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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16:42:34瀏覽29|回應0|推薦0 | |
《天猶未光》評述之七〈事件導火缐〉
一、《天猶未光》第40頁第1行述稱:「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委託、由楊渡策劃製作的紀錄片《尋找二二八的沉默母親一一林江邁的故事》,上個月18日公開發表。但由於片中林江邁的女兒林明珠,描述1947年2月27日傍晚緝菸事件之前,有一位軍人模樣的外省人取她盤子𥚃的散煙抽,沒先付錢卻另一隻手伸進口袋,旁人以為他要掏槍而引起鼓譟,這位『外省軍人』聽不懂台語,頓時緊張,立即就走云云。這段講法聞所未聞,引起阮美珠女士的不滿。阮女士曾在2001年訪問過林明珠的哥哥林匏螺,林匏螺轉述母親林江邁回憶並沒有外省人『語言不通』這一段。」
二、同書第041頁第3行述稱:「吾人翻開檔案,1947年2月28日下午,警總軍法處針對專賣局專員(或稱查緝員、菸警)葉得根、鍾延洲調查問訊作成筆錄;同年3月8日,高等法院訊問證人林江邁也留下一篇筆錄。情形大致是:2月27日下午專賣局根據密報,派葉得根等6人會同警察大隊四名員警,一行10人先往淡水查緝私菸,結果不如預期,大約傍晚6時回到台北市區,他們知道夜間發賣私菸的地點在天馬茶房附近,到達時果然發現一兩千包(即一兩百條)。葉得根聲稱沒收時有清點並開收據,但立遭群眾攻擊、搶奪、打翻卡車,於是請求憲警鎮壓。」
「據林江邁描述,她在7時左右頭部被打傷、流血、暈倒,送醫後大約11時醒來,住院到3月5日回家;住院費用800元,但3月1日(官方)有人送來50,000元來慰問。值得注意的是,檢察官問:『他們査緝你香菸用什麼話同你說呢?』答:『他們用本地話向我說的。』」
「綜上,連林江邁本人都分不清楚打她的人是查緝員或是警察,當年只有10歲的林明珠怎麼知道還有一位外省「軍人」呢?何況林明珠敘述的插曲不論是否真實,都與二二八事件的背景、經過、結果、責任追究無關,吾人聽聽即可,實不必太熱心回應。」
三、同書第042頁第2行續說:「林明珠如果不是嫁給外省人⋯⋯。畢竟,林江邁並沒有因為二二八而喪失親人、而生活陷入困頓,她是第一個受到慰問『補償』的人,所以,還有百千個噤聲數十年的二二八母親更値得我們關心吧!」
四、老朽出生在原台南布郊區塩埕的農家,三十六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時,已滿六歲,但是尚未入學。記得當年三月初,在住家後面的北極殿廟埕玩時,看見有一部小客車突然停在廟前路旁,二、三十個人手持木棍下車後,一起衝進廟旁的警察派出所,不久三個警察衝出派出所,急忙逃命。事後聽說派出所主管闖入民宅求救,其他兩位警員躱入民家牛棚或豬舍,幾天後又恢復上班了。及長才知道那是二二八事件的一幕,如今尚且歷歷在目,可說是那幕場景的的見證者。當時林江邁的女兒林明珠已十歲,既能「描述1947年2月27日傍晚緝菸事件之前,有一位軍人模樣的外省人取她盤子𥚃的散煙抽,沒先付錢卻另一隻手伸進口袋」,怎麼不能「知道還有一位外省『軍人』呢?」更不應該以「林明珠如果不是嫁給外省人⋯⋯。畢竟,林江邁並沒有因為二二八而喪失親人、而生活陷入困頓,她是第一個受到慰問『補償』的人」為藉口,而全盤否定她的說法!
