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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克專利蟑螂
2012/10/22 09:47:46瀏覽247|回應0|推薦0

摘自網路

廣達力克專利蟑螂,賠償金大砍99.9%,為台灣科技業出一口氣

廣達專利訴訟再度告捷

 

近年來台灣在美國訴訟吃虧連連:宏達電的手機一度進不了美國;友達也在上星期因為操縱面板價格而遭美國法院重判5億美金,兩位主要負責人徒刑3年。我接觸的許多科技公司都有種很悶的感覺。

不過,最近台灣難得在美國法院扳回一城 。本月初廣達電腦在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Federal Circuit)獲得全面性的勝利。Federal Circuit 推翻原告幾乎所有主張,使原本5千2百萬美金的賠償金降至不到5萬美金,賠償金降低近99.9%。詳細的52頁判決書在。不過,很奇怪的沒有一家主流媒體報導這個難得的勝利。

廣達強硬的態度有助日後的談判

 

經此一役,廣達成為少數在 Federal Circuit 贏得多次勝利的台灣公司。Federal Circuit是僅次於美國最高法院的重要專利戰場。而廣達可能也是唯一曾在美國最高法院獲得專利訴訟勝利(Quanta v. LG)的台灣公司。

事實上我在美國唸法學院時,只讀到過2件與台灣有關的最高法院案件。一件是上述的 Quanta v. LG,這是專利法必讀的案例。另一件是憲法課必讀的 Goldwater v. Carter,本案決定了美國總統有權不經參議院認可,即可中止中美共同防禦條約(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

廣達在Federal Circuit與最高法院的連勝,有助於威嚇其他專利蟑螂。當他們發現廣達常常不惜將案子打到最高法院時,自然會在攻擊前考慮再三。

圖片來源:OZinOH

勝利來自6年的堅持

 

但沒有代價就沒有勝利,這個勝利花了廣達6年的時間,經歷了兩次地方法院與一次 Federal Circuit 審理。

在說明本案的重要性之前,我先簡介一下一般專利蟑螂的手法。所謂專利蟑螂就是手中有專利,但不真正製造產品,而只以訴訟謀利的公司。

專利蟑螂有小有大,大的可到上市公司規模,小的則是幾個律師合夥,靠購進專利起家。

一般專利蟑螂採由小至大的策略,先攻擊小公司,再攻擊大公司。這有幾個優點:

  1. 測試專利強度:這些小訴訟可以讓專利蟑螂篩選手中專利,留下最強的準備攻擊大公司。
  2. 第一桶金:小公司沒有資源打訴訟,通常都願意和解,這些快速的和解金給了專利蟑螂第一桶金,讓它能擴大後續出擊的規模。
  3. 建立專利的權威:當許多小公司授權之後,就會建立「這個專利很重要,因為很多公司用」的
    記錄,有利於未來攻擊大公司。

當累積了許多小的勝利之後,專利蟑螂就會挑戰大公司,試圖賺到大獎。

在2006年有一家叫 Laserdynamics 的專利蟑螂便遵照這個 SOP,控告廣達侵犯專利。

Laserdynamics 由一群律師與一位專利發明人組成。這一位發明人手上有一個「辨別 CD/DVD 技術」的專利。簡單的說,這個專利技術能讓電腦插入光碟時,可透過光碟上資料的密度自動辨別光碟是 CD 還是 DVD。

就靠著這一個專利,Laserdynamics 在控告廣達之前已跟16家公司簽訂授權協議,每一家授權金約在5萬~26萬美金不等。

 圖片來源:rcarver

德州的陪審團不懂科技業的繁複流程

 

在第一審中,廣達被陪審團重罰了5千2百萬美金。主因是東德州的陪審團無法理解台灣代工界的複雜交易流程。如果是台灣科技業界的人士,相信一下子就能弄懂這件事的責任歸屬。

舉 Toshiba 筆電為例,當時廣達電腦若為 Toshiba 組裝筆電,需要裝光碟機進入筆電中(那是筆電都有光碟機的年代)。而就像筆電品牌有筆電的代工廠,光碟機品牌也有光碟機的代工廠。廣達當時使用的光碟機大多是由另一家公司廣明光電代工。

換句話說,當時廣達為 Toshiba 代工的筆電,光碟機是由廣明光電代工。不過廣明光電作好這些光碟機,並不是直接先賣給廣達,而是先賣給 Toshiba ,再由 Toshiba 賣給廣達。廣達最後再將整台組裝好的筆電賣回給 Toshiba。

這種由客戶(Toshiba)將零件(光碟機)賣給代工廠(廣達),再由代工廠將產品(筆電)賣回給客戶的模式,業界叫「buy-sell」。

Buy-sell 的目的是讓客戶控制零件價格。有點類似我今天請工程師蓋房子,但所有的鋼筋、水泥、玻璃、電線等材料全部由我賣給工程師,最後工程師再把蓋好的房子賣給我。如此一來我控制所有的材料費,工程師只會賺到施工費。

圖片來源:Denim Dave

到此為止,對這些東德州的陪審團來說已經夠複雜了。但在實務上更複雜,因為這個筆電交易會產生兩個流程:一個是鈔票的流程,一個是貨物的流程。

1. 鈔票的流程

廣明光電–>Toshiba–>廣達電腦–>Toshiba

2. 貨物的流程

實務上,光碟機做好後不會真的運給 Toshiba ,而是直接由廣明光電的工廠運到廣達的工廠組裝。因此貨物(光碟機、筆電)的流程長這樣:

