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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午時1216特別告知:有意再聯繫=可貼「憲法第二之十二條人民有通訊之自由」=提示干擾阻斷者
2019/12/16 19:20:05瀏覽163|回應0|推薦0

 

20191217 1333

 

魚游記 愚遊記 野雁悠記:

 

午時:特別聲明告知:俺想像寄送達婚約的人

本人寄出因無回函將不再騷擾=也不認可將來ㄟ回函

本人不相信這些人的律師無法依法送達知會警示告知

本人因此將竭盡所能聘請律師或等同可依法執行此意志者

索回本人曾寄出的信函如沒接收過要求具名認證

以永訣本人想像的苦擾。

 

 

(本人為何發此特別聲明告知)

(因為本人自以為婚約多知名人物而狂妄自大?)

(我認為了解!)

(如果此認為純想像,請再次依此檢視本人貼文書信)

(本人是否不論職涯一再尊重您們個人尊嚴

(本人似乎是人盡皆知無業無財ㄟ近佬人)

(然而所有貼文是否一再表達本人觀論評尊重各方)

(本人即使是無業無財佬人=也以貼文為個人尊嚴

(不論將來如何=此特別聲明是為保有本人個人尊嚴

 

20191217 1435 SJJC/Cozy Bayou


====================================================:

 

20191215午後 伴約沒錯旅有時:天涯海角可會。(俺她有約如此:因他多險要求他知會書哪呆等)

- Cozy Bayou 安逸港灣|舒適港灣 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20191215=1216 內地大陸妹版ㄟ求婚記=Go Dutch版家管管家「新版婚姻約書」

- Cozy Bayou 安逸港灣|舒適港灣 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20191216 PM0620

 

魚游記 愚遊記 野雁悠記:

 

入夜:特別告知

若曾書信往來=失了:

有意再聯繫=可在書信外顯見處

「憲法第二章第十二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提示干擾阻斷者=

 

====================================================:

為何公告此聲告:

如您所知:已多此貼文公開聲告:如:

20191119 1220 魚游記 愚遊記 野雁悠記:執汝之手=感謝您們=我愛過=感謝您們=沒有因此告訴我 - Cozy Bayou 安逸港灣|舒適港灣 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

對於我們(疑似遭受以公竊私而無法「秘密通訊之自由」)ㄟ受災戶:

如同:歷來ㄟ聲告

因為「20191117 午後:百合花、釘仔花 0800 魚游記 愚遊記 野雁悠記:執汝之手 將來玩玩(務實務虛ㄟ玩意兒) - Cozy Bayou 安逸港灣|舒適港灣 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如同:歷來ㄟ聲告:

20191024 自證良民、金融良民=依然完全沒有任何回應=:因此遺憾將自引以為恥自謀自助自保以免遺憾終生 - Cozy Bayou 安逸港灣|舒適港灣 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20191024 自證良民、金融良民=依然完全沒有任何回應=:因此遺憾將自引以為恥自謀自助自保以免遺憾終生 - 雲淡風輕SJJC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20191024 依然完全沒有任何回應=:因此遺憾將自引以為恥自謀自助自保以免遺憾終生 - Cozy Bayou 安逸港灣|舒適港灣 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20191024 依然完全沒有任何回應=:因此遺憾將自引以為恥自謀自助自保以免遺憾終生 - Cozy Bayou 安逸港灣|舒適港灣 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

20191119=20191120 「中華民國憲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雲淡風輕SJJC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20191121 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將上國際法庭「屠殺辯護」「種族清洗」您說這是不是悲劇! - 雲淡風輕SJJC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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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如上述:

若曾書信往來=失了:

不計其數!

您們可以想像嘛!

近來欲和任職公家單位或學校友人:

寄達照訪申請書函、會面書函:居然完全沒有回覆函

(公家單位或學校:依其制式職務=若有不便處:理當回函告知)

(您們可以想像嘛!完全沒有回覆函!)

您們可以想像嘛!為何特意書函表照訪意:因該單位為友人主管處

(您們可以想像嘛!有同寄=知會函!完全沒有回覆函!)

有無干擾阻斷者純粹是俺躁急神經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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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意知會:台北同學會ㄟ佬同學

您提及「新腦波安眠調適法」:

以我所知:醫藥、醫術ㄟ驗證過程相當嚴肅嚴格繁複=

=特別是關於「心、腦ㄟ醫藥、醫術ㄟ驗證」=相當嚴肅嚴格=

我有一高中同學任職 高雄長庚醫院身心醫學科主治醫師:可諮詢相關事務

佬同學久電不通:Line  知會後:

今晚得幸!提醒電話總算通了!

=====:=====:

因此今夜:特別告知

若曾書信往來=失了:

有意再聯繫=可在書信外顯見處

「憲法第二章第十二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提示干擾阻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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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10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11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12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4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
。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24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

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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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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