五、二二八事件的導火線,除了上面二種版本外,至少還有下面五種不同的版本: 1、《無花果》(作者吳濁流):「(民國36/02/27)晚上八點左右,根據匆忙回來的外勤記者說:今天公賣局查緝員葉德根等六個人以及警察大隊四個人,在台北市延平北路一帶查緝私煙,其中四個査緝員在下午七點左右,在南京西路天馬茶室的前廊,向一個四十多歲的賣煙的女人林江邁取締私煙,看到這個情形的民眾激憤地把查緝員包圍起來⋯查緝員終於逃入永樂町的窄路,但前方仍然有很多人圍著,其中一個查緝員便開槍了。那子彈竟打中一個在自宅樓下,觀看的市民陳文溪當場死亡。乘著這個機會,查緝員就逃走了。於是,民眾越來越憤激,把査緝員坐的卡車拖到圓環燒掉。這些憤激的民眾,擁到警察局,要求把兇手抓出來槍斃,但負責人出來說:會把犯人逮捕後交給法院處理,但民眾卻不相信。」(《無花果》第192頁第15行),並稱:「為了取締一私煙,並且是對一個女人,哪有理由動員這麼多的公賣局警官?並且開槍射殺了一個沒有直接關係的人。既不是強盜,也不是土匪,根本沒有必要拿出槍而又開槍殺人。」(《無花果》第195頁第10行)
2、《台灣連翹》(作者吳濁流):「(民國36/02/27)夜裏大約八點,慌慌張張衝回來的一位外勤記者,帶回了第一道消息。這一天,專賣局查緝員陳德根等六人和警察大隊員四人,⋯ 民眾睹狀,被激怒了,把查緝員團團圍住。他們只好倉惶開溜,⋯但是前面還是有一大群人,他們中之一便開了一槍,這一槍竟然打中在自己家裏觀看的市民陳文溪,當場斃命。查緝員們便趁這混亂中逃逸。民眾經這一擊,火上加油,把查緝員所乘的吉普車拖到圓環放火燒了。激怒的民眾猶未平息,擁到南警察局,要求把兇手槍斃。一個負責人便出來聲明:一定把兇嫌逮捕,交付給法院。」(《台灣連翹》第177頁第3行至第178頁第10行)。
3、《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出版,撰寫者黃秀政教授): 「1947年2月27日上午11時左右,專賣局接獲密報,指出淡水港有走私火柴、香煙等不法活動。該局乃派葉得根、⋯⋯傅學通等六名査緝員,會同警察大隊所派四名員警前往搜查,但僅查獲少許私煙。而後又依密報轉往台北市太平町查緝。是日晚上七時半,這些查緝人員用過晚餐後,隨即來到天馬茶房,煙販們紛紛逃散,僅一名40歲寡婦林江邁因逃避不及被當場查獲。查緝人員欲將其私煙與所得現款悉數査扣沒收,林婦乃下跪哭喊,請求放他們一家三口活路,⋯⋯。路旁民眾也紛紛聚攏圍觀,有的亦開口幫忙求情,但查緝人員不予理會,林婦情急之下,乃纒抱査緝員葉得根不放,該員竟一氣之下,隨手以所配手槍槍柄敲擊林婦頭部,以致林婦頭部鮮血直流。在場圍觀民眾見狀極為氣憤,遂包圍查緝人員,握拳喊打,這些查緝人員見情勢不妙,連忙分頭躲避,民眾則尾隨緊追。其中査緝員傅學通跑至永樂町西寧北路一帶,被緊追者拉抱住,傅員一時情急乃開槍掙脫,卻誤撃當時在自宅觀看熱鬧的民眾陳文溪(胸部中彈,送醫後次日身亡,年20歲)。」(《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43頁第10行至第046頁第2行)
