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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唐山回憶錄》評述之五十三(第八屆立委第三會期)
] 《陳唐山回憶錄》摘要: 〈二〇〇六年六月七日,以「溫、良、恭、儉、讓」自許的馬英九、曾以中國國民黨主席身分表示「子彈已經上膛,要讓阿扁死得很難看」。⋯馬英九刻意挑起支持者仇扁、恨扁情緒,讓台灣社會陷入挺扁、反扁漩渦,至今無法自拔。〉 (詳閱《陳唐山回憶錄》第376頁第11行)
〈當時特偵組為配合所形塑的社會氛圍,更一字排開向社會宣示:「扁案一定要辦出結果」這種「未審先判」、「有罪推論」踐踏程序正義的辦案模式,更讓台灣司法付出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的慘痛代價。〉 (詳閱《陳唐山回憶錄》第377頁第3行)
〈陳水扁在從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號,完成交接,步出總統府那一刻,即被限制出境,同年十一月十一日被銬上手銬,以「有逃亡之虞」,遭受長期羈押,至今未踏出牢房一步。審理期間,除了他的三歲孫子遭到傳訊外,更發生檢察官教唆偽證,違背憲法「法定法官原則」,中途變更承審法官事件,所以從先押後審,到押人取供,扁案是一連串抄家滅族式的政治清算過程。〉 (詳閱《陳唐山回憶錄》第377頁第6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五日,台北地方法院在審理二次金改案時,以非總統法定職權的說法判決陳水扁無罪。三天後,十一月八號馬英九隨即召集司法高層,拋出扁案判決應符合社會期許的說法,接著十一月十一日高分院在審理陳水扁龍潭案時改採「實質影響力」說法,罕見地未發回更審,逕行定讞,判決陳水扁有罪。⋯總統職權是涉及憲法層次的嚴𧫴問題,為何短短六天地院與高院的判決卻截然不同?馬英九是否透過與司法高層的對話,偷偷將手伸進司法?〉 (詳閱《陳唐山回憶錄》第377頁第11行)
〈紅火案的辜仲諒及他的辯護律師,已多次控訴特偵組越方如檢察官涉嫌教唆偽證,這是對檢察體系的最嚴厲指控,⋯為何不訓令法務部對辜家提告來捍衛檢察體系的清白?還是另有隱情,選擇唾面自乾?〉 (詳閱《陳唐山回憶錄》第378頁第3行)
〈馬英九說:「扁案應符合社會期許。」現在全國有十六個縣市議會,包括藍營政治人物及過半民意支持應該讓陳水扁保外就醫,你能不能本於良知,與社會共同呼籲馬英九回歸民意速讓阿扁保外就醫?〉 (詳閱《陳唐山回憶錄》第378頁第6行) 〈現在陳水扁身上共有幾種疾病?(腦病變、大腦萎縮症、睡眠呼吸中止症重度憂鬱症、類帕金森症候群。)⋯陳水扁現正所患的疾病全部都在羈押及北監服刑期間發生?⋯陳水扁服刑期間到底遭受什麼樣的處遇,讓他從身心健全到現在百病纏身?〉 (詳閱《陳唐山回憶錄》第378頁第14行)
〈法律是是非和對錯的判斷,政治是好惡偏向的選擇,身為法務部長你已逾越兩者之間的分際。阿扁百病纏身全國皆知,而二月二十五日你卻向媒體表示阿扁健康「與常人無異,身為部長,公然撒謊,你應辭職下台。〉 (詳閱《陳唐山回憶錄》第379頁第2行)
〈在四月一日,在全國國防外交委員會中,陳水扁的主治醫師周元華明白指出,扁有重度憂鬱症,有強烈自殺傾向,需要家人的支持,已不適合回到發病地點台北監獄。⋯你是揣摩上意繼續關扁?還是願意遵循監獄行刑法第58條規範,在「得斟酌情形下」讓扁保外就醫?人民都在看。〉 (詳閱《陳唐山回憶錄》第379頁第6行)
〈本席認為扁案是國民黨重返執政過程中,司法黨國體系復辟的歷史產物,所以唯有放下扁案,國民黨才能重建清廉。⋯台灣能否走出扁案陰霾,向前邁進,全繫於你們的一念之仁,儘速讓阿扁保外就醫,結束這場悲劇,這是本席最沉痛的呼籲。〉 (詳閱《陳唐山回憶錄》第380頁第2行)
[評述]: 一、 二〇〇六年六月七日,馬英九以中國國民黨主席身分表示,國民黨與親民黨二月間已完成總統罷免案連署,沒有提不提罷免案的問題,「子彈已上膛並且瞄準目標,剩下的問題是什麼時候扣扳機」、「陳總統會死得很難看」、「我不排斥罷免,現在手上有槍,也已上膛;但子彈只有一顆,就看要不要發射,要就一槍斃命」等語,檢察官認為,馬身為在野黨主席,以聳動言語批評時局徒增紛擾,固屬不妥,但無證據證明馬英九犯罪,故不起訴處分(註) 。
二、特偵組是檢察官,僅擁有偵查和起訴的權力,他們不是法官,根本沒有「審判」的權力,因此「當時特偵組為配合所形塑的社會氛圍,更一字排開向社會宣示:『扁案一定要辦出結果』」,只是宣示「毋枉毋縱」的偵查決心。把他們的宣示視為「未審先判」或「有罪推論」,只是危言聳聽,汚蔑他們代表國家摘奸發伏的中立作為。這正是前立委陳唐山自始把阿扁總統貪污案定位為「政治案件,而非司法案件」,並干預「行政中立」和否定「司法獨立」的一貫作為!
