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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猶未光》評述之二十八〈憲法保障人民合法財產〉
2020/06/05 13:12:23瀏覽84|回應0|推薦0
《天猶未光》評述之二十八〈憲法保障人民合法財產〉

一、《天猶未光》第158頁第4行述稱:〈最後,蔣介石父子長期擔任中華民國總統,且與二二八、白色恐怖的決策關係密切,他的日記、信扎不應該視為家產黨產,應該視為總統文物,早日由政府追回、公開。〉

二、同書第159頁第7行續稱:〈2010年2月26日,也就是二二八紀念日前夕張炎憲(二二八關懷總會理事長)、陳儀深(台灣教授協會會長)以及顧立雄、李勝雄等五位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王不纏等108位受難者家屬做為原告,終於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標的是要求國民黨將其黨史館收藏之二二八相關檔案,以及戒嚴時期之中常會紀錄、總裁批簽、海工會檔案悉數交由檔案管理局保存並公開;國民黨應以黨產捐出新台幣20億元做為二二八國家紀念館籌設和營運經費;國民黨必須在國內外報紙之頭版半版篇幅刊登起訴狀所附之道歉聲明。接下來,歷經同年4月14日開首次言詞辯論庭、8月6日判決原告敗訴、8月25日原告等再向高院提起上訴、11月25日高院開庭,隔年即2011年4月26日高院駁回上訴,同年5月20日我們向最高法院上訴,9月22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三、二二八事件受難者108人在張炎憲、陳儀深以及顧立雄、李勝雄等五位律師「協助」下,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被告負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業經台北地方法院以「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定讞,自無再加贅述必要。惟二二八事件事實真相,「目前社會有許多官方和民間的說法」,且「二者差異頗大,恐難辨明」【註一】,且原告提出之所謂證據,未足以使法院認定被告確有「不法侵害原告名譽」,另被告亦未自我承認「不法侵害原告名譽」,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決被告「應於⋯⋯刊登如附件3之道歉聲明」、「應捐贈新台幣20億元⋯⋯」以及「應將其黨史館收藏之二二八相關檔案(原件),以及戒嚴時期之中常會紀錄、總裁批簽、海工會檔案悉數交由檔案管理局保存並公開,且應做為將來二二八纪念館展示」等,經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自毋庸置疑。何況,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註二】,因此法院雖得判決沒收被告「非法取得」財產,或判決被告負責侵權行為損害之「賠償」或「公開道歉」,但是並不得處分、支配或分配個人或民間社團「合法取得」之財產,因此個人或民間社團未經認定「不法侵害原告名譽」,又否認「不法侵害原告名譽」,則願否「刊登道歉聲明」、「捐贈」或將合法取得財產「交由」第三者保管或保存,惟有各該個人或民間社團可以決定,政府或其他不相關之第三者絕不得任意主張或干預。由此可見原告請求法院判決「應於⋯⋯刊登⋯道歉聲明」、「應捐贈」以及「應將⋯交由⋯保存⋯展示」等要求,簡直視法律為無物,確實荒唐無稽!
四、其實,政府應該追討的是前總統陳水扁於2008年卸任前帶走或銷毀的的大批機密文件【註三】!
【註一】:「二二八事件的發生,⋯⋯探討事件經過,目前社會有許多官方和民間的說法,但二者差異頗大,恐難辨明事實真相,僅能就眾說加以擇取,以較為公允、公平的方式,加以論述。」(《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43頁第1行)
【註二】:人民之財產權、生存權及工作權既為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憲法第15條),則國家因公用或因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司法院釋字第516號、第652號解釋),但仍應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再者,土地徵收之立法,乃至法之運用或解釋,均應著眼增進公共利益之徵收目的之外,亦有必要同時顧及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及工作權之內涵,意即應考量公益與私益之衡平,始能與憲法規定意旨相符(司法院釋字第409號)。

【註三】:卸任前扁大量買碎紙機 透露不尋常
2011/03/30

【聯合晚報╱記者高凌雲/台北報導】

2011.03.30 06:00 pm

總統府清查發現陳水扁總統八年任期內,共有2萬6000件公文遺失。早在2008年3月,國民黨立委江連福首先發現陳水扁卸任前大量購買碎紙機,動機可疑。後來經過國民黨立委張顯耀繼續追問國安局、調查局、國防部,這些敏感機關清查發現,許多機密公文都被陳水扁辦公室拿走,沒有歸還。

2004年3月國防部爆發鐽震弊案後一個月,江連福調查發現,總統府與國防部異常大量採購昂貴碎紙機。2008年4月,張顯耀質詢總統府為何採購57台碎紙機,總統府新舊碎紙機總共有123台,當時總統府編制員工共359人,大約每三位總統府員工分配一台碎紙機,實在不正常。

當時總統府宣稱因為碎紙機規格與國防部相同,國防部的碎紙機裁碎的紙可以拼湊回來,可能有洩密之虞,才會採購新式碎紙機。但經過張顯耀示警後,國安局、調查局、國防部都在2008年5月20日過後,深入清查發現,有許多機密檔案被陳水扁帶走。

張顯耀說,這些遺失的機密檔案除了國防、外交機密外,還有一些是過去陳水扁動員情報單位調查政黨人士個人隱私的資料,也有許多是司法案件的偵辦資料,不知道陳水扁拿去作什麼?目前這些檔案都不知道在哪裡。

規定公文檔案保存的檔案法雖在民國88年立法,卻到民國91 年才正式施行。草率處理公文檔案不只是陳水扁,李登輝卸任總統後,曾有人發現大量蔣中正總統時代的極機密、機密等級公文,其中還有反攻大陸的許多資料,都被裝在麻布袋裡準備丟掉,後來在倉庫裡被人發現,趕忙送交給國防部保存。

陳水扁任內遺失的公文中,有些是外交密抄,可能牽涉許多外交秘密經費使用情況,像過去日本某位知名獨派大老什麼事情都沒做,卻每月領取駐日代表處巨額金錢,都記錄在密抄上面。還有部分款項,是交給國外特定對象,但是用途是公是私,我方完全不過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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