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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旁要開一家〝港飲店〞
2009/11/03 08:40:46瀏覽570|回應2|推薦1

98.11.03管委奇摩

巾幗對於港式飲茶的餐飲是喜好的

第一次拿到國家薪水時

就大手筆請老爸、老媽上臺中遠東百貨公司的鑽石樓港式飲茶

小小的品飲一番

老媽是看到喜歡吃的就拿

老爸一向是節省慣了

一看價目表直說巾幗實在是不會過日子

不肯點餐

在巾幗好言相勸之下

才心疼的點了一瓶汽水

要價12元〈最低消〉

老爸一邊喝一邊不停著數落著巾幗不會過日子

好在老媽拿了不少的點心

老爸怕吃不完浪費了

才狠下心幫忙吃了一些

那時一個月的薪水才領2900

那一頓就吃了兩百多元

被老爸就這樣念到老爸離世為止

好懷念老爸的嘮叨喔

如今

看到社區旁有這樣一家的店要開

有些期待~~~~

 

( 知識學習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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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wis324
第五章 罰則
2009/11/06 10:22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第十七條所定住戶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jawis324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2009/11/05 19:25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其投保、補償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