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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雲林斗六「民軍(兵)」領袖陳篡地醫師的作為之評述〉
2020/12/07 20:46:50瀏覽490|回應0|推薦0

〈二二八事件雲林斗六「民軍()」領袖陳篡地醫師的作為之評述〉

 

一、陳篡地(1906-1986),彰化二水人,日本大阪高等醫學專門學校畢業,在日求學期間,「思想有點偏共(產黨),曾被日本人抓去關」。返台後在斗南開業,與嘉義謝玉露結婚後搬到斗六,開設「陳眼科」診所,渠在「二二八事件」期間,涉案情節大致如下:

()、〈二二八事件發生時,陳篡地出面組織民軍,一方面維持治安,一方面(如妻子和兒子所說)率領民軍攻打虎尾機場。當國軍支援部隊逼近斗六時,陳篡地為避免市街戰乃率隊退往古坑樟湖地區,此舉應有繼續抵抗的意思,因而吸引北港.台中等地的民軍前來會合。〉(《濁水溪畔二二八》第008頁第6行)

 

()、〈匪首陳纂()地時出沒於小梅、竹崎之間,搶劫居民,團乃決定予以圍剿,當以二、三營和四三五團第一營及各一部之兵力,分路包圍清剿。〉(《濁水溪畔二二八》第010頁第5行)

 

()、〈陳篡地離開山區之後,經由林內潛回二水,竟然在親友協助下,在山洞裡躲避6年。〉(《濁水溪畔二二八》第011頁第4行)

 

()、〈樟湖村村長廖連池說,二二八的時候來到此地的民軍近百名,是由陳篡地帶領,他們接收派出所的武器及一輛客運巴士,並且以學校當軍營。〉(《濁水溪畔二二八》第016頁第6行)

 

()、〈當時大家實在是悶得一肚子火,一下子爆發出來,紛紛說:「好,來去跟他們輸贏!」於是有人跑派出所去接收警察的武器,組成民兵隊伍。篡地仔在學生時代受過軍訓,所以會用槍,他們去攻打虎尾機場時,還戰贏喔!佔領了虎尾機場,二但是我不知道他有沒有去打〉(《濁水溪畔二二八》第029頁第7

 

()、〈於是有人跑去派出所接收警察的武器,組成民兵隊伍。篡地在學生時代受過軍訓,所以會用槍,他們去攻打虎尾機場時,還戰贏哦!佔領了虎尾機場,但是我不知道他有沒有去打嘉義水上機場。〉(《濁水溪畔二二八》第029頁第8行)

 

()、〈阮頭家為了避免市街戰造成無辜郷民傷亡,臨時起意,帶了一百多人上樟湖打游擊。⋯⋯,但是他們沒撐多久就散了。〉(《濁水溪畔二二八》第030頁第3行)

 

()、〈後來篡地仔提出三項條件:1.不能傷害家族;2.不能沒收財產,3.他不是自首,是講和。他們答應之後,篡地仔才出來跟他們講和。結果後來國民黨竟然說篡地仔是自首!實在是雙方講和,他才放棄抵抗出來的。〉(《濁水溪畔二二八》第033頁第1行)

 

()、〈先父自睹國軍濫殺無辜,出面號召百多名青年,組織「斗六治安維持會」保衛鄉里。⋯⋯先父在眾人力推下擔任維持治安警備長,曾派人支援嘉義民軍。後來隊伍經過整編,改為「斗六警備隊」,在先父率領下,聯合台中、竹山、斗南的民軍攻佔虎尾空軍基地。〉(《濁水溪畔二二八》第038頁最底下一行)

 

()、〈四月某日,大批員警荷槍實彈封鎖山洞附近的道路,準備對先父圍捕,,先父當時還有卡賓槍、手槍及兩百多發子彈,警方不敢貿然進入,最後派員林分局長進入山洞,勸說先父投案。⋯⋯最後先父提出三項條件:一、確保家人親族安全;二、不能沒收財產;三、不能以自首辦理。先父放下武器後,國民政府卻在報上發布先父「自首」的消息。先父和家母認為當時是「談判」,對於「自首」一詞非常不能接受,但也無可奈何。〉(《濁水溪畔二二八》第041頁第14行)"

 

