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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給付簡介
2011/02/28 21:02:24瀏覽60|回應0|推薦0


傷病給付簡介

一、 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2.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二、給付標準
 1.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合計共為1年。
  
 2.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
 
三、請領手續
 請領傷病給付,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1.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
 傷病診斷書正本。
 3.
 其他文件:
 A.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傷病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B.
 相關證明文件(如雇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錄、領薪紀錄、墊付證明等)。
 ◎
 應注意事項
 1.
 領取傷病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本項給付得分次請領,亦得於傷病痊癒恢復工作後一次請領,但務請於2年請求權時效內提出申請。
 
 3.
 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投保單位如已先行墊發者,得於辦理傷病給付申請手續時,取得被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書(敘明墊付之投保單位名稱、給付種類、期間、金額及出具之日期並應加蓋被保險人私章後,黏貼於給付申請書背面以免散失),且於給付申請書上之給付方式欄內勾選郵寄投保單位歸墊,以便將傷病給付寄交投保單位歸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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