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文連結 https://dodobear1020.com/archives/150531
【前言】《日本警察官實務全書》之歷史脈絡與著作合編說明
本專題分析之原始典藏文獻,係昭和6年(1931年)12月由臺北晃文館正式出版之《日本警察官實務全書》(原卷宗現典藏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MDAwMDE1NzA6Mw)。
本全書並非單一法令之導讀,而是一套集結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統治與治安控制核心的法規義解全集,全書共收錄六大關鍵治安與特別刑事法令:
1. 《治安警察法》
2. 《治安維持法》
3. 《臺灣阿片令》
4. 《臺灣違警例》
5. 《盜犯等防止及處分相關法律》
6. 《暴力行為等處罰相關法律》
■ 著作作者身分與法制分工
本書由當時臺灣總督府司法體系內極具權威的兩位高階日籍司法官(檢事)共同合著編纂:
1. 松村勝俊(Matsumura Katsutoshi,1890–?):
東京帝國大學法科畢業,歷任臺灣總督府法院檢察官、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高等法院檢察官,並曾任總督府「第一回長期地方改良講習會」講師。松村檢事主攻政治治安與思想犯罪,負責撰寫本全書中關於《治安警察法》、《治安維持法》及《暴力行為等處罰相關法律》之義解。
2. 石橋省吾(Ishibashi Shōgo,1889–?):
京都帝國大學法科畢業,歷任臺灣總督府「法令取調委員會」委員、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長、臺南地方法院檢察官長。石橋檢察官長精通地方審判與特別行政法,負責撰寫本全書中關於《臺灣阿片令》、《臺灣違警例》及《盜犯等防止及處分相關法律》之義解。
■ 歷史與實務價值 兩位作者結合了「總督府中央法制政策」與「地方第一線刑事檢控」的實務經驗,使《日本警察官實務全書》成為日治中後期警察、特高警察、檢察官與司法官吏在執行社會控制、治安打壓與思想審查時不可或缺的「辦案聖經」。戰後,該書亦被國民政府與警備總司令部完整接收並歸檔,成為研究臺灣日治法制史與戰後威權體制演變極具指標性的第一手歷史檔案。
===
第一本:《治安警察法》義解(松村勝俊 著)深層法律解析與戰後臺灣歷史遺緒
一、法令背景、立法沿革與殖民地法制結構
(一)明治至大正時期的治安立法系譜與《治安警察法》之誕生
《治安警察法》(明治33年法律第36號)於1900年(明治33年)3月10日由日本帝國議會通過並頒布。其立法背景源於明治維新後,日本社會經歷了自由民權運動的蓬勃發展、工農運動的萌芽以及早期社會主義思想的傳播。明治政府為了替換早期的《集會條例》(明治15年)與《保安條例》(明治20年),急需一套更具系統性、常態性且賦予警察廣泛裁量權力的法規,以鞏固以天皇制為核心的帝國秩序。
《治安警察法》的核心宗旨,在於將「集會」、「結社」以及「多眾運動」(如罷工、示威、農民爭議等)納入警察的預防性與預戒性行政監控體系。該法性質上屬於警察法規(警察行政法)與公法的結合體,其出發點並非保障人民的憲法基本權利,而是將民眾的集體行動視為對「社會安寧秩序」潛在的威脅。
(二)《治安警察法》在臺灣地區的施行特例與法制構造
《治安警察法》頒布之初,並未視為自動完全適用於殖民地臺灣。日治初期,臺灣總督府依據「六三法」(及後續的「三一法」、「法三號」)享有特殊的律令制定權與行政特別權力。直到1922年(大正11年)12月28日,總督府頒布「勅令第521號」(行政諸法臺灣施行令),始將《治安警察法》正式延伸施行於臺灣地區,並於1923年(大正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然而,《治安警察法》在臺灣的施行並非原封不動地照搬日本本土規定,而是透過一系列特別規定與行政解釋,形成具殖民統治特質的法律構造:
1. 主管機關與裁量權高度集中:在日本本土,許多預防性命令由內務大臣或地方知事發布;但在臺灣,由於實行「警察政治」,臺灣總督及其麾下的警務局長、各州知事、廳長及警署長,掌握了幾乎不受司法審查限制的行政裁量權。
2. 行政救濟管道的缺失:日本本土設有行政裁判所(行政法院)以處理行政處分之訴願與訴訟;但在臺灣,總督府並未設立行政裁判所。民眾若不服警察機關依《治安警察法》所作出的解散、禁止或罰則處分,根本無從提起行政訴訟。這種「行政處分即最終決定」的體制,極大地賦予了臺灣警察無上的權威。
3. 治安與管制雙軌制:總督府一方面透過《治安警察法》管控合法或半合法的政治集會與結社;另一方面則輔以《臺灣違警例》與各類總督府警務令,形成密不透風的社會監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