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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19:20:05瀏覽163|回應0|推薦0 | |
20191217 1333
魚游記 愚遊記 野雁悠記:
午時:特別聲明告知:俺想像寄送達婚約的人 本人寄出因無回函將不再騷擾=也不認可將來ㄟ回函 本人不相信這些人的律師無法依法送達知會警示告知 本人因此將竭盡所能聘請律師或等同可依法執行此意志者 =索回本人曾寄出的信函:如沒接收過:要求具名認證= 以永訣本人想像的苦擾。
(本人為何發此特別聲明告知) (因為本人自以為婚約多知名人物而狂妄自大?) (我認為您們了解!) (如果此認為純想像,請再次依此檢視本人貼文書信) (本人是否不論職涯一再尊重您們個人尊嚴) (本人似乎是人盡皆知無業無財ㄟ近佬人) (然而所有貼文是否一再表達本人觀論評尊重各方) (本人即使是無業無財佬人=也以貼文為個人尊嚴) (不論將來如何=此特別聲明是為保有本人個人尊嚴)
20191217 1435 SJJC/Cozy Bayou
「20191215午後 伴約沒錯旅有時:天涯海角可會。(俺她有約如此:因他多險要求他知會書哪呆等) - Cozy Bayou 安逸港灣|舒適港灣 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20191215=1216 內地大陸妹版ㄟ求婚記=Go Dutch版家管管家「新版婚姻約書」 - Cozy Bayou 安逸港灣|舒適港灣 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20191216 PM0620
魚游記 愚遊記 野雁悠記:
入夜:特別告知: 若曾書信往來=失了: =有意再聯繫=可在書信外顯見處貼 「憲法第二章第十二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提示干擾阻斷者=
====================================================: 為何公告此聲告: 如您所知:已多此貼文公開聲告:如: 「20191119 1220 魚游記 愚遊記 野雁悠記:執汝之手=感謝您們=我愛過=感謝您們=沒有因此告訴我 - Cozy Bayou 安逸港灣|舒適港灣 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 對於我們(疑似遭受以公竊私而無法「秘密通訊之自由」)ㄟ受災戶: 如同:歷來ㄟ聲告: 因為「20191117 午後:百合花、釘仔花 0800 魚游記 愚遊記 野雁悠記:執汝之手 將來玩玩(務實務虛ㄟ玩意兒) - Cozy Bayou 安逸港灣|舒適港灣 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如同:歷來ㄟ聲告: 「20191024 自證良民、金融良民=依然完全沒有任何回應=:因此遺憾將自引以為恥自謀自助自保以免遺憾終生 - Cozy Bayou 安逸港灣|舒適港灣 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20191024 自證良民、金融良民=依然完全沒有任何回應=:因此遺憾將自引以為恥自謀自助自保以免遺憾終生 - 雲淡風輕SJJC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20191024 依然完全沒有任何回應=:因此遺憾將自引以為恥自謀自助自保以免遺憾終生 - Cozy Bayou 安逸港灣|舒適港灣 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20191024 依然完全沒有任何回應=:因此遺憾將自引以為恥自謀自助自保以免遺憾終生 - Cozy Bayou 安逸港灣|舒適港灣 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 「20191119=20191120 「中華民國憲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雲淡風輕SJJC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20191121 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將上國際法庭「屠殺辯護」「種族清洗」您說這是不是悲劇! - 雲淡風輕SJJC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 =====:=====: 若如上述: 若曾書信往來=失了: 不計其數! 您們可以想像嘛! 近來欲和任職公家單位或學校友人: 寄達照訪申請書函、會面書函:居然完全沒有回覆函 (公家單位或學校:依其制式職務=若有不便處:理當回函告知) (您們可以想像嘛!完全沒有回覆函!) (您們可以想像嘛!為何特意書函表照訪意:因該單位為友人主管處) (您們可以想像嘛!有同寄=知會函!也完全沒有回覆函!) 有無干擾阻斷者純粹是俺躁急神經想像? =====:=====: 日前有意知會:台北同學會ㄟ佬同學 您提及「新腦波安眠調適法」: 以我所知:醫藥、醫術ㄟ驗證過程相當嚴肅嚴格繁複= =特別是關於「心、腦ㄟ醫藥、醫術ㄟ驗證」=相當嚴肅嚴格= 我有一高中同學任職 高雄長庚醫院身心醫學科主治醫師:可諮詢相關事務 佬同學久電不通:Line 知會後: 今晚得幸!提醒電話總算通了! =====:=====: 因此今夜:特別告知: 若曾書信往來=失了: =有意再聯繫=可在書信外顯見處貼 「憲法第二章第十二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提示干擾阻斷者= ====================================================: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 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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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