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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02 10:48:40瀏覽296|回應0|推薦1 | |
如果個人言論自由侵害到[他人的名譽]時,此時誹謗罪便介入, 刑法第310條是這麼說的:[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因此在網路上的言論若構成誹謗,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加重誹謗罪],不過,我國法院在處理[劉泰英控告亞洲周刊]及[自由時報控告天下雜誌]兩案中,又跳脫法律文字,以憲法角度,採取美國聯邦法院所建立的[真正惡意原則],作為判決依據, 所謂[真正惡意原則]的意義乃是:由[原告](記住,法律上有舉證所在,敗訴所在之諺語)舉證被告(就是我們這些窮學生)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重大過失而不知.否則被告即無罪.這對被告來說是非常有利的,所以其效果幾乎接近[絕對保障].這也是為什麼這一判決的內容介紹特別還有中文專書的引入(商周出版,[不得以立法侵害言論].)那大家應該可想而知前述兩案結果都是[被告]勝訴. 但是很可惜,所謂真正惡意原則僅適用在[公務人員或公眾人物][及][與公共利益有關聯之事項]而已,(不過所謂公眾人物或公共事務採廣義解釋)其他三種情形~~~公眾人物及私人事務;私人及公共事務;私人及私人事務~~~被告都無法享有這[免死金牌],換言之這三種只要原告舉證被告有[過失責任]即可,對原告而言這可容易多了.
我想表達的是,不管我們所批評的人爛不爛,如果我們決定透過文字發表在網路上時,最好先看看自己所用的文字是否可以讓其他人一望即知你在說誰,如果這又只是我們情緒性的爛罵而已,那真的應該三思而後行!!如果被罵的教授或其他人(主要指私人)到法院提出告訴的話,幾乎是百分之三百你會吃不完兜著走!! 這告訴我們,要罵,關起來罵!!或者是,不用文字來罵!!有時候只是一時的衝動,但事後卻要為他付出極大代價,希望大家可以明白本文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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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