4、《解讀二二八》(作者李筱峰教授):「一九四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許,專賣局傅學通、陳得根、盛鐡夫等六人,奉命往淡水港追查香菸走私,但無重大斬獲。於下午六時許,回到台北小春園吃飯。飯後轉往太平町(延平北路)一帶執勤。在延平北路⋯天馬茶房附近廊下,查獲一名菸販一一四十歲之寡婦林江邁一一出售私菸,乃欲將其香菸悉數沒收,(據林江邁事,後來在偵查庭中,作證稱:「他們先把我的香菸拿著手以後,才講是來查緝私菸』;另據白崇禧回憶稱,該查緝員係因『在飯館吃飯,錢不足買酒吃,遂向老嫗討菸』,林江邁告以生活困難,跪地苦苦哀求勿將香菸悉數帶走,查緝員不允其請,其中葉得根(卅二歲,福建閩候人),以手槍槍柄擊林婦頭部,以致林婦頭破血流,昏倒在地。圍觀的路人群情激憤,蜂擁而上,喊打之聲四起。查緝員棄車奔逃,群眾緊追不捨。查緝員傅學通(二十九歲,廣東蕉嶺人),在情急之下,向群衆開槍,擊中旁觀市民陳文溪(延至隔日不治)。」(《解讀二二八》第114頁)
5、《重構二二八》(作者陳翠蓮教授):「一九四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專賣局接獲绵民陳朝濱密報,指有載運私菸船隻一艘私運香菸五十五箱在淡水起貨,專賣局業務委員會第四組組長楊子才命葉德根、傅學通⋯⋯等六人,會同警察大隊四名警員,及密報人陳朝濱、司機一人與孩童一人,一行十三人共乘專賣局卡車前往淡水查緝,但僅查到九條香菸。⋯,所以晚上七時半左右,葉根德等人又至太平町⋯天馬茶房附近查緝私菸,⋯菸販紛紛逃散。但女販江林邁因逃避不及,被當場查獲,所有紙菸和販售所得現款六千餘元悉數被搶奪一空。林江邁哭著向查緝人員求情,⋯⋯,說著說著雙腳跪地哭嚎起來。路旁圍觀民眾愈來愈多,林江邁仍不放棄,葉德根隨手以短槍敲擊其頭部,使她頭破血流,昏倒在地。在場民眾眼見緝查員行為橫暴,遂聚攏包圍,高聲喊打,緝查員見狀分頭逃竄,民眾則尾隨追趕,緝查員傅學通跑到永樂町,被追趕者抱住,情急之下掏出手槍發射,擊中路人陳文溪胸部,傅學通趁乘隙脫逃。⋯⋯陳文溪遭傅學通拔槍誤擊受傷後,被送到南京西路『洪源火外科醫院』急救,次日傷重不治。」(《重構二二八》第204頁第8行至第205頁第11行) 六、二二八事件發生至今已七十又三年了,短短的的一幕「緝菸」血案,居然仍述說不清,錯誤百出,甚至疑問重重,遑論二二八事件「真相」和「責任」的追究!且待老朽剖析如下: 1、〈轉述未必全真〉:「阮(美珠)女士曾在2001年訪問過林明珠的哥哥林匏螺,林匏螺轉述母親林江邁回憶並沒有外省人『語言不通』這一段」,有如吳濁流先生述說:「根據匆忙回來的外勤記者說」和「慌慌張張衝回來的一位外勤記者,帶回了第一道消息」一樣,阮美珠、林匏螺和吳濁流三人都不是現場的「目擊者」,「轉述」未必全可相信!
2、〈同人異名〉:吳濁流述說:「於是有個查緝員一氣之下用手槍管打她的頭」、黃秀政教授述說:「林婦情急之下,乃纒抱査緝員葉得根不放,該員竟一氣之下,隨手以所配手槍槍柄敲擊林婦頭部」、李筱峰教授述說:「其中葉得根(卅二歲,福建閩候人),以手槍槍柄擊林婦頭部」,而陳翠蓮教授述說:「葉德根隨手以短槍敲擊其頭部」,上述「葉得根」和「葉德根」應是同人,怎麼會異名呢?
另陳儀深教授述稱:「警總軍法處針對專賣局專員(或稱查緝員、菸警)葉得根、鍾延洲調查問訊作成筆錄」、吳濁流述說:「今天公賣局查緝員葉德根等六個人以及警察大隊六個人」、黃秀政教授說:「該局乃派葉得根、⋯⋯傅學通等六名査緝員」、李筱峰教授說:「專賣局傅學通、葉得根、盛鐡夫等六人」,陳翠蓮教授又說:「專賣局業務委員會第四組組長楊子才命葉德根、傅學通⋯⋯等六人」,顯見「葉得根」和「葉德根」應是同人,為何「同人異名」應該辨識澄清!