廣明光電–>廣達電腦–>Toshiba

由於第2種流程比較直覺,因此陪審團只懂第2種流程,也就是貨物的流程。

注意到了嗎?第2種流程中間沒有 Toshiba。這個差別很重要,因為 Toshiba 其實已經跟Laserdynamics 和解,付過授權金了。Toshiba 就是過去跟 Laserdynamics 簽約的16家廠商之一。

換句話說,如果是根據第1種流程,其實廣達是購買已經授權過的光碟機,因此自然沒有侵權的問題。 但因為陪審團不懂 buy-sell(原告律師想必也很努力的混淆陪審團),只看到第2種流程,因此陪審團認定廣達出售未授權的筆電給 Toshiba。

 

賠償金以整台筆電計算

 

除了不懂 buy-sell 之外,雪上加霜是陪審團還以「整台筆電」的價格的6%計算賠償金。以一台$1,000美金為基礎,則每台筆電 Laserdynamics 可收到$60美金,是光碟機本身造價的2倍!

這個法律爭議叫作「Entire Market Rule」,即一個專利的價值應該以什麼產品作為基礎計算。極端的舉例,如果一台波音747客機上也有裝光碟機,那原告是不是可以求償整台波音747的6%?這真的符合一個「辨別 CD 與 DVD」專利的真正價值嗎?

這個「Entire Market Rule」的爭議非常重要,在最近所有的重大專利訴訟案中都出現,包括 Apple v. SamsungApple v. HTCMicrosoft v. MotorolaOracle v. Google等等。有在關心這些案子的人,將會不斷的看到廣達的名字出現在這些訴訟中,也算是另類的台灣之光。

 

Federal Circuit了解代工業的流程及專利的價值

 

由於陪審團不熟悉科技業的銷售流程,又採用了錯誤的價格基礎來計算賠償金,因此第一審陪審團判給原告天價賠償金5千2百萬美金。

經歷了兩次地方法院審理之後,廣達終於上訴到Federal Circuit。Federal Circuit 了解科技業的銷售流程(Quanta v. LG 一案應該有些幫助),判定廣達不需為所有Toshiba 或其他已經與 Laserdynamics 和解的客戶的光碟機付費。這個部分的判決消滅了廣達90%以上的賠償金,因為業界90%以上的光碟機都是透過 buy-sell 買賣。

另外,Federal Circuit 同時判決賠償金的基礎不該是「整台筆電」,而應該是包含這個專利「最小能銷售的產品」(minimum saleable unit),也就是光碟機。這個判決消滅了剩下的9.9%的賠償金。

圖片來源:Federal Circuit

見好就收需要雙方的智慧 — 蘋果與三星有嗎?

 

廣達能夠在本案以及 2008年的 Quanta v. LG 中獲勝,靠得都是對代工業複雜的授權關係的熟悉;證明只要善用自己的優勢,台灣公司不見得只能挨打。

本案經歷了兩次地方法院及一次 Federal Circuit,保守估計雙方都花了約5百萬美金訴訟費用。從結果看,花費1千萬美金,最後卻只有不到5萬美金易手,是一種浪費。如果早點和解,說不定易手3百萬美金但雙方也只花了共3百萬美金。

廣達在第一次被判5千2百萬美金時,一定提出過1千萬以上的和解金,為何 Laserdynamics 當時沒有接受?前面曾經提過,Laserdynamics 告廣達之前已經從16家公司獲得 $57,000~$266,000不等的和解金,總數粗估也有2百萬美金。1千萬美金算是很不錯的報酬了。

Laserdynamics 不接受的原因應該也很簡單,它變得貪心了。當 Laserdynamics 聽到陪審團說5千2百萬時,可能對任何更低的數字都聽不進去了。它想要的比以往更多,於是它堅持訴訟下去。

對廣達來說,第一審之後訴訟的成本快速降低,但回報卻更高,因此它也越來越失去和解的意願,廣達寧願再花個50萬美金到 Federal Circuit 試試手氣。

最終,Laserdynamics 作了錯誤的判斷,直至不可翻身。對這種小專利蟑螂來說,花5百萬美金只得到5萬美金,恐怕會讓它瀕臨破產。這是一個雙方利益衝突,導致最沒效率的結果的例子。

圖片來源:Xtream_i

寫到這裡,不得不想到蘋果與三星。蘋果最近贏了10億美金,但蘋果能不能在最顛峰的時刻簽下最有利的和解協議呢?這有一半是操之在三星,以及整個 Android 陣營的態度。但現在看來跟廣達這個案子一樣,雙方正朝向最沒有效率、最浪費的方向疾速對撞。

[Update]

許多 PTT 版友詢問,為何廣達還是得付近5萬賠償金(這是我的估計,但最多應不超過10萬美金)?這是因為廣達還是有少數光碟機並不是用 buy-sell 模式(直接跟光碟機廠買),或者客戶並不是已經跟 Laserdynamics 和解的16家之一。

另外,Federal Circuit 並不反對原告專利的有效性,以及廣達光碟機的侵權性。這不意外,畢竟之前16家廠商也都基本同意原告的專利有一定價值。換句話說,廣達的確有使用到原告的專利,因此付一些費用是應該的,但不該雙重付費(double dipping)– Toshiba 付完廣達再付一次;也不該用錯誤的計算基礎。在商業的世界裡,免費是奇蹟,得到合理的價格便是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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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周欽華


有物報告主編。M.S.、J.D.、美國律師。曾任職美國第2大專利申請律師事務所、第3大專利訴訟事務所、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台灣科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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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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