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om: 臺北市政府
Sent: Monday, June 08, 2015 9:26 AM
To: doggyharry
Subject: 臺北市政府1999市民熱線案件回覆,案件編號:UN201506020346
案件編號:
(Case ID) UN201506020346
安全密碼:
(Password) 1685
案件主旨:
(Case Subject) 映反-榮華三路公寓裝設電梯事宜
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市民來電反映
地點: 北投區榮華三路55號4樓
事由: 上述地點公寓希望裝設電梯,因不符現行法規,希望可以放寬公寓裝設電梯的標準
訴求: 煩請相關權責單位能協助處理
本案件市民希望以電子郵件回復,電子郵件將透過系統自動回復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建築管理工程處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建築管理工程處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5/6/8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北市都建照字第10480268800號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致信箱反映的意見,回覆如下:
一、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四款:「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生效前領得使用執照之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1.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其增設之昇降機間及昇降機道於各層面積不得超過十二平方公尺,且昇降機道面積不得超過六平方公尺。2. 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3. 增設昇降機所需增加之屋頂突出物,其高度應依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規定設置。但投影面積不計入同目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本案如需申請請委託開業建築師依建築法及上開規定檢討辦理執照申請。
謝謝您的來信,如有其他疑義,歡迎電洽本處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8372
順祝愉快,身體健康。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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