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局預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條文,主要內容包含專利舉發案將從「全案審定」改為「逐項審定」;且因同一專利權導致多起舉發案時,專利審查官有權採合併審查。此外,未來審查官將增「職權原則」,審理時如出現明顯可知悉的事證,例如法院判決書,有助於判決時可移作該案審查事證。
智慧局表示,此次修正案重點為專利舉發的審查條文,舉發案將從「全案審定」改為「逐項審定」,過去提舉發聲明時,1件舉發案中可能有10項請求項,但只能有全案舉發成立或不成立2種結果。
智慧局指出,現行實務運作,單案有部分請求項成立時,會請舉發人更正重新提舉發案,但若不願更正,可能只能全案否決舉發不成立。修法後將符合國際潮流,對單起案件中的各請求項進行逐項審定,提高公平性與減少行政程序時間。其次,同一專利權引發多起舉發案時,審查官增訂可依裁量權,將多起案件併案審查與審定,避免判決矛盾並提高行政效率。
智慧局另表示,未來審查官將增加「職權原則」。即為審查案件時,雖然當事人沒有提出事證,但若出現可明顯得知的事證,例如智慧財產法院的確定判決書,審查官可將其列為事證。智慧局也將比照法院,建立「審查計畫」機制,對於專利權審查相關資料訂定期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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