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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道路開闢44年還在「計畫鋪路中」
2024/06/06 14:03:58瀏覽443|回應0|推薦13

113.6.1寫稿【本文113.6.6風傳媒」電子報觀點投書版刊登

                 這條世界建造最久的計畫道路還在「計畫鋪路之中」

        一個人確知自己不會死,這種情況最安心;知道什麼日子會死,那也還好,至少來得及交代遺言及把握餘生盡情享受;如果知道一定時期甚至隨時會死,恐怖指數最高了!鬼不會出現、鬼已經出現、鬼即將出現,感覺第三類情境最顫慄。不拆屋、已經拆屋、隨時拆屋,當然第三者最討厭,都市計畫區域內建築物就屬之,所有人活在「待拆」狀態中進退維谷,除了無奈還是無奈!

        彰化縣政府於民國69年發佈溪州都市計畫案,時至今日漫長年頭,某道路計畫「建造」44年,計畫道路猶是計畫道路,試想人生能幾個44年,看著打44年太極拳的都計還可能再打44年,難道痴痴的等「百年都計」嗎?筆者爺輩與父輩相繼離世,孫輩的我輩亦已當上祖輩了,延宕金氏紀錄列不上第一也有第二,30年前問縣府及公所,十年前、五年前、三年前、一年前及不久前鍥而不捨追問,請願函復千篇一律是「持續爭取經費進行中」,不做也不撤是主管機關始終如一堅持,計畫完成頭身十分之九,獨劉十分之一尾巴在那邊晃,原因耐人尋味。

        都市計畫案懸而未決,造成範圍內土地所有人土地及建築物長年遭限制使用,嚴重影響使用、收益、處分所有物之權益,舉其實例:其一為筆者老家座落計畫區的堂兄弟,幾年前賣地就少賣十幾萬,因買家要求扣除道路預定地折損價值,損失金額尚稱不大不小;其二為筆者叔叔緊鄰計畫道路旁兩層樓房屋,一旦都計成真隨時縱向剖半拆除,擔心蒙受損失致幾十年不欲投資翻修,漏水剝落不堪住宿,偶返鄉探親還得住旅社,空屋稅也沒少繳過;其三為前年買下吾堂兄宅地蓋倉儲業主,必須預留退讓幾步築牆如「六尺巷」,他土地買款可是按坪付給,徵收補償金連影子都沒看到,竟要私有地閒置提供當預備道路,真是「吃虧佔便宜」也;其四是計畫區住戶想擴建卻不敢動工,礙於權狀「限制使用權」,不欲離鄉背井只好附近買房,處境悲哀,「苟且偷安」的也許認為拖越久越「賺到」,但活在隨時來拆陰影下,生活品質會好到那裡嗎?分析兩旁住戶,有希望馬路拓寬俾土地增價者,有既有建築會遭破壞者,可謂贊成反對參半,倒是心理不安隱憂不約而同。鄉公所就此所給敘明認為依都市計畫法「不甚妨害」。

        人民生存財產權受最高憲法保障,當然都計法規定,政府對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得限制其使用人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法條說明政府確可因公共利益考量而限制人民土地自由使用,不致構成民法侵權行為,亦符合憲法限制人民自由權利須具備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並以法律限制之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然而都計無限期懸著,減低買主意願,進而影響地價,主管機關怎忍叫利害關係人半世紀望眼欲穿?筆者且從法律層面質疑其合法性:

        一、法律不保障權利睡著的人,乃有時效設計,民、刑法與行政法皆然,都市計畫法自不能自外於時效制度。一項都計案四十餘年擱置不動,監察院於102年5月曾就此類情事糾正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認為各級都市計畫權責機關任令部份都計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三、四十年迄未取得,嚴重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逾25年仍未取得開發之公共設施用地,理應限期檢討付諸實施或解編。內政部營建署業已遵此糾正案召開公共設施用地專案檢討管考會議。故筆者個案非屬「情形特殊」案件,主管機關應依法定期限完成以符法制。

        二、都市計畫的法律性質為何?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8號、第156 號及第742號解釋意旨分析有三:1.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都市計畫個別變更屬行政處分;2.都市計畫法第26條之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具體內容」屬行政處分;3. 都市計畫法第26條之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非具體內容」屬法規命令。又參照傳統實務判例,對於都市計畫的審查方法往往僅以條件式規範下的判斷餘地理論為主,亦即尊重行政裁量不受司法審查,晚近才有採目標式規範審查判例出現。再者,司法院依釋字第742號解釋意旨於109年修正公布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規範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時得提起訴訟,但為確保法秩序之安定而定有「都市計畫發布後1年」起訴期間。故司法救濟筆者顯英雄無用武之地,唯原機關請願與監察院陳情一途〈監察院已編案受理中〉,訴諸媒體公評亦法制外途徑。

        三、都市計畫補助經費,預算之羊毛依然出在擬具計畫的羊身上,解鈴還須縣政府這繫鈴人解囊相助,不能孩子生了卻丟下養育什麼都不管,鄉公所鐵無能力獨力完成計畫,中央補助亦責無旁貸。已故吳榮興擔任彰化縣長的六0年代跨世紀都市計畫,兩單位切莫「推卻」了。按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之權。請願法第2條規定人民對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筆者已基於憲法暨法律規定提起請願行政救濟,惜未獲妥處,約莫二十年前,本都計案有一部份也因遲遲不做,利害關係人群集監察院陳情,監院介入調查立獲著手辦理,主管機關若選擇性執行差別待遇,儼然會吵的孩子有糖吃,盼輿論發揮外部監督力量激發地方政府「建設潛能」,督促彰化縣政府儘速完成該都市計畫殘餘末梢階段,俾功德圓滿。                        

觀點投書:這條世界建造最久的計畫道路還在「計畫鋪路之中」

 
2024-06-06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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