3、〈「取締私菸」、「當場查獲」、「欲將其香菸悉數沒收」、「欲將其香菸悉數沒收」均屬合法〉:陳儀深教授述說:「大約傍晚6時回到台北市區,他們知道夜間發賣私菸的地點在天馬茶房附近,到達時果然發現一兩千包(即一兩百條)」、吳濁流先生述說:「今天公賣局查緝員葉德根等六個人以及警察大隊六個人,在台北市延平北路一帶查緝私煙,其中四個査緝員在下午七點左右,在南京西路天馬茶室的前廊,向一個四十多歲的賣煙的女人林江邁取締私煙」、黃秀政教授述說:「而後又依密報轉往台北市太平町查緝。是日晚上七時半,這些查緝人員用過晚餐後,隨即來到天馬茶房,煙販們紛紛逃散,僅一名40歲寡婦林江邁因逃避不及被當場查獲」、李筱峰教授述稱:「於下午六時許,回到台北小春園吃飯。飯後轉往太平町(延平北路)一帶執勤。在延平北路⋯天馬茶房附近廊下,查獲一名菸販一一四十歲之寡婦林江邁一一出售私菸,乃欲將其香菸悉數沒收」,均無違法之處!
4、〈査緝沒收、討菸或搶奪〉:陳儀深教授述說:「葉得根聲稱沒收時有清點並開收據」、李筱峰教授述說:「據林江邁事後來在偵查庭中,作證稱:『他們先把我的香菸拿著手以後,才講是來查緝私菸』;另據白崇禧回憶稱,該查緝員係因『在飯館吃飯,錢不足買酒吃,遂向老嫗討菸』」,另陳翠蓮教授述說:「被當場查獲,所有紙菸和販售所得現款六千餘元悉數被搶奪一空」,究竟是「沒收收時有清點並開收據」?是「香菸拿著手以後,才講是來查緝私菸」?或是「錢不足買酒吃,遂向老嫗討菸」,抑或是「所有紙菸和販售所得現款六千餘元悉數被搶奪一空」?悉應加以釐清!
5、〈例行查緝,並無針對性〉:吳濁流述說:「四個査緝員在下午七點左右,在南京西路天馬茶室的前廊,向一個四十多歲的賣煙的女人林江邁取締私煙」、黃秀政教授述說:「而後又依密報轉往台北市太平町查緝。是日晚上七時半,這些查緝人員用過晚餐後,隨即來到天馬茶房,煙販們紛紛逃散,僅一名40歲寡婦林江邁因逃避不及被當場查獲。查緝人員欲將其私煙與所得現款悉數査扣沒收,林婦乃下跪哭喊」、李筱峰教授述稱:「於下午六時許,回到台北小春園吃飯。飯後轉往太平町(延平北路)一帶執勤。在延平北路⋯天馬茶房附近廊下,查獲一名菸販一一四十歲之寡婦林江邁一一出售私菸,乃欲將其香菸悉數沒收」、陳翠蓮教授述說:「所以晚上七時半左右,葉根德等人又至太平町⋯天馬茶房附近查緝私菸,⋯菸販紛紛逃散。但女販江林邁因逃避不及,被當場查獲,所有紙菸和販售所得現款六千餘元悉數被搶奪一空」,從上述四節可知是次查緝係「依密報𨍭往⋯查緝」或「執勤」,另從「煙販們紛紛逃散,僅一名40歲寡婦林江邁因逃避不及被當場查獲」乙節,可知查緝並無針對性,因此吳濁流先生述稱:「為了取締一私煙,並且是對一個女人,哪有理由動員這麼多的公賣局警官?並且開槍射殺了一個沒有直接關係的人。既不是強盜,也不是土匪,根本沒有必要拿出槍而又開槍殺人」,顯是情緒言語!
