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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3 17:33:36瀏覽162|回應0|推薦0 | |
答覆: 依照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非曆年制(即會計期間非1/1-12/31)者,所有與所得稅法所規定營利事業各種申報繳納期限,均應比照辦理,亦即可依照會計期間計算調整。 例如採用四月制者(會計期間為4/1-3/31),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限為會計年度終了後第5個月,即8/1-8/31。 但依照財政部相關函釋,各類扣繳申報期間仍與採曆年制會計年度者相同,即每年1/31前(新法規定一月份若有連續三日假日,可延至2/5)。
資料來源:駱金龍會計師(中華民國會計師、中國註冊會計師及註冊稅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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