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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權於民,公投法應補正
2009/01/19 16:53:38瀏覽836|回應0|推薦0
  我國的公投法,一向被譏為是「鳥籠公投法」,其公投過關的高門檻規定,讓台灣歷次公投皆以失敗收場。而國民黨本會期在立法院所通過的離島建設條例,當中博奕條款需要公投過關才能適用的規定,反讓國民黨自嚐苦果,還必須以規避公投法的方式,確保未來博奕條款的過關,正好證明現行公民投票法確有補正的必要。

  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規定,設置觀光賭場,得依公投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但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數總數二分之一限制,只要有效投票數超過半數同意即可。然而現行的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中卻明訂規定:「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國民黨不惜違背現有公投法規定,大開方便之門也要確保博奕條款過關,顯然公投法的規定才是問題所在。

  過去民進黨執政時期,曾推動幾次重大公投,議題包括強化國防、與中國對等談判、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追討不當黨產等公投案,但即使人民對公投題目具有高度的共識,前往投票的有效票數也都超過半數,卻礙於公投法中「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超高門檻,讓公投案皆被否決。而國民黨在博奕條款中刻意規避此高門檻,將條件放寬到有效票數過半數同意即可設置賭場,可知國民黨亦瞭解到公投法的規定門檻過高,若適用現行公投法規定,博奕條款能否在澎湖縣公投中過關,仍是未定之天。

  公民投票制度的建立,原本是要補足代議政治的不足,讓人民得以用直接民權的方式,表達公民的意見。在歐美等先進國家中,利用公投決定重大公共政策,更是司空見慣的作法。但是在台灣,公民投票卻被國民黨視為洪水猛獸,避之唯恐不及,在制訂公投法時,更設定了超高門檻,不管是連署門檻、通過門檻,或是公投審議委員會的設置,在在都剝奪了人民直接意志表達的權利。

  再看看台灣教授協會等公民團體,在立法院前靜坐要求立法院補正公投法,歸還人民權利已有數月,國民黨卻置若罔聞,對於民進黨所提的公投法修正案,也從不排進委員會審查,完全忽視民間團體與在野黨的訴求。如今國民黨強力為博奕條款護航,不惜規避公投法的規定,證明國民黨並非不瞭解公投法的高門檻限制是阻礙人民意見表達的絆腳石。筆者呼籲,國民黨應正視民間團體與在野黨要求,補正公投法,還權於民!


(本文亦刊載於今日之自由時報)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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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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