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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3 18:11:47瀏覽357|回應0|推薦0 | |
健康食品Q&A Q1:什麼是健康食品?A:健康食品係指健康食品管理法所定義者,係具有保建功效而予標示或廣告之食品;前述所稱保健功效,指足以增進國民健康或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並具有科學證據佐證之功效及經衛生署公告者,而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藥效能。 Q2:產品名稱不用「健康食品」這四個字,是否仍受健康食品管理法規範?A:除了產品名稱以外,仍應視產品之宣稱內容而定。食品之標示或廣告的內容,凡涉及衛生署公告之保健功效者,則須受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範。換言之,並非將產品名稱換成:「保健食品」、「機能性食品」、「營養食品」、「有機食品」、「天然食品」或其他類似名稱,即可規避該法之管理。 Q3:申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時,應檢附成分、規格等資料,而通過審核上市後,產品包裝上是否仍須標示成分配方?A:健康食品經核准後,其市售的產品包裝標示應符合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3條所規定之各款項目,其中不包括產品之成分配方,惟其內容物含量標示應由高至低排列及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和內容應符合衛生署公告,詳細規定請逕自至衛生署網站(www.doh.gov.tw) 查詢。 Q4: 含維生素之產品是以食品或藥品列管?A: 有關含維生素產品可參考衛生署網路資料(www.doh.gov.tw>衛生署各單位>藥政處>業務資訊>藥政查詢>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若產品中維生素含量在公告之含量以上,或雖未超過限量,卻擬宣稱適應症,則應以藥品列管,並按藥品查驗登記之規定,檢附資料申請登記。食品中添加之營養添加劑品項及限量,可參考衛生署食品衛生處的網站資料(www.doh.gov.tw>衛生署各單位>食品衛生處>相關法規>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第八類營養添加劑) 規定。 Q5:目前市售食品之標示為「衛署食字第○○○○○○○○○○號函查驗登記認定為食品」及「衛署食字第○○○○○○○○○○號函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二種,請問其意義為何?A:上述第一類係屬進口膠囊狀、錠狀食品,因該類產品型態易與藥品混淆,故該類食品進口時須向衛生署申辦查驗登記,經認定為食品,取得許可文件後,業者憑此許可文件向海關申請以食品名義進口。第二類係國內業者為瞭解其擬產製產品所使用之原料,得否可供為食品,向衛生署函詢產品屬性管理,衛生署即針對業者提供之產品配方進行審查服務,以防止安全不明的原料做為食品。由於此類字號已廣被社會大眾誤解,故自94年7月1日起製造之食品均不得再標示「衛署食字號」。以上兩類衛署食字號均係衛生署針對產品屬性之認定為食品管理,並非認定產品具有特殊功效或醫藥效能。 Q6: 進口健康食品其查驗登記約需時多久?費用為何?A: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約需時6個月,每件申請案費用為新台幣2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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