三、扁案偵辦過程中,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陳水扁在從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號,完成交接,步出總統府那一刻,即被限制出境,同年十一月十一日被銬上手銬,以防「有逃亡之虞」,如果確有「檢察官教唆偽證」和「從先押後審,到押人取供」等違法事證,應該依法提出抗告。至於法官審理期間,如果也確有「違背憲法『法定法官原則』,中途變更承審法官事件」,亦應依法提出上訴,保障自自身權益,不應該誣指「扁案是一連串抄家滅族式的政治清算過程」,而徒然抹黑檢察官的「行政中立」和司法官的「審判獨立」。
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五日,台北地方法院在審理二次金改案時,以非總統法定職權的說法判決陳水扁無罪。三天後,十一月八號馬英九隨即召集司法高層,拋出扁案判決應符合社會期許的說法接著十一月十一日高分院在審理陳水扁龍潭案時改採『實質影響力』說法,罕見地未發回更審,逕行定讞,判決陳水扁有罪」,「總統職權是涉及憲法層次的嚴𧫴問題」,「短短六天地院與高院的判決卻截然不同」,當然可以討論,尋求共識,或依法提出上訴?質疑「馬英九是否透過與司法高層的對話,偷偷將手伸進司法」,徒然打擊司法威信,完全無濟於事。
五、「紅火案的辜仲諒及他的辯護律師,已多次控訴特偵組越方如檢察官涉嫌教唆偽證,這是對檢察體系的最嚴厲指控」,為什麼辜家不提起自訴,捍衛自己的權益?清者自清,法務部何必沽名釣譽,多此一舉「對辜家提告來捍衛檢察體系的清白」?
六、法務部職司受刑人「保外就醫」工作,可否准許受刑人保外就醫,應該完全根據「行政中立」的原則「依法行政」決定,絕不得受馬英九「扁案應符合社會期許」之說或「現在全國有十六個縣市議會,包括藍營政治人物及過半民意支持應該讓陳水扁保外就醫」輿論之影響,而放寬或限縮「保外就醫」相關規定!
七、「現在陳水扁身上共有幾種疾病?(腦病變、大腦萎縮症、睡眠呼吸中止症重度憂鬱症、類帕金森症候群)」、「陳水扁現正所患的疾病全部都在羈押及北監服刑期間發生?」或「陳水扁服刑期間到底遭受什麼樣的處遇,讓他從身心健全到現在百病纏身?」,都應由法務部相關單位認定並負責,外界可以表示關心,但是絕對不可指指點點,干預「行政中立」,並打擊政府的威信!
八、「法律是是非和對錯的判斷,政治是好惡偏向的選擇」,身為法務部長應該 謹守政治和法律的「分際」,決定建議總統給予「特赦」,或依「行政中立」原則決定是否准予「保外就醫」,但是絕不可以毫無根據的「阿扁百病纏身全國皆知」為由, 而做出違背良知和法律的任何決定!
九、「陳水扁的主治醫師周元華明白指出,扁有重度憂鬱症,有強烈自殺傾向,需要家人的支持,已不適合回到發病地點台北監獄」,僅可做為參考,因為周元華醫師畢竟不是鑑定受刑人得否准予「保外就醫」的法定醫療機構或醫師!何況,應否「遵循監獄行刑法第58條規範,在『得斟酌情形下』讓扁保外就醫?人民都在看」!
十、前立委陳唐山「認為扁案是國民黨重返執政過程中,司法黨國體系復辟的歷史產物,所以唯有放下扁案,國民黨才能重建清廉。⋯台灣能否走出扁案陰霾,向來邁進,全繫於你們的一念之仁,儘速讓阿扁保外就醫,結束這場悲劇,這是本席最沉痛的呼籲」乙節,只是訴諸情緒,罔顧法律正義,確不値評述。
(註):指扁會死得很難看 馬不起訴 自由時報 2007-04-25 〔記者林俊宏、黃博郎/綜合報導〕前中國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去年公開表示「子彈已經上膛」、「陳總統會死得很難看」等語,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認為馬英九所言無法證明涉嫌煽惑他人犯罪或妨害秩序,昨天做出不起訴處分;但檢方認為,馬以聳動言語批評時局徒增紛擾,作法不妥。
台南市議員陳亭妃指出,她是原告,但檢方從未調她去訊問,也沒有開庭,偵查一件案件,竟未讓原告陳述意見,就直接做出不起訴處分,十分荒謬,不但不尊重原告和司法精神,也存有預設立場,像公然污辱元首這麼重大的罪,理應更慎重處理才是,檢方反而草率了事,令人無法接受,她將提出再議。
馬英九去年六月七日公開在媒體表示,國民黨與親民黨二月間已完成總統罷免案連署,沒有提不提罷免案的問題,「子彈已上膛並且瞄準目標,剩下的問題是什麼時候扣扳機」、「陳總統會死得很難看」、「我不排斥罷免,現在手上有槍,也已上膛;但子彈只有一顆,就看要不要發射,要就一槍斃命」等語。
全案去年六月由台南市議員陳亭妃等人具狀到台南地檢署控告馬英九煽惑他人犯罪,因管轄權問題,轉由台北地檢署接手偵辦,承辦檢察官未傳喚馬英九到案說明,認為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加上當時政局弊案連連,馬英九所說的子彈是指罷免案提出、扣扳機指表決通過罷免案、死得很難看則指罷免案通過,陳總統將威信盡失,政治生命亦告結束之意,並無積極證據顯示馬英九煽惑他人犯罪。
檢方認為,馬身為在野黨主席,以聳動言語批評時局徒增紛擾,固屬不妥,但無證據證明馬英九犯罪,故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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