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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9 21:45:36瀏覽386|回應0|推薦2 | |
刑法妨礙公務罪: 第 135 條 -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36 條 -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8 條 -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40 條 -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 檢舉不法歹徒,維護法治社會,人人有責 !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Fax:(02)23880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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