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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4 22:50:07瀏覽135|回應0|推薦0 | |
前言 某日清晨,小華精神奕奕準備開車上班,於行車途中,因適逢綠燈,故直行通過。惟於通過十字路口後聽聞巨響,故趕緊下車查看,竟遭對向車道由小王所駕駛欲左轉之車輛衝撞,小華發現其所駕駛之小轎車後方車門發生嚴重凹損。此時小華該如何處理?於六月之法律小常識已先就車禍發生時之注意事項做討論,本月將接續就民事、刑事相關之法律責任進行解析! 解析 貳、 民事責任 民事部分所涉及的,在法律上稱之為「侵權行為」。 一、 財產權 例如車輛受損,那麼我們修理車輛的單據,要保留下來,可以跟對方請求,只不過在法理上會有折舊的問題。 二、 非財產權 例如身體受傷,那麼醫療費用的單據,也要保留下來,此外,因車輛維修導致上下班需另外負擔之費用(如需計程車代步)、因受傷住院導致無法上班之天數工資…等。甚至,如因此造成我們身心受創之情況下,亦得考量受創程度向肇事者請求慰撫金。 三、 關於賠償金額之認定,應先釐清肇事責任,肇事者須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賠償受傷之ㄧ方於期間內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如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復健費等,惟須有證據資料(即相關單據)為限。 四、另外需注意者,如肇事者係於執行職務當中(如駕駛公司車..等),亦得請其所任職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原則上公司需與肇事者連帶負責,除非例外可透過舉證免責,依民法第一八八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故,除非公司若能舉證選任該員工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公司方不須與員工連帶負賠償責任。 五、 解決處理之方式,可以考慮以下四種:: (一)、保險請求,如果對方有保險,可以直接向對方的保險公司請求。 (二)、和解,如果對方很有誠意,雙方洽談和諧,那麼考慮訂立和解契約,是不錯的方式。 (三)、調解,可以向縣、市政府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四)、訴訟,如果調解不成立的話,只好選擇訴訟的方式來爭取自己的權益了。 (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交通事故被害人得於刑事訴訟起訴(自訴或檢察官起訴)後至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以訴狀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向刑事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其損害(檢察官偵查中,不能附帶提出民事賠償請求;另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上訴第二審前亦不得提附帶民事訴訟。 無論如何,若沒有成立和解,必須在二年內提起民事訴訟喔!
參、刑事責任 一、一般而言,車禍會發生的刑事責任,可能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酒醉駕車等等。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肇事行為因而致人死、傷,構成刑法犯罪要件所應負的責任。具體而言,交通事故肇事人成立刑事責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肇事人要有責任能力。即已年滿十四歲且精神狀態正常之人。 (二) 肇事人要有故意或過失的肇事行為。依刑法第十二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故肇事人應具故意或過失之肇事行為。 (三) 肇事行為與結果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即肇事結果之發生與肇事人欠缺注意或疏於防範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四) 肇事行為須符合刑法分則各該條件或其他刑罰規定處罰之犯罪類型,且該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須有致人於死或傷之結果發生。即車禍案件倘若未發生傷、亡之情形,自然不成立刑事責任問題。 二、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對於這個犯罪訴追與否,關乎在於告訴權人是否提出告訴,而且必須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三、 肇事逃逸罪,是指車禍發生後,肇事者未停留而離開現場,這個是有刑責的,所以,發生事故,若有人受傷,千萬別直接就離開現場! 四、 醉態駕駛罪,相當於我們所理解的酒醉駕車。 肆、承上所述,在行車途中,發生碰撞或事故,總是在所難免,雖然我們極度的不願意車禍事故發生,事前預防部分,我們可以做的是保險〈強制險,乃至於任意險〉、遵守交通規則,但萬一真的不幸發生車禍,當事者往往慌張忙亂,而忘記做初步證據之保全,倘能依循上述程序亦期能儘可能將傷亡損失降到最低。而需注意者,民事是否成立和解,往往也會影響刑事責任的輕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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