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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0.02.25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3021900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照字第 0952802293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 8~10 條條文;並增訂第 14-1 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照字第 096280101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照字第 09628022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0 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照字第 0992860763 號令修正發布為第 10 條、第 19 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照字第 100286026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護理人員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護理師依本辦法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者,得參加各該專科護理師之甄審(以下稱專科甄審)。 第三條 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如下: 第二章 訓練醫院之認定 第四條 專科護理師之訓練,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公告之醫院為之,其認定基準如附表一。 前項訓練醫院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三章 甄審作業 第五條 專科甄審,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甄審之日期、地點、報名方式等有關事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甄審日一個月前公告之。 前項甄審以筆試方式為之,並得實施口試或實地考試;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成績每科目各以六十分為及格。 應考人經筆試及格後,始得參加口試或實地考試;口試或實地考試及格前,筆試及格之效期得保留二年。 第六條 前條筆試內容之範圍如下: 一、專科護理通論:含專科護理師角色與職責、護理倫理與醫事法規、健康促進品質管理。 二、進階專科護理:含進階藥理學、進階生理病理學、進階健康評估、健康問題診斷與處置。 第七條 報名專科甄審,應檢具護理師證書影本及下列證明文件之ㄧ: 一、從事第三條所定分科之相關領域臨床護理師工作三年以上及其後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之證明影本。 二、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專科護理師制度與我國相當之國家發給之專科護理師證書影本。 三、曾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內科或外科專科護理師指導者訓練及完成附表二增修課程之證明影本。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者,其臨床工作證明,依修正前之規定。 第八條 專科甄審之有關資料自成績通知二年後,得予銷毀。 第四章 專科護理師證書及其更新 第九條 經專科甄審合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專科護理師證書。 前項證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專科別。 二、證書字號。 三、姓名、性別。 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出生年月日。 六、證書有效期間。 七、發證日期。 第十條 專科護理師證書應每六年更新一次。 前項更新,應於專科護理師證書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檢具效期屆至日前六年內完成第十一條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證書之更新有特殊理由,未能於效期屆滿前辦理時,應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更新,其經核准者,應自效期屆至日起一年內申請更新;逾期未更新者,廢止其證書。 第十一條 專科護理師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應達一百八十點以上: 一、專科護理有關之專業課程。 二、專科護理有關之品質課程。 三、醫事倫理。 四、醫事法規。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應包含感染控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十八點以上,逾三十六點部分,不予採計。 第十二條 專科護理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除依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其為研究所專科護理師相關學分課程部分,每學期積分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執業或因公派駐國外從事外交有關國際醫療之專科護理師,其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得加倍採計。 專科護理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繼續教育積分,依修正前之規定採計。 第十三條 經撤銷或廢止護理師證書者,併予撤銷或廢止其專科護理師證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專科護理師訓練醫院認定基準 項目 內容 經教學醫院評鑑合格者。 1.醫師:應具第三條所定分科之專科醫師證書及主治醫師資格。 2.專科護理師:應具第三條所定分科之專科護理師證書,且實際從事該分科專科護理師工作至少一年。 1.醫療品質。 2.法規與倫理。 3.專業課程。包括專科護理師角色與職責、健康促進品質管理、進階藥理學、進階生理病理學、進階健康評估、健康問題診斷與處置科目。 (三)臨床訓練:一名專科醫師及二名專科護理師為一組臨床訓練師資,並每年至多指導八名學員,學員實習內容包括: 1.基礎核心實習:完成課程相關之病人照護至少十五個案例。 2.進階實習I:完成課程相關之病人照護至少十五個案例。 3.進階實習II:完成課程相關之病人照護至少十個案例。 學員並須在臨床訓練師資指導下接受醫療輔助行為之相關訓練。 (一)定期召開培育單位會議。 (二)定期評估教學計畫及訓練成果。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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