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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11/08 01:48:42瀏覽292|回應1|推薦1 | |
我國司法史上兩件不可思議的判決,一件是發生在古代,以「莫須有」的罪名定罪;一件是發生在最近「欲判無罪,何患無辭!」。讓我們見識到司法判決的彈性之大,簡直是到了不可思議的地步。 第一件是公元1141年,岳飛入獄,秦檜派万俟為御史中丞,主持審訊,給岳飛等人定下了謀反大罪,判處岳飛斬刑。韓世忠不平,詣檜詰其實,檜曰:「其事體莫須有。」世忠曰:「『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宋史岳飛傳)在古代人治的時代,不合理的判決都讓人難以心服。 第二件則是 對此,特偵組痛批台北地院判決陳水扁二次金改案無罪,法官的認知與一般人落差太大,如果這種見解成立,將會造成憲政災難,總統將可為所欲為「欲判無罪,何患無辭!」說白了,這些法官實在搞不清楚:陳水扁逾越總統職權不是無罪而是罪大惡極! 如果連自律甚嚴的馬英九總統都認為:「司法當然應該要獨立,但是不能孤立於社會,更不能悖離,人民對司法合理的期待。」(TVBS: 審判長周占春等,可以和審判岳飛的一夥人,一樣因不可思議的判決而不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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