6、〈會同前往淡水緝和警察大隊員警和同行人數〉:陳儀深教授述說:「派葉得根等6人會同警察大隊四名員警,一行10人先往淡水查緝私菸」、吳濁流先生述說:「今天公賣局查緝員葉德根等六個人以及警察大隊四個人,在台北市延平北路一帶查緝私煙,其中四個査緝員在下午七點左右,在南京西路天馬茶室的前廊,向一個四十多歲的賣煙的女人林江邁取締私煙」、黃秀政教授述稱:「該局乃派葉得根、⋯⋯傅學通等六名査緝員,會同警察大隊所派四名員警前往搜查」、陳翠蓮教授述稱:「專賣局業務委員會第四組組長楊子才命葉德根、傅學通⋯⋯等六人,會同警察大隊四名警員,及密報人陳朝濱、司機一人與孩童一人,一行十三人共乘專賣局卡車前往淡水查緝」,究竟「警察大隊」員警是「四名」或「六個人」?一行「10人」或「十三人」?又前往南京西路天馬茶房取締私菸的查緝員是否只是四個?抑或如吳濁流先生述說的:「為了取締一私煙,並且是對一個女人,哪有理由動員這麼多的公賣局警官?」
7、〈毆打百姓,雖事出有因,仍應依法查處〉:黃秀政教授述說:「林婦情急之下,乃纒抱査緝員葉得根不放,該員竟一氣之下,隨手以所配手槍槍柄敲擊林婦頭部,以致林婦頭部鮮血直流」,另吳濁流先生述說:「不過她卻抱着查緝員不放,於是有個查緝員一氣之下用手槍管打她的頭」,由上述二節可知查緝員葉某毆打林江邁女士是因「林婦⋯纒抱査緝員葉得根不放,該員竟一氣之下,隨手以所配手槍槍柄敲擊林婦頭部」和「她卻抱着查緝員不放,於是有個查緝員一氣之下用手槍管打她的頭」!
8、〈濫用槍械,過失殺人仍應依法處置〉:吳濁流述說:「查緝員終於逃入永樂町的窄路,但前方仍然有很多人圍著,其中一個查緝員便開槍了。那子彈竟打中一個在自宅樓下」和,「 民眾睹狀,被激怒了,把查緝員團團圍住。他們只好倉惶開溜,⋯但是前面還是有一大群人,他們中之一便開了一槍,這一槍竟然打中在自己家裏觀看的市民陳文溪,當場斃命」、黃秀政教授述說:「査緝員傅學通跑至永樂町西寧北路一帶,被緊追者拉抱住,傅員一時情急乃開槍掙脫,卻誤撃當時在自宅觀看熱鬧的民眾陳文溪(胸部中彈,送醫後次日身亡,年20歲)」,另陳翠蓮教授述說:「緝查員傅學通跑到永樂町,被追趕者抱住,情急之下掏出手槍發射,擊中路人陳文溪胸部,傅學通趁乘隙脫逃。⋯⋯陳文溪遭傅學通拔槍誤擊受傷後,被送到南京西路『洪源火外科醫院』急救,次日傷重不治」,由上述四節可知查緝員傅學通開槍擊中陳文溪係「一時情急」,而非蓄意「開槍射殺了一個沒有直接關係的人」!
9、〈雖非當場斃命,仍應杜絕謡言〉黃秀政教授述說:「査緝員傅學通跑至永樂町西寧北路一帶,被緊追者拉抱住,傅員一時情急乃開槍掙脫,卻誤撃當時在自宅觀看熱鬧的民眾陳文溪(胸部中彈,送醫後次日身亡,年20歲)」,另陳翠蓮教授述說:「緝查員傅學通跑到永樂町,被追趕者抱住,情急之下掏出手槍發射,擊中路人陳文溪胸部,傅學通趁乘隙脫逃。⋯⋯陳文溪遭傅學通拔槍誤擊受傷後,被送到南京西路『洪源火外科醫院』急救,次日傷重不治」,由此可知陳文溪並非吳濁流先生所述「當場斃命」!
七、前中研院長胡適之博士曾說:「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陳儀深教授和陳翠蓮教授都是政治學教博士,現在既然投注歷史教學和研究,應對治史方法已有相當基礎,至盼能以胡適之言自我鞭策與勉勵!
[註]:誠如吳濁流先生所言:「我的生活態度隨便,不是學究型的,對一切東西,只不過是表面的觀察,有沒有捕捉到真相,沒有自信。加以經過二十年後的今天,記憶已模糊,寫出來,是否有用,也很懷疑。要寫的話,至少得努力使它有些用處。那是需要精神和氣力的。但是,到了將近七十之年,能有這樣的氣力嗎?」(《無花果》第一章第001頁)。因此吳氏對於二二八事件的記述和評論末必完全正確,故轉述或引述吳氏之記述或評論,一定要慎加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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