(十一)、〈我(游賜壹)在鎮西國小教老師講北京話時,認識了陳篡地。他是鎮西國小的家長會會長,在斗六開眼科診所,和我一樣都是留學日本,算是好朋友。那時候大家都很尊敬他,所以推他當民軍總隊長。但是我們去攻打虎尾機場時,陳篡地並未沒有參加。〉(《濁水溪畔二二八》第077頁第4行)

 

(十二)𡿨民軍成立之後,我有一個想法,先解決吃的問題,⋯⋯,但是我(游賜壹)跟我們一隊的人講,絕對不能動人民的財物,要槍就搶公家的。我出嘴,大家去搶,後來搶了古坑郷永光的糧食局,結果裝了幾卡車的米,不論當作軍糧也好,拿去賣也好,都可以維持部隊開銷。當時謝雪紅啦、北港的啦、嘉義的啦、台中的啦,甚至台北的、阿里山的高砂族都慢慢靠過來,其中台中的最多,他們都說在其他地方沒辦法生存,想要集中到樟湖,跟我們做最後的抵抗力。〉(《濁水溪畔二二八》第078頁第8行)

 

(十三)、〈我們在樟湖被國軍包圍之後,他們攻進來,大家就散了最後只剩我(游賜壹)和陳篡地。我們兩個從竹山順著一條溪走出來然後分手。〉(《濁水溪畔二二八》第077頁第4行)

 

(十四)、〈陳篡地出來自守的時候,我還被關在火燒島,所以並不知道。那時候政府廣播要這些頭人出來自首,把槍交出來,他大概是這樣出來自首了。〉(《濁水溪畔二二八》第077頁第4行)

 

(十五)、〈他(陳篡地)潛回二水老家,藏匿在陳家大厝後面的田地,攜帶槍械,挖地洞生活。1953年在謝東閔具保,以及當局答應保證其家人生命、財產安全下,出面自首,入獄不久即獲釋,隨後被迫將醫院遷至台北火車站附近開業。〉(《濁水溪畔二二八》第236頁第13行註2

 

二、茲就上述記載與口述紀錄包括陳篡地醫師夫人陳謝玉露女士、三公子陳彥文先生及其好友游賜壹先生的回憶等,評述如次:

()、陳篡地醫師在二二八事件中的涉案作為:

1、出面號召百多名青年,組織「斗六治安維持會」後來改名「斗六警備隊」)「抵抗」國軍,並「在眾人力推下擔任維持治安警備長」或「民軍總隊長」。

 

2、斗六「民軍」「聯合台中、竹山、斗南的民軍攻佔虎尾空軍基地」,至於陳篡地曾否親身參加,因說法不一,尚須進一步查證。

 

3、「曾派人支援嘉義民軍」。

 

4、帶領所謂斗六「民軍」近百人「上樟湖打游擊」,並接收派出所的武器及一輛客運巴士,「後來搶了古坑郷永光的糧食局,結果裝了幾卡車的米」。

 

5、結合謝雪紅的「二七部隊」和北港、嘉義、台中、台北等地民軍,以及阿里山高砂族,集中到樟湖,準備對國軍做最後的抵抗。

 

6、逃亡前往彰化二水,最後繳械自首。

 

()、人民可以依法成立地方自衛隊或民防組織,如早年冬防(春元、春安)巡邏隊,或社區守望互助隊等,均屬是合法民間組織,但是所謂「民軍」「攻打虎尾機場」、一百多人上樟湖打游擊」或「準備對國軍做最後的抵抗」,都是不法行為,應稱之為「匪徒」、「亂民」或「暴民」,自稱或稱之為「民軍」或「民兵」,徒然混淆視聽,並不能掩飾或減免其非法罪刑!反之,若是起義革命,應該改稱之「反抗軍」或「革命軍」,使名副其實。

 

()、人民犯法,自首認罪,政府自可寬貸並依法不予追究或起訴,抑或建議減免其刑責;另人民認為政府施政損害其利益,則可依法提出訴願或告訴,絕無要求與政府「講和」或「談判」之權利。從前述一(十)及一(十五)二節之陳述,可以確認陳篡地係出面「自首」;至於說「不是自首,是講和」或「先父和家母認為當時是『談判』」等,都只是為了面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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