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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約賄選 法院判決與檢察官起訴為何矛盾?
2005/12/06 07:31:37瀏覽368|回應0|推薦1

花蓮縣長補選,民進黨候選人游盈隆涉嫌原住民頭目津貼政策賄選案,日前花蓮地院判決無罪,判決理由為政見內容尚未付諸實施,不構成賄選。此一判決邏輯如果成立,選罷法第七十八條可能必須刪除,法官是否誤用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事前賄賂罪〈準賄賂罪〉,該條文規定:「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論」,本罪以「已履行」所允諾之行為為構成要件,游盈隆落選成定局,當然不可能實現「賄選」內容,屬於「不能未遂犯」,其罪不處罰未遂,故判決無罪尚無疑義,就像總統大選時,連戰當選願捐出四年薪水給慈善機構,後來沒選上而未履約,道理是相同的。然而選罷法之期約賄選,有行為即告成立,且罰及預備犯。另花檢上訴理由稱被告發放頭目津貼主張只能說是「賄選技倆」,談不上是政策或政見,亦有待商榷!公務員靠行賄升遷也辯稱「求官技倆」非賄賂,說得通嗎?報載某些現職民選首長與民意代表,還未登記參選〈有人真的沒參選〉送個禮即遭起訴,八字猶少一撇司法未免反應過敏,若此,任何人任何時間送錢送禮皆應偵辦,因為幾乎年年有選舉,誰將來都有可能參與選舉,不是嗎?故檢察官起訴毫無道理,跟法院判決也顯然相左矛盾!

假使候選人〈尤其執政黨籍〉期約賄選,騙得選票後黃牛或變個名目履行,不當方式影響選舉,罪名卻難以成立,豈非造成選舉不公!受花蓮地院無罪判決鼓舞,執政者政策綁票愈加明目張膽肆無忌憚,例如之前的陳總統引薦苗栗縣長傅學鵬至中央政府,最近的台中市增加千名警力、五十億補助拼治安,行政院撥款補助台中縣建設,皆言明綠營當選才算數,如此利多政策助選期約還不算賄選,選罷法形同虛設,公平公正公開選舉只是美麗謊言罷了!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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