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管委會向本社區欠繳管理費住戶提出給付訴訟,第一宗判決書已經判決被告敗訴。
2010/03/23 14:43:15瀏覽1604|回應3|推薦8

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

                      公告編號:09903001

                                                 公告日期:9932

主旨:管委會向本社區欠繳管理費住戶提出給付訴訟,第一宗判決書已經判決被告敗訴。

說明:

一、管委會為維護多數正常繳費住戶之權益,於987月起陸續依法以寄發存證信函、申請支付命令、提起民事給付之訴訟方式,向欠繳戶追繳積欠之管理費用。

  二、經冗長司法程序,第一宗欠繳管理費之判決書已經判決被告敗訴(詳如附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岡小字第575號判決書影本)。    

 三、被告除需清償欠款外,尚需付擔自起訴至清償日止,年息5%之利息與訴訟費用。

  四、管委會謹向所有正常繳費住戶致以最高敬意,並奉勸欠繳戶儘速繳清欠繳費用,以免官司纏身,勞神又傷財。

 

                            張貼時間:99/3/299/3/30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uhking&aid=3878798

 回應文章

給付管理費
98年度岡小字第575號
2010/04/05 22:03
【裁判字號】98,岡小,575
【裁判日期】990315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小字第575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
被上訴人即原告 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2 月12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350,應徵第2 審裁判費1,
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
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案件
正在上訴中
2010/04/05 00:33

案件正在上訴中

尚未定讞就急著公告

穩贏嗎

岡山勵志新城(fuhking) 於 2010-04-30 20:03 回覆:

依據99年度小上字第46號

本案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百元整由上訴人負擔

且本裁定不得抗告


湘野莫佬*~我跟親愛的去台北了~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乙區~~
2010/03/24 10:15
送了兩戶~~
湘野莫佬~(U莫~莫代誌)~~歡迎光臨~~敬請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