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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7/25 15:09:28瀏覽773|回應0|推薦0 | |
有關無受僱員工加保之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說明如下: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4條規定,第1類第1目至第3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負擔補充保險費。 二、依行政院衛生署102年2月18日衛署健保字第1022600026號函同意,無受僱員工加保之投保單位,無須負擔投保單位之補充保險費。即第1類第1目至第3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申報投保之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為0之月份,無須負擔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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