並
補發停止禮遇期間應有之各項禮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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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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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因罷免、彈劾或判刑確定解職者,不適用本條例之禮遇。
卸任總統、副總統被彈劾確定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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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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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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