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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滬祥申退 教育部無權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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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09 21:06 瀏覽47|回應0推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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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碩 (1)

任教於國立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的前新黨立委馮滬祥,因涉嫌性侵菲傭疑案,今年七月初始遭一審判四年徒刑,其於五月間所提出之退休申請,卻被教育部以程序不符退回,教育部所持理由為馮教授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款規定,構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事由,應先完成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三級審議。按馮性侵案離確定終局判決定讞,猶有冗長訴訟歷程,與教師法「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規定不符;另「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該校教評會就此「羅生門事件」決議如何尚屬未定之天,即便二者條件日後皆告成立,,也僅達到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向後發生效果,並不影響及發生在先之退休金請領合法性,對人民不利益事項,須遵守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教育部駁回馮退休案顯違法違憲,值得商榷。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規定─公務人員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暨任職滿二十五年者,應准其自願退休。所謂「應准」,法律詞意乃非准不可之必准,而該法所稱退休之公務人員,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同法第二條〉,適用對象當然包括公立學校教職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87號解釋:「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乃行使法律基於憲法規定所賦予之權利,應受保障。其權益受損害者,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對於辦理退休之限制,除公務員懲戒法所定「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查遍國家刑事暨行政法規,例刑事訴訟法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皆未見禁止涉訟公務員申退條文。故教育部一廂情願認知,片面決定不准馮教授退休,既違反公務人員退休法應准退休規定,亦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公務員職務上發給之款項,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甚可能觸犯刑法罪章,教部官員焉能不慎!當然馮若涉性侵案,必得受國法制裁毋庸置疑,司法判決結果與退休准駁理由則不能混為一談。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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