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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0 22:49:10瀏覽1679|回應7|推薦29 | |
在巾幗寄出五份申訴信件,一直沒有收到國防部的確認信函 今天打開社區信箱,真的在垃圾信件中看到這封回函 〈巾幗每次開信箱一定都會先看看垃圾信箱,如都是垃圾信件就會先將其刪除,在開信件夾,所以,寄到信箱的信件都不會漏收的〉 看到這些的回函,好像是~~我們勵志新城甲區在胡鬧,已經交接給我們的汙水處理廠,也交我們操作工作,污水處理廠有問題是我們社區自己沒有處理好,這些都是騙不知內情的人的。 當然,國防部的這些回覆是唬弄不了社區副主委鄭寶聰先生的,國防不不要再像鴕鳥一樣, 〝包屁〞那些參與岡山勵志新城營建的〝官員〞,很多內幕情形,巾幗並沒有深入了解。 所以,下面有社區副主委鄭寶聰明白的戳破國防部的欺騙自圓其說的謊言。 巾幗小姐 您好: 這是中華民國國防部民意信箱陳情信件回覆通知函,感謝您使用本民意信箱。 對於您一篇主旨為「懇請調查~~岡山勵志新城甲區建造缺失弊案」之陳情信件, 本部回覆如下: 一、台端99年3月5日及3月6日致局長電子信箱,敬悉。 二、有關台端陳述勵志新城甲區的消防設施失效,且污水處理廠設計失當,造成社區瀰漫惡臭的空氣,請協助改善案,說明如次: (1)貴社區公共設施與設備(含消防與污水處理廠)均已於95年12月31日、96年1月4日即96年1月13日點交與移交予管理委員會,並於96年1月8日由管委會收受相關設施之操作手冊、廠商資料及竣工圖等,故管委會應負操作維護之責。 (2)消防設施部分因管委會認為未完成點移交作業,認定本局仍為管理權人,故向高雄縣政府消防局陳情,致對本局裁罰;惟因其認定標準與消防法牴觸,遂依法提起訴願,要求重新認定管理權人,刻正由內政部消防署審議中。 (3)貴社區汙水處理廠設有空氣洗滌塔,可過濾清洗因處理過程產生之臭氣,惟須依操作手冊進行系統啟動及添加藥劑,此在移交之相關資料內均有詳敘,管委會應要求代操作廠商據以執行,已達到除臭功能。另有關污水處理設備亦因管委會拒絕接管更名,本局已向法院提出強制接管更名之訴,以釐清責任; 是項訴案高雄地方法院將於99年3月25日召開第2次庭訊, 〈國防部告我們社區呢!把我們當刁民看待〉 應可於近期內予以判決,屆時可釐清本局與管委會間之權責關係,本局將依法判決結果辦理後續。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 民國99年3月15日 問題處理滿意度調查,您可以直接點選滿意度調查問卷填寫。也可以在網站上輸入信件編號及來信時填寫的電子信箱,直接填寫問卷。 ※滿意度調查問卷連結之回覆,為便於後續統計及處理,請務必在收到回覆函後7日內填寫滿意度調查問卷,逾期該問卷即自動失效,謝謝您的配合。 信件編號:POM990305033 發送時間2010/3/18 上午 10:56:06 .. Powered By Rainbow Mail Server 5.0 完全是官樣式回答: 一、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93年4月5日內營字第0930083022號函,就如何進行移交,乃說明政府機關派員會同,僅在見證是否移交而已,是如已確實移交,縱主管機關未於起造人與管理委員會進行公共設施移交時,會同見證,並不影響公共設施業已移交之效果」;國防部僅陳述對其有利之前文,查93年4月5日台內營字第0930083022號檢送內政部 二、 依據內政部98.5.27台內營字第0980804110號令修正部分規定,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中,第五章安全衛生管理:5.1臭味預防:污水處理設施若為設置於氣密式之隔間內者,應有適當之換氣防臭設備;若非設置於氣密式之隔間內者,其設施本體除必要之人孔外,皆應為封閉式,除應有封閉式之空間貯存攔污柵所攔截污物以避免惡臭外,為使槽內所產生各種氣體得以排放,應設置適當通氣管,通氣管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 (1)管徑不得小於排水管徑之半,且不得小於3公分。 (2)通氣管下方開口位置至少應高於液面10公分以上,以避免浮渣生成時液位上昇造成堵塞。 (3)通氣管應直達建築物的屋頂,伸出屋面15公分以上,並應裝設防止飛虫、異物進入的措施。 (4)通氣管若無法將臭氣順利排出者,得設置足夠吸力之抽風機,適時將產生之臭氣抽除,該抽氣風機應為防爆型。 三、 國防部因自己因素,未能如期完成本社區所有住戶之過戶,其於95年12月14日辦理之甲區交屋說明會選任之代表人,依法僅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管理負責人身分,而非正式之管理委員會成員,且渠等即一(國防部)分為廿九(各棟之管理人)之管理人係國防部為管理方便而暫時選任之代表人,渠等與新亞建設公司辦理設備教育訓練與點交與法律規定尚有不符,且亦未完成點交程序: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有關本社區第一次區分所有權大會召開之負責人應為起造人(即國防部),且其召集時機為時權狀移轉達1/2以上方可召開。95年12月14日國防部辦理之住戶大會因不合法而未為主管機關高雄縣政府同意核備,此有高雄縣政府96年3月駁回函文可證,故國防部應於權狀移轉達1/2以上立即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召開區權人會議並成立合法之管理委員會,惟國防部並未積極辦理,其迄至97年6月1日方在本社區催促下方辦理是項事宜,故國防部顯有失責及輕忽法令之處,且有藉故拖延以利保固時效消滅之嫌。 鄭寶聰撰寫 我們都是正藍旗的老兵 扛著〝旗正飄飄〞 正在跟歪曲的國防部講道理找回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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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