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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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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9 1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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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抗議馬英九政府歧視未婚生子女 陸委會賴主委幸媛接受廣東「南風窗」雜誌專訪,表示:
賴幸媛:在思考、回應大陸籍配偶的訴求時,我的原則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我們自己不想被不公平地對待,那也就不要以不公平的方式來處置他人。
賴幸媛:這陣子陸委會推出的改革措施,有幾個就是我在網上看到了陸配的個案,而決定主動推動的。過去規定,陸配必須先在臺灣待八年且入籍五年後,才能接把前次婚姻所生的12歲以下子女接來臺灣。問題是五加八一定大於十二,這樣的規定等於完全阻絕了陸配與親生子女在台團聚的機會。在陸委會同仁的努力以及其他部會同仁的協助下,我們改革了舊規定,很快這些與小孩分隔兩地的媽媽們,就可以親親、抱抱她們的寶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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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子女 可望探親居留 【聯合報╱記者李志德/台北報導】 2009.05.22 04:31 am
日前多位大陸配偶奔走陸委會及立法院陳情,希望放寬前段婚姻子女來台的規定,陸委會主委賴幸媛昨天表示,經過與內政部協調,政府決定修改法令,讓陸配的大陸子女以探親名義來台居住,闔家團圓,預計八月前可完成。
陸委會法政處長吳美紅解釋,部分來到台灣的大陸配偶,在大陸曾經結過婚,育有子女,政府計畫讓這類大陸子女可以「探親」名義來台,每次停留六個月,每次得申請延長六個月,中間不用出境。
吳美紅說,這些子女在台探親連續滿四年,且每年合法居住期間超過一百八十三天,可以申請專案長期居留,連續居留滿兩年,且每年合法居住期間超過一百八十三天,就可以申請定居,也就是正式取得身分證。 【2009/05/22 聯合報】@ http://udn.com/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條第6款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之前婚姻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親。
但移民署信箱回覆文:[ 因令女非為前婚姻未成年子女(未婚生子女),於法不符申請探親 ]。
未婚生子女和前婚姻子女在法律上是一樣的平等待遇,都是媽媽懷胎十月的親生子女,這樣的規定等於完全阻絕了陸配與親生子女在台團聚的機會。
還請陸委會、內政部、移民署多為未婚生子女(非為前婚姻未成年子女)的孩子著想,希望在陸委會、內政部、移民署同仁的努力以及其他部會同仁的協助下,你們改革了不公平規定,很快這些與未婚生小孩分隔兩地的媽媽們,就可以親親、抱抱她們的寶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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