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鞫讞分司(上)
2017/10/31 09:29:14瀏覽589|回應0|推薦2

 

鞫讞分司」是宋代司法史上獨具特色的審理判決制度,亦是中國法制史上較嚴謹、較具人權保障觀念的優質審理制度。

 

鞫,讀音同「局」,為審判、訊問的意思;讞,讀音同「彥」,審判定罪的意思。兩者合一便是案件的審訊和判決相分離,由不同的司法人員負責辦理,從而使宋代的司法制度和審判實踐得到了比較全面性的落實,對人犯的審議和判決提高保障,從而使冤獄案大量減少,實踐宋太祖開國「事為之防,曲為之制」的治國方針理念。

 

有宋一代透過這種完善而嚴密的制度安排對各級官員的權力進行各種分割和約束,使官員和部門之間互相制衡、監督和牽制以聽命於朝廷。因宋太祖深知對臣僚的權力需進行約束,以限制「人治」無所節制的頑劣屬性,「設官分職,分割事權」為體限約束臣僚權力之表現,具體可以「鞫讞分司」的審理判決制度窺知一二。

 

人命至關重大,歷朝歷代盡可能以各種救濟制度減少冤獄案件,不能說除了宋代以外的朝代面對人命便隨隨便便為所欲為。

 

然人性頑固、墮落、險惡、弄權不爭事實,為「明德慎罰、慎刑恤獄」,有宋一代設置了前述「鞫讞分司」制度,士人欲任職相當於現代法官(古言推官,民初推事)、書記官等職務還得經過考試方能任職,從而提高審理和判決案件的品質。

 

除了中央設置刑部和大理寺負責審判和覆核案件(含部分地方機關的判決案件),地方機關以知州、通判軍府事以上等級的地方官方有審理判決案件之權力。

 

值得探究的是彼時(宋)地方那樣大偏鄉那麼多,是否所有大小案件皆需經過此種縝密的審判制度反覆推敲仔細研議方能定案呢?不無疑問。

 

一般而言不遠千里狀告州府乃至京師或透過地方官呈上的案件多為大案。

 

那麼,何為大案呢?強盜、殺人、放火等鬧出人命的案件,地方官府緝兇到案後倘使人犯堅不認罪,或者審判官認為有疑義不願共同簽字負責,還需退回重審或由上級單位接手重行調查審判,透過層層檢索和交叉審訊獲取一致結論避免冤獄案件發生;一般竊盜、民事糾紛、侵占偽造等「小案」保不準保長(相當於現代的村里長)等級之鄰里鄉紳便設法解決,難道高居縣堂以上的地方父母官無由置喙?(註1)倘使這也不能管那也不准判就讓被侍妾戲稱為「一肚皮不合時宜」的東坡先生回家專心煮肉吃去吧,要他高居府衙幹嘛呢!(註2)

 

 

                註1:大的縣通常設置縣丞、縣尉、主簿等僚佐輔助縣官,雖說宋代司法制度知州通判以上地方要員方得經手案件擁有審理權,然一縣父母官最接近老百姓最近地氣,不出人命等「小案」能解決令百姓滿意得了,何必事事勞煩知州通判大人?

 

                註2-1:蘇軾,曾二度出任杭州,首次是在熙寧四年(1071年)至熙寧七年(1074年),任通判(知州助理官),起因為反對王安石變法遭貶;第二次是在元佑四年(1089年)至元佑六年(1091年),任知州,級別比通判略高一級(升官了)。兩次任期蘇氏主要做了以下政績:疏浚西堤、儲糧賑災、辦醫院(安樂坊)、整治六井。一肚皮不合時宜的肉食先生果然有二把刷子,把長年遭逢淤積苦不堪言的當地老百姓的生活「活化了」,迄今杭人仍稱道,可為食古消化才采並茂的最佳例證。

 

                註2-2:蘇軾之弟蘇轍亦有文采,為唐宋八大家之一。正所謂有其兄必有其弟,這對兄弟一個樣兒,都曾遭逢貶官都把當地治理的井井有條人人稱頌不已。蘇轍因受到兄長烏臺詩案牽連被貶為筠州監理鹽酒稅,元豐七年(1084)移官績溪(今屬安徽)令。北宋大臣呂公著曾如此評價蘇轍,「只謂蘇子由儒學,不知吏事精詳如此。」或可窺知文人治理地方政績之一二。

 

                圖為故宮院藏之蘇轍畫像,看來一副老實穩重的樣子,蘇軾聰明可愛,蘇轍汪洋澹泊穩重自持,北宋明臣張方平曾言,「二子皆天才,然少者謹重,成就或過之。」意思就是弟弟比起哥哥來成就更好、更非凡,千萬別被古怪的東坡先生給騙了!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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