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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子女可不扶養父母』
2009/11/06 16:16:38瀏覽469|回應0|推薦5

更新日期:2009/11/05 15:35

民刑法修正 受害子女可不扶養父母

現行民法、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責任,

即使是從小被父母虐待、甚至性侵害者,

也必須要盡扶養父母的義務,否則就觸犯遺棄罪。

行政院今天通過民法及刑法的相關條文修正,

未來受害子女將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或是免除扶養

父母的義務。

(張德厚報導)

民法及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責任,

一些曾經遭被父母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

如果成年後不想扶養父母,就面臨觸犯遺棄罪,

同在傷口上灑鹽。

行政院會5日天通過「民法第1118條之1」及「刑法

第294條之1及第295條」修正案,增列排除條款,

允許受害子女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或是免除扶養

母義務。

行政院發言人蘇俊賓

『當初的加害人,他們訴諸法律要求扶養,

形同在傷口上灑鹽,對當事人是情何以堪,

因此,院長提示,

我們今天提出來針對民法和刑法的修正,

允許得請求法院減輕或是免除對父母親的扶養

務,並且增列對遺棄罪的排除條款。』

本次修法並規定,父母如果虐待或是在身體、

精神上不法侵害子女的配偶、子女的直系血親,

子女也可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

行政院長吳敦義指出,未來修法通過後,

將可讓社會大眾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扶養

行為是一種「相對義務」,

有助於建構更和諧穩固、父慈子孝的美滿家庭。

不知各位大大看法如何?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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