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因應資訊化社會,保護個人隱私不遭濫用,早在十二年前法務部就已發布施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該法規定,公務機關違反該項法規,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眾一旦隱私遭侵犯,可在事件發生二年內,向當事公務機關請求金錢或非金錢損害賠償,若未滿十八歲,須由法定代理人提出求償。
(記者張聰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