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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言論
2006/01/02 10:48:40瀏覽294|回應0|推薦1
如果個人言論自由侵害到[他人的名譽]時,此時誹謗罪便介入,

刑法第310條是這麼說的:[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因此在網路上的言論若構成誹謗,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加重誹謗罪],不過,我國法院在處理[劉泰英控告亞洲周刊]及[自由時報控告天下雜誌]兩案中,又跳脫法律文字,以憲法角度,採取美國聯邦法院所建立的[真正惡意原則],作為判決依據,

所謂[真正惡意原則]的意義乃是:由[原告](記住,法律上有舉證所在,敗訴所在之諺語)舉證被告(就是我們這些窮學生)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重大過失而不知.否則被告即無罪.這對被告來說是非常有利的,所以其效果幾乎接近[絕對保障].這也是為什麼這一判決的內容介紹特別還有中文專書的引入(商周出版,[不得以立法侵害言論].)那大家應該可想而知前述兩案結果都是[被告]勝訴.

但是很可惜,所謂真正惡意原則僅適用在[公務人員或公眾人物][及][與公共利益有關聯之事項]而已,(不過所謂公眾人物或公共事務採廣義解釋)其他三種情形~~~公眾人物及私人事務;私人及公共事務;私人及私人事務~~~被告都無法享有這[免死金牌],換言之這三種只要原告舉證被告有[過失責任]即可,對原告而言這可容易多了.


所以囉,我們可以在網路上大罵三組總統候選人,或者是在網路上大罵學校某位行政官員(通常是校長)處理校內事務失當,這些原則上都在言論自由的保護下,故總的來說,可以讓我們[公開且有文字]發表言論的空間還算蠻大的,並不會產生所謂[寒嬋效應],使大家[噤若寒蟬],回歸白色恐怖時代!!


但是如果只是對[老師成績不公]或[其他來自於個人主觀不爽因素]所發表的誹謗性言論時,我左看右看都應該是上述三種情形,而無法有[真正惡意原則]抗辯的適用,畢竟這對該他人的名譽已造成較大的損害,言論自由無介入必要!!


舉個實例比較好明白,


前年外交系大四有一位學生因為質疑系上某位留英博士教授引用學生的學期報告而完成國科會計劃,故在網路上發表對該教授的批評,文中還藉猥褻文字來暗諷教授人格,結果教授二話不說,一狀給他告到法院去,由於學生無法提出所言真實的證據,法院調查亦認為無法證明教授有學生所述行為(包括人證物證),而這並非對公眾人物[及]公共事務的類型,學生對其網路散佈言論行為又顯有故意情形,因此判決學生敗訴,成為中華民國第一件網路誹謗成立的案子,該學生心情因此大受影響,於該學期不幸遭二一,大學辛苦三年付諸流水.

我想表達的是,不管我們所批評的人爛不爛,如果我們決定透過文字發表在網路上時,最好先看看自己所用的文字是否可以讓其他人一望即知你在說誰,如果這又只是我們情緒性的爛罵而已,那真的應該三思而後行!!如果被罵的教授或其他人(主要指私人)到法院提出告訴的話,幾乎是百分之三百你會吃不完兜著走!!

這告訴我們,要罵,關起來罵!!或者是,不用文字來罵!!有時候只是一時的衝動,但事後卻要為他付出極大代價,希望大家可以明白本文的目的.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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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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