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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6 16:16:38瀏覽469|回應0|推薦5 | |
更新日期: 民刑法修正 受害子女可不扶養父母 現行民法、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責任, 即使是從小被父母虐待、甚至性侵害者, 也必須要盡扶養父母的義務,否則就觸犯遺棄罪。 行政院今天通過民法及刑法的相關條文修正, 未來受害子女將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或是免除扶養 父母的義務。 (張德厚報導) 民法及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責任, 一些曾經遭被父母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 如果成年後不想扶養父母,就面臨觸犯遺棄罪, 形同在傷口上灑鹽。 行政院會5日天通過「民法第1118條之1」及「刑法 第294條之1及第295條」修正案,增列排除條款, 允許受害子女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或是免除扶養 父母義務。 行政院發言人蘇俊賓: 『當初的加害人,他們訴諸法律要求扶養, 形同在傷口上灑鹽,對當事人是情何以堪, 因此,院長提示, 我們今天提出來針對民法和刑法的修正, 允許得請求法院減輕或是免除對父母親的扶養 義務,並且增列對遺棄罪的排除條款。』 本次修法並規定,父母如果虐待或是在身體、 精神上不法侵害子女的配偶、子女的直系血親, 子女也可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 行政院長吳敦義指出,未來修法通過後, 將可讓社會大眾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扶養 行為是一種「相對義務」, 有助於建構更和諧穩固、父慈子孝的美滿家庭。 不知各位大大看法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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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