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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7 16:12:42瀏覽380|回應1|推薦0 | |
廣播電視法有關外國人投資經營之限制 行政院新聞局 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新廣一字第0九三0六二五0四七號 廣播電視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旨在考量電波頻率屬國家之有限資源,其傳輸效果無遠弗屆,於文化影響及國家安全之考量下,不宜將廣播、電視事業開放予外國人投資、經營。故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申請轉讓時,其受讓人雖屬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本國法人,但其股權結構如有「外資」持股或出資時,本局應不予許可該股權轉讓之申請,方符禁止外國人投資無線廣播、電視事業之立法本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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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媒體出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