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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勵志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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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pi
2008/08/21 11:18

(一)機車格

其實於人行道上規劃機車格

基本上只要動線不影響行人行走

應無大礙才是

乙區靠近公園的出入口

就有在紅磚道規劃機車停車格

如果不影響行人走路動線之前提下....

(二)幼稚園

關於社區的「幼稚園」

我很好奇

好像呈現「荒廢」的現象

這不是給社區的小朋友用的ㄇ??

難不成國防部沒移交????

(三)國防部

我不是眷村第二代的人

所以我很納悶為何國宅處處都要與國防部有關??

當初交屋時並沒有「全權移交」、「概括承受」嗎?

好像很多「公設」部分都被「限制」

這樣很奇怪

因為其他一般建設公司的大樓並不會有如此現象產生

難道這邊「使用權」和「所有權」是有差異??

岡山勵志新城(fuhking) 於 2008/08/21 18:37 回覆:

1.首先要說的是乙區所做的不一定是對的

人行道上依法不得私劃機車停車格

但在社區私有地上

例如C門外劃設機車停車格

並不違法但應注意安全性及行走動線等問題

2.該幼稚園非社區產權的幼稚園

而是起造人要販售的幼稚園

所以不在移交清單內

造成荒廢對社區有一定的影響

希望起造人可以早日售出

但是該處起造人每月亦有按規定繳交管理費

3.此事與當初眷村時之使用權無關

但我們進住改建之社區若無增坪並未繳交配合款

就無權追問未何商店及超市及幼稚園非社區所有

這與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有關

要解釋需長篇大論

且當初改建即見仁見智意見不同

你說對嗎


jawis324
2008/08/21 00:29

人行道是給行人走的

在人行道上劃機車停車格

好像怪怪的

問一下里長吧


jawis324
2008/08/20 23:34

一.社區地下兩層汽車停車位共1552輛

     A.社區地下壹層停車數量670輛

        法定停車數量371輛(編號1~371)

        自設停車數量299輛(編號372~670)

        其中100輛(編號571~670)為單獨封閉區域(幼稚園下面)

        我們用不到

    B. 社區地下貳層停車數量882輛

        法定停車數量773輛(編號1~302,305~775)

        自設停車數量109輛(編號303,304,776~882)

        其中109輛(編號303,304,776~882)為單獨封閉區域(幼稚園下面)

        我們也用不到

這209個車位究竟是怎麼回事?

國防部說是單獨權狀

是嗎?

好像有必要釐清一下吧!

向地政事務所聲請建物測量成果圖

看看我們家的公設面積怎麼來的

二.社區地下兩層機車停車位共1336輛

    機車停車位全在地下壹層

    地下貳層沒有 機車停車位


pipi
2008/08/20 18:32

首先很謝謝管委會的回答,感恩!

關於汽機車位問題一事:

管委會是否可請住戶登記所需之汽機車位數量

統計好後,將地下二樓全作為汽車停車格

而地下一樓則分為汽車與機車之停車格

規劃可劃之停車格數量(以最大經濟效益之考量行規劃事宜)

再研擬看停車格數量是否符合社區住戶所需

如果不夠

外面也可考慮

我曾到過乙區

他們面對公園的人行道上有規劃機車停車格

只要有劃格子,大家照格子停,這樣感覺會很整齊

希望有小小幫助

岡山勵志新城(fuhking) 於 2008/08/20 23:12 回覆:

管委會做地下室停車位的規劃時

因為牽涉到約定專用與約定共用部份

需在區權會上取得區權人之授權方可為之

否則將觸法---住戶規約第二條第六款

至於社區外圍劃設停車格問題

李主委亦多次帶相關委員勘查過

也有計畫要做

因為其他因素而延宕

請暫時忍耐

這是本屆多數委員的共識

一定會做的


MM
2008/08/19 15:51
社區裡住的都是老人家,有的柱拐杖,有的開著電動車,有的坐輪椅,管理室的大門卻很重的需要用推的方式,進進出出真不方便,而且白天,大門也幾乎全開著,這樣住戶真的的有安全,管理室大門若是改成電動門,大門也可不用一直開著,老人家們也方便,不是嗎?
岡山勵志新城(fuhking) 於 2008/08/20 22:59 回覆:

這是一個不錯的建議

可以建議列入委員會會議中做為提案討論

可能需要評估經費及效應

詳細說明後請委員們討論後決議


jack
2008/08/19 10:30

最近有聽說當〝主委、棟委〞好處有多多

最近聽到社區內有傳聞

說是以後社區事務要交給〝樓管〞來負責

而且

主委不必付管理費

各棟棟委也只需要交一半的管理費

真的有這種事嗎

實在是有欠公平

不是說〝主委、棟委〞都是義務性的職務嗎

怎可以有這樣利益傳聞出現

能不能給我們一個合理的解釋呢


pipi
2008/08/18 16:26

(一)地下機車格

本社區每戶都有一個汽車以及兩個機車停車位

建議是否機車停車位也採用登記固定格子的方式

免得每次都在換格子停

格子選擇就用居住哪棟已出入口附近為主

這樣方可有效管理社區地下室

(二)地下停車環境

前些日子常下雨

地下室變的很髒

清潔人員的工作範圍裡當包含地下適才是

因地下室也是社區的一部分

(三)訪客

有時候有訪客來

是否地下停車格可以劃分公有臨停格

好方便社區住戶的朋友

PS:別說停路邊,有些人不喜歡停路邊,還是地下室方便!!

(四)08/24之區分所有權人

管委會理應造冊關於住戶資料

所有權人之外,還要有實際居住者的資訊

好方便聯繫

畢竟有些所有權人不住在甲區

有些為房屋承租者

管委會應當查明清楚

(五)電梯

電梯為本社區上下樓之代步工具

請問電梯是否應當每月固定保養一次、以策安全(免再次發生七月活動中心的關人事件)

電梯期限已到(97/07/13),應當於期限將屆時提早申請

不然現都過了一個月哩...安全誰固

以上為甲區住戶一點小小建議

岡山勵志新城(fuhking) 於 2008/08/19 19:32 回覆:

1.關於地下室停車格並非每戶都有1個汽車2個機車位

社區在第1、2、3棟處一個機車停車位都沒有

管委會有討論過是否要做車位改良

也就是將部份汽車格改為機車格

在第23和第24棟附近有上百個空的機車停車格則改一部份為汽車格

但這牽涉到約定專用部份需經區權會決議通過方可執行

所以現在暫緩    只有在第25棟處先規劃做為參考區

2.地下室與社區外圍的清潔問題

一直是管委會頭痛的問題

因為合約內容在當初簽約時未詳細訂定

待8/24日區權會時由住戶決定保全約後

若不同意讓聯總繼續執行保全合約

再由現任管委會辦理招標事宜吧

3.社區停車位與住戶數相同

但現有國防部保留戶車位可供會客使用

但前提是有好的管理辦法與保全

請暫時先忍耐吧

4.管委會當然要查清楚

但是現在仍有住戶不配合

不向管委會申報

等區權會過後管委會核備後

再請辦公室工作人員再確實調查吧

也請大家給他們一些掌聲

終究剛開始是不容易的

5.電梯的使用許可證據保固電梯商永大電梯黃先生8/19日上午說

已經核准下來了

近日將貼上

該公司在勵志甲乙區每天都有黃先生在做例行檢修

星期日休假

但有緊急事件時打電話即會派人前來處理


jawis324
2008/08/10 12:41

當務之急,應先依法向主管機關報備成立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

報備成立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所需資料要起造人準備完整資料,如申請報備書、申請報備檢查表、區分所有標的基本資料表、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員名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規約、委員名冊、使用執照等,由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蓋章後向岡山鎮公所申辦。

請切記資料要起造人準備,管理委員會千萬不要自己伪造文書,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草約大家都有留存,管理委員會蓋章時要核對清楚,與原始紀錄資料不合時,就要要求起造人更正,以後上法院都靠這份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規約。

使用執照正本也要起造人交給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使用執照正本是很重要的文件,以後有用的,要用時沒有就要去聲請補發,很麻煩的事

雖然未報備成立管理委員會,受處分的是起造人,但罰則太輕,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不如引用第五十七條,於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前項公寓大廈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

到時縣府主管機關自會依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

由縣府主管機關的介入,管理委員只要帶著數位相機大量將缺失照相及錄影錄音存證,如此才能儘快完成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之移交,及領回起造人提存之公共基金。

總好過現在起造人及承造人之間推託延宕,管理委員會無能為力(光靠委員熱心是沒用的,缺乏專業能力亦無談判籌碼才是重點),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之移交遙遙無期,起造人及承造人的缺失改善計畫進度永遠不可能如期完成的,社區生活品質不良要忍耐到何時。


jawis324
2008/08/09 23:21

怎樣爭取呢

先向主管機關檢舉吧

高雄縣政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

縣府總機7477611轉 1532  1550

高雄縣縣長服務中心:

縣府總機7477611轉1049

縣長信箱網址:http://www.kscg.gov.tw/


jawis324
2008/08/08 16:26

自己的權利自己要懂得爭取!

勵志新城甲區管委會至今的身分定位為何?

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成立的嗎?

第二十八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一人為之。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如果沒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程序,就沒有報備證書,就沒有統編,更沒辦法領回起造人提存之管理基金,公設水電機械設備移交就更別提了!

第五十七條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前項公寓大廈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
 


簡單的說,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只是受起造人委託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承擔起造人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之責任。

起造人歸避了其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之責任,並向區分所有權人收管理費用這種行為已侵害區分所有權人的權益,起造人有不當得利之嫌。

遲遲不向主管機關報備成立管理委員會更嚴重影響社區生活品質,不是嗎?污水設備不是故障後污水將地下二層給淹了嗎?。

你想想看,建設公司交屋後未報備成立管理委員會時,建設公司敢來收管理費嗎?你又願意付管理費嗎?

國宅早就回歸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勵志新城難道不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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