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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中出席人數與簽到單人數不相符,可於會議現場清點人
2014/01/18 09:47:36瀏覽5107|回應0|推薦1

各位教育界的夥伴,在職場中,我們必須開好多種會,如校務會議、課發會、特推會、考核會、申評會…,而每一種會,除須遵行會議規範,特別的會議,也有特別的規定。

有時候在重要的議題時,表決的人數會決定議案的結果,甚至會影響個案的權益,尤其當法令規定表決時必須經出席的幾分之幾同意時,所謂的「出席」人數的認定就很重要,又如果中間有人離席造成「出席人數與簽到單人數不相符」時,就會有認定上的困擾!

以下為本人在申訴評議委員會所遭遇的爭議,並詢問了教育部信箱,教育部指出【出席人數與簽到單人數不相符,可於會議現場清點人數以判斷出席委員是否已達法定人數,並據此計算表決之可決數為該案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以上,且應將該案出席人數及表決人數記明於會議紀錄,以供佐證。】

提供以下資訊,盼教育界的夥伴,在職場中若遇此問題時,對於出席人數與議決人數的認定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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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
1.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5條明訂:
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請教育部釋疑處:
法規說的出席委員是指簽到的出席人數或評議決定當時的在場人數(當然是委員有過半,得開議的狀況)?
3.實際案例:
某校申評委員15人,11人簽到,到評議決定時剩8人,都是委員過二分之一,得開議的情況。所謂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是指11人的三分之二或是指8人的三分之二?
請貴部釋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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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信箱回覆
信件編號:201401020498
機關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承辦單位:法制處
傳  真:02-2397-6930
承 辦 人:張綺心
聯絡電話:02-7736-6071
發文日期:103-01-08
發文文號:臺教法字第10300900047號
回覆內容:

邱儷萍小姐您好:您103年1月2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有關您所詢事項,敬復如下:
一、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下稱評議準則)第25條第1項規定:「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申評會委員之出席情形,原則上係以該次會議之簽到單為準,惟如個案評議時出席人數與簽到單人數不相符,可於會議現場清點人數以判斷出席委員是否已達法定人數,並據此計算表決之可決數為該案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以上,且應將該案出席人數及表決人數記明於會議紀錄,以供佐證。
二、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了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2-7736-6071)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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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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