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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2/28 21:06:10瀏覽111|回應0|推薦0 | |
一、健保排富條款 臺北市老人健保自付額補助 自98年1月1日 起訂定排富條款 l 98年1月1日起,補助對象如下: 一、65-69歲中低收入老人,每月最高補助659元。 二、其他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每月最高補助659元: (一) 98年1月1日前年滿65歲老人或年滿55歲之原住民,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者。(最近1年內居住國內時間累計需滿183天) (二)老人或申報該老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1%者。 (三)未獲其他政府機關健保費自付額之全額補助者。 l 已獲其他政府機關全額補助,不受影響對象: 低收入戶、70歲以上中低收入老人、第5類或第6類無職業榮民身份投保者、領有重度或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公保滿30年(仍在職者)、年滿55歲無職業原住民及領取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等之老人。 l 因社會局向有關機關查調資料,符合資格者,社會局將繼續補助;不再續予補助之長者,則由社會局另行通知。 l 若因核定稅率及居住國內天數不符停止補助,可於符合資格後再提出申請恢復補助,審核通過自申請當月起恢復補助。 l 實施日期:98年1月1日起 l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l 洽詢電話: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二、健保停復保 瞭解健保停復保 出國安心沒煩惱 民眾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可以「繼續參加健保」或選擇「辦理停保」 ◎選擇「繼續參加健保」的民眾:無須另外提出申請,只要在出國期間持續繳納保險費,即可繼續享有健保的醫療權益: 1. 選擇繼續參加健保的民眾,如於國外發生不可預期的傷病或緊急分娩,有必須在當地醫療院所立即就醫的情況,回國後可向健保局核退醫療費用,但記住就醫時一定要向醫院索取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費用明細及診斷書,並應於就醫後6個月內,填送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併同上述就醫文件,並影印護照上當次出入境紀錄等資料,向投保單位所在地的健保局分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2. 但單次出國期間超過2年以上,致戶政機關將其戶籍遷出國外的民眾,返國時應先洽戶政機關申請恢復戶籍,再次取得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資格後,才能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辦理投保。 ◎選擇「辦理停保」的民眾:應提出申請後才能生效,請填具『停保申請表』,停保期間暫停繳納保險費,也暫時停止健保的醫療給付: 1. 民眾應填妥『停保申請表』,提示簽證、機票等證明文件,經投保單位向健保局提出申請。健保局受理後,於投保資料中暫予停保註記,並暫停計收保險費,民眾亦不能享有健保的醫療給付。 2. 停留國外期間才申請停保的民眾,必須以申請日為停保日,不能追溯到出國日辦理停保;返國後也不能追溯補辦停保,或要求返還出國期間已繳納的保險費。 3. 出國停保出境超過2年以上未返國,戶政單位會將戶籍遷出,則不符合投保資格,應檢附戶籍遷出證明辦理退保,於恢復戶籍登記後,重新辦理投保。 ◎已辦理出國停保的民眾:返國不論停留期間長短,一定要復保: 1. 在台仍有戶籍的民眾返國後,不論停留期間長短,依規定須辦理復保並以返國當天為復保日。嗣再次出國如果仍然想要選擇停保,請記得於出國前再提出申請。這樣,才可以避免因為漏未辦理復保,產生事後被追溯自入境之日起補繳保險費的情形。已選擇申請停保的民眾該次出國未滿6個月即返國者,因不符合停保規定,健保局將註銷其停保註記,並追繳自停保日至返國日期間的保險費。 2. 民眾選擇停保後出國,在國外期間不能辦理復保,亦不能申請核退醫療費用,須等到返國並辦理復保後,才能享有健保醫療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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