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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2 00:05:22瀏覽275|回應0|推薦0 | |
利、謊言、罰不到 ---------------- . . . 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函
受文者:各會員旅行社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北旅字第100392 號 主旨: 旅行業及導遊人員為個人利益向大陸旅客散佈不實 負面訊息,影響臺灣觀光形象者,交通部觀光局將 依法嚴懲,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0年8月5日觀業字第10030019 01號函辦理。 二、依據「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導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執行導遊業務 時,言行不當。」復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8條第1項 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千元 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二、導遊人員,違反依 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另依同條例裁罰標準 第10條附表6第16項規定:「導遊人員執行導遊業務 時,言行不當者,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 三、另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1項第1款及第 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旅行業辦理旅遊時,該旅 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 定:一、不得有不利國家之言行。」、「旅行業不 得有下列行為:…二、發覺僱用之導遊人員違反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27條之規定而不為舉發者。」 復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2項第3款規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三、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 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 ,另依同條例裁罰標準第7條附表3第70項及第91項 規定:「旅行業辦理旅遊有不利國家之言行者,處 新臺幣5萬元罰鍰」、「旅行業發覺僱用之導遊人員 違反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27條規定,而不為舉發者, 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 四、邇來,該局接獲檢舉有旅行業及導遊人員向大陸旅 客散佈不實負面訊息,嚴重影響臺灣觀光形象者, 例:阿里山是危險地區不適合上山參觀、花蓮治 安不佳不宜離團旅遊、臺灣商家不守誠信請勿擅 自購物…等情。有關旅行業及導遊人員為個人利 益向大陸旅客散佈不實負面訊息等不當行為,將 依法嚴懲。 ---------------------- . . . 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函
受文者:各會員旅行社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北旅字第100391 號 主旨: 有關旅行業租用計程車為旅客提供交通服務,該計程車 仍應按「行駛里程」計費,並不得加收其他費用,敬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0年8月8日觀業字第1003001660 號函轉交通部100年6月9日交路字第第1000005459號 函送研提之「旅行業者推出『臺灣觀光計程車』之分 析報告」辦理。 二、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營 計程車客運業其車輛應裝設自動計費器,並按規定收 費。違反上開規定者,得依公路法第77條規定處罰。 故旅行業如有租用計程車為旅客提供交通服務,該計 程車仍應依規定按「行駛里程」計費,並遵守汽車運 輸業管理規則相關營業規定。 ---------- 吾之有身 . . . ps. 註 : 一般時, 直覺會認為, 多收多賺是好事啊 ! 尤其阿不拉是要賺阿六的錢...不過, 長遠來看, 短期有利, 長期人家沒信心, 還是害到自己 ! 上頂第一篇的公文函, 就是現象效應的結果 ! . 動機 -> 起因 -> 反應 -> 行為 -> 反應 -> 像相-> 結果-> 反應 -> 動機 -> 起因.... 總之啦 ! 有時候, 我們可以一眼看到事情的源遠流長,來龍去脈...有時候為了 <吾有吾身 >, 故意 (潛意識) 裝作看不到...甚至法輪功也可以拿來利用當地雷的護身符, 利用厚身 ! 果然啊...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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