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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9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投保當月應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納保險費」之規定,訂出以下計費原則:
一、被保險人全月在保,當月最後一天轉出,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同月僅一單位有投保(轉入)紀錄,無退保(轉出)紀錄,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三、被保險人同月僅一單位有退保(轉出)紀錄(非當月最後一日)無投保(轉入)紀錄,不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被保險人轉出後,應改以其他適法身分在新單位投保,並請注意新舊單位投(退)保日期之銜接,該月即於新單位計收全月保險費。
四、被保險人同月僅一單位有投保(轉入)紀錄及退保轉出)紀錄,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五、同一月份中有多次投保、退保紀錄者;
- 在同一分區業務組:僅以第一個投保單位計收全月份保險費。
- 如跨分分區業務組:均先計收各分區業務組之第一個投保單位全月保險費,單位提出申請,次月再由分區業務組沖抵第二個及以後之投保單位所繳全月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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