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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司法史上兩件不可思議的判決~「莫須有」與「何患無辭」
2010/11/08 01:48:42瀏覽292|回應1|推薦1

    我國司法史上兩件不可思議的判決,一件是發生在古代,以「莫須有」的罪名定罪;一件是發生在最近「欲判無罪,何患無辭!」。讓我們見識到司法判決的彈性之大,簡直是到了不可思議的地步。

    第一件是公元1141年,岳飛入獄,秦檜派万俟為御史中丞,主持審訊,給岳飛等人定下了謀反大罪,判處岳飛斬刑。韓世忠不平,詣檜詰其實,檜曰:「其事體莫須有。」世忠曰:「『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宋史岳飛傳)在古代人治的時代,不合理的判決都讓人難以心服。

    第二件則是2010115,二次金改和扁家洗錢案宣判,陳水扁吳淑珍和金控業者都獲判無罪。審判長周占春、受命法官林柏泓及陪席法官何俏美組成的合議庭在判決文指出:縱使陳水扁有介入金控合併,約見或致電當時的財政部長李庸三,指示支持國泰金併世華銀,並要富邦金退出;甚至派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馬永成要財政部長林全促成元大證併復華金,這只能說明扁逾越總統職權,但不構成犯罪。

    對此,特偵組痛批台北地院判決陳水扁二次金改案無罪,法官的認知與一般人落差太大,如果這種見解成立,將會造成憲政災難,總統將可為所欲為「欲判無罪,何患無辭!」說白了,這些法官實在搞不清楚:陳水扁逾越總統職權不是無罪而是罪大惡極!

    如果連自律甚嚴的馬英九總統都認為:「司法當然應該要獨立,但是不能孤立於社會,更不能悖離,人民對司法合理的期待。」(TVBS2010/11/07  )就可以知道周占春等人的判決有多離譜了!

    審判長周占春等,可以和審判岳飛的一夥人,一樣因不可思議的判決而不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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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8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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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votenet.tw/govote.asp?sid=201011052108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