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制危害了台灣二十幾年,應立即修憲廢總統制改行內閣制)2
以下為本會修憲主張:
一、 立即修憲把現在的總統制修改為內閣制,執政黨主席任閣揆全面接管政府,總統則改為虛位總統只管國防、外交,總統不再是至高無上、無限權力的總統。
二、 修改憲法第52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刑事豁免權),本會建議將憲法第52條修改為,總統為國家元首,任何時候都必須受法律的監督,不能享有規避法律的特權。
三、 廢除監察院,監察大院之設立已不符合現代化法治國家的需要,監察委員沒有司法官身分,只有受總統委任的調查權,只扮演著總統的御史角色,而且監察院成立以來辦過什麼大案讓人民推崇的,監察委員的彈劾、停權、停職的權力,對違法的公務員根本無嚇阻之效力,而且監察院的業務和(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有重疊性,有浪費公帑之嫌,因此監察院有廢除之必要性,廢除監察院後將其所有業務交由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即可。
四、 廢除考試院。我們政府已經有考選部、有銓敘部。考試制度幾十年來已都成典制,無須疊床架屋浪費公帑。考試院變成執政者政治酬庸的一個機構而已,應該廢除考試院。
五、 修改憲法第73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我們社會的亂源在立法院,立委諸公平時不開會、不審法案,遇到立院的國是論壇時卻在立法院大放厥詞,無非就是要在電視上爭取曝光率做秀而已,這些立委因為有言論免責權,才敢這樣毫無根據的事也敢隨便亂講、胡亂指控造成社會的混亂,因為他們有法律保護傘,一定要修改此惡法【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本會建議修改憲法第73條為、立法院為中華民國之最高立法機關,立法委員更應守法守則,不應為個人增設司法特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六、為防止司法體系為執政者所操控,本會建議大法官、檢察總長、最高法院院長(此項職務目前由司法院長任命)之遴選及任命,必須修改憲法不再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院會通過任命,改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中華民國法官協會、共同推薦人選,資格審查及推薦辦法由以上三個協會共同訂定之,待大法官、檢察總長、最高法院院長的推薦人選產生後由全國的在職檢察官及法官投票產生。司法院正、副院長一職則由當選之大法官互選產生之。或者廢除司法院只留大法官會議專責釋憲之工作,其業務交由最高法院辦理之。
最高法院檢察署及最高法院之行政必須獨立於法務部及司法院之外獨立行事,檢察總長及最高法院院長不受司法行政官【法務部長。司法院長】之命行事,檢察總長及最高法院院長對其所屬機關之人事有絕對任免之權力,檢察總長及最高法院院長之任命不應由執政黨提名或任命,這有違司法獨立之精神。
這麼多年來我們一直喊著要司法改革,但是我們改革了什麼呢!此次本會之司法改革建議,祈各界共同討論。
暨修憲聯盟全國總會總召集人 梁程翔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