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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及導遊人員為個人利益向大陸旅客散佈不實負面訊息者,觀光局將嚴懲。
2011/08/12 00:05:22瀏覽240|回應0|推薦0
利、謊言、罰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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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受文者:各會員旅行社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89

發文字號:北旅字第100392

主旨:

旅行業及導遊人員為個人利益向大陸旅客散佈不實

負面訊息,影響臺灣觀光形象者,交通部觀光局將

依法嚴懲,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085日觀業字第10030019

    01號函辦理。

二、依據「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導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執行導遊業務

    時,言行不當。」復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8條第1

    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千元

    以上15千元以下罰鍰:二、導遊人員,違反依

    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另依同條例裁罰標準

    第10條附表616規定:「導遊人員執行導遊業務

    時,言行不當者,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

三、另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1項第1款及第

    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旅行業辦理旅遊時,該旅

    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

    定:一、不得有不利國家之言行。」、「旅行業不

    得有下列行為:二、發覺僱用之導遊人員違反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27條之規定而不為舉發者。」

    復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2項第3款規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三、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

    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

    ,另依同條例裁罰標準第7條附表370項及第91

    規定:「旅行業辦理旅遊有不利國家之言行者,處

    新臺幣5萬元罰鍰」、「旅行業發覺僱用之導遊人員

    違反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27條規定,而不為舉發者,

    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

四、邇來,該局接獲檢舉有旅行業及導遊人員向大陸旅

    客散佈不實負面訊息,嚴重影響臺灣觀光形象者,

    例:阿里山是危險地區不適合上山參觀、花蓮治

    安不佳不宜離團旅遊、臺灣商家不守誠信請勿擅

    自購物等情。有關旅行業及導遊人員為個人利

    益向大陸旅客散佈不實負面訊息等不當行為,將

    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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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受文者:各會員旅行社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89

發文字號:北旅字第100391

主旨:

有關旅行業租用計程車為旅客提供交通服務,該計程車

仍應按「行駛里程」計費,並不得加收其他費用,敬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088日觀業字第1003001660

    號函轉交通部10069日交路字第第1000005459

    函送研提之「旅行業者推出『臺灣觀光計程車』之分

    析報告」辦理。

二、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營

    計程車客運業其車輛應裝設自動計費器,並按規定收

    費。違反上開規定者,得依公路法第77條規定處罰。

    故旅行業如有租用計程車為旅客提供交通服務,該計

    程車仍應依規定按「行駛里程」計費,並遵守汽車運

    輸業管理規則相關營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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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之有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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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註 : 一般時, 直覺會認為, 多收多賺是好事啊 ! 尤其阿不拉是要賺阿六的錢...不過, 長遠來看, 短期有利, 長期人家沒信心, 還是害到自己 ! 上頂第一篇的公文函, 就是現象效應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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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機 -> 起因 -> 反應 -> 行為 -> 反應 -> 像相-> 結果-> 反應 -> 動機 -> 起因....

總之啦 ! 有時候, 我們可以一眼看到事情的源遠流長,來龍去脈...有時候為了 <吾有吾身 >, 故意 (潛意識) 裝作看不到...甚至法輪功也可以拿來利用當地雷的護身符, 利用厚身 !  果然啊...哈! 

 

 

 

 

(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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