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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打擊貪腐 先從政府做起
2009/04/14 18: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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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貪腐 先從政府做起
2009/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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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上對「貪污」一詞的定義是:「濫用公權力以謀取私利」。但隨著私人企業的茁壯,政府業務大量民營化與外包,民間企業受政府委託執行公權力的情況日益普遍,公權力不再只是由人民賦予政府官員,有可能是經由政府官員手中委託至民間企業。
因此,國際透明組織將「貪污」界定為:「濫用受委託的權力謀取私利」。
職是之故,「貪污」己不只侷限於政府官員濫用職權,亦涵蓋私人企業濫用職權,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為。
由於不只是公部門貪腐,企業貪腐也很嚴重,因此肅貪要從根做起,讓全民把廉潔當作核心價值。
近年來,國內政商關係日趨複雜,弊案迭起,企業詐欺、非法掏空、內線交易等現象日趨嚴重,對國民經濟造成的衝擊損害不下於公務員貪污。國際透明組織自二○○七年起將企業貪腐的治理列為首要重點,未來整體廉政工作的推動亦應跨出政府機關。因之,政府應主動結合私部門建立反貪夥伴關係,並協助企業建立倫理規範,強化公司治理,方足以促進社會的健全發展,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
在推動反貪促廉的過程中,公部門的貪瀆收賄,固然值得重視與打擊,而私部門與非營利部門的弊端與行賄,亦不容忽視或輕縱。
打擊企業貪腐要先從政府做起,公務員照顧民眾天經地義,老百姓要公務員做什麼,沒有理由再送紅包,公務員已經拿了納稅人的民脂民膏,更沒有理由再收錢,這是法律絕對不容許的。
為了避免企業經營者獲取不法利益,法規的設定與執行非常重要。有了健全的法規、獨立且強勁的司法體系,遊戲規則才算完整,企業與個人才知道規則與法規所在,才能安心做生意。
香港廉政公署法定職掌,包括私營事業的賄賂調查,例如「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明訂代理人(通常為僱員)在未取得主事人(通常為僱主)的許可下,不得因辦理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而索取或接受利益。
而提供該等利益者同樣有罪,旨在保障工商機構僱主的權益,免被濫用職權、假公濟私的僱員損害公司的利益。
另外,企業組織基本功能為創造最大利潤,似與時下倡導企業社會責任之觀點有所違背。然而,近年來企業追求最大利潤的同時,必須同時兼顧股東、員工、消費者與社區等之利益,己成為一種普世價值。而我國企業經營者,常將企業視為家族或個人之資產,因此,強化我國企業之社會責任,更是刻不容緩。
政府本身更應鼓勵企業導入自律精神,由自律到他律,踐行反貪目標。
全球金融危機後,政府的角色更形重要,政府要營造好的法治環境與建構良好企業經營等基礎建設,才有助提升國家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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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amscl&